國際貿易統一法

國際貿易統一法是調整國際貿易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際貿易是國際間經濟交往的主要方式。中世紀以來。國際貿易方面的問題主要是由各國根據本國經濟上的考慮,制定國內法來調整對外貿易關係,而貿易雙方又相互排斥適用對方國家或其他國家的國內法來調整他們之間的貨物買賣關係,對國際貿易帶來很多不便。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必須制定與國際貿易相適應的、統一的國際貿易法律。

一些國際組織於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便開始制定統一的國際貿易法律和國際貿易慣例。現在,主要從事統一的國際貿易法律起草工作的國際組織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該委員會是聯合國大會的輔助機構,於1966年成立。在它的主持下,先後起草了《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等法律檔案,並先後於1974年、1978年及1980年經聯合國或聯合國主持的會議通過。除國際公約外,國際貿易統一慣例也是國際貿易統一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貿易統一慣例是由國際民間組織如國際商會、國際法協會等組織根據國際間長期形成的國際貿易習慣制定的。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國際貿易慣例,主要有離岸價格條件(FOB,Free on Board)到岸價格條件(CIF,Cost、Insurance、Freight)及成本加運費價格條件(C&F,Cost Insurance,Freight)等。這些國際貿易統一慣例雖然不是法律,並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但是如果當事國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承認其合法性,這些統一國際貿易慣例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國際貿易公約和國際貿易慣例為內容所形成的國際貿易統一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了很大的發展,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但是它的體系和內容還很不完備,有待於進一步發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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