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則
①貿易的自由化原則;
相關規範
國際貿易法包括三種規範:
①直接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的
實體法規範。這是主要的規範。
③專門處理國際貿易中爭議的程式規範。主要是爭議的調解或
仲裁程式規則。
也有學者認為衝突規範屬於
國際私法,程式規範屬於
國際民事訴訟程式法。這是關於分支學科劃分上的學術觀點分歧。國際貿易法關係的主體,經常是不同國籍的
法人,有時為
自然人,少數情況下可以是國家。
歷史沿革
國際貿易法關係,原屬涉外民法關係。其基礎是國際間的經濟交往。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國際貿易法關係日益發展。至12世紀前後,在歐洲的海上貿易中出現了專門調整國際貿易法關係的習慣,是國際貿易法的雛形。以後由於
衝突法(見國際私法)的形成,國際貿易法關係在長時期中主要根據
衝突規範(見
牴觸規則),適用一般國家的民法或
商法處理。進入20世紀以後,國際貿易法關係日益頻繁,用衝突規範引用某一國法調整的辦法,已不能適應其發展,於是直接規定這種關係雙方當事人權利與義務關係的習慣進一步發展。以此為基礎,出現了專門調整這種關係的
條約和對習慣的統一解釋。1926年在
國際聯盟的支持下,在羅馬設立了國際
統一私法研究所,它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制定統一的國際貿易法。這些都推動了國際貿易法的形成與發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於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的生產、流通及消費過程的國際化進一步增長,國際貿易法關係的數量與複雜性也隨之發展和增加,為適應這種關係的發展,出現了許多直接調整它的雙邊的、區域性的及世界性的
實體法性質的條約,加強了對
國際貿易慣例的運用,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的
法律部門提供了條件。1962年9月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助下,由國際
法律科學協會主持,在倫敦召開了會議,專門就國際貿易法問題進行了討論,這次會議為國際貿易法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奠定了理論基礎。1966年第21屆
聯合國大會上通過了加強國際貿易法的決議,決定成立一個大會下屬的機構,定名為“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任務為通過推動制定公約、慣例及商業條款
法典化的辦法,來協調和統一國際貿易法。從此國際貿易法的制定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成立是國際貿易法已經形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標誌。
中國相關
②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④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這些是制定、解釋和適用國際貿易法規範都應遵循的基本原則。貫徹了這些原則,國際貿易法這個年輕的獨立法律部門便能不斷發展,日趨完善,成為促進國際貿易關係不斷向前發展的法律部門。
相關範圍
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係: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係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表現為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關係,專門調整這類關係的規範,屬於國際貿易法規範。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係,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係,包括:
①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運輸關係,又包括國際貨物的海上、空中、鐵路、公路、河道等各種運輸關係,內容為
提單、航空、鐵路、公路各種
貨物運單中的
託運人(或發貨人)、收貨人和
承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③國際貨物買賣中的支付和
結算關係。內容為各種支付方式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見
國際結算)。
④專門解決國際商品買賣爭議的調解或仲裁關係。內容為在調解或仲裁程式中,
仲裁機構、仲裁人員、申訴人、被訴人、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調整以上各種附屬於國際商品買賣關係的規範,也都屬於國際貿易法規範。
相關淵源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範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範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
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漢堡規則》)、1929年《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範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
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範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係。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覆使用的貿易慣例,如
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
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
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
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
國際托收及
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契約及標準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契約時使用的契約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契約及標準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
中國遠洋運輸公司、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契約、提單和
保險單與
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定,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契約和標準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國內法中直接調整國際貿易法關係的法律或規定 由於國際貿易的發展及重要作用的增長,一國為便於進行對外貿易,往往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實踐或規定,結合本國情況,制定本國專門調整對外貿易關係的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國際貿易法》,這種法律在其國內生效。
相關圖書
書 名: 國際貿易法
出版時間: 2009年04月
開本: 16開
定價: 34.00 元
內容簡介
《國際貿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亦是作者20餘年國際貿易法教學、研究成果以及
國際仲裁實踐經驗的總結。在全書內容和篇幅安排上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第二章“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制度”、第五章“國際貿易支付和融資制度”是整個國際貿易法的核心,所以寫得最為詳盡和深入,篇幅也最大。第四章“
國際貨物運輸和運輸保險制度”就相對簡寫,注釋和案例等相對簡略。此外,將運輸和保險列為一章,除了
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以外就不再介紹
航空運輸保險和鐵路運輸保險。此外,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是現代保險制度的起源,航空和鐵路運輸保險並無特殊性。
《國際貿易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既可供法學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使用,也可供法律服務、法務部門以及國際貿易實務人員參考使用。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概述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制度
第五章 國際貿易支付和融資制度
第六章 國際貨物銷售代理制度
主要參考文獻
新版圖書
出版時間: 2009-10-1
開 本: 16開
定價:¥46.00
內容簡介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
法學類專業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
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專科、高職、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
法務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做貢獻。
作者簡介
目錄
第一章 國際貿易法總論
第一節 國際貿易的經濟學理論
第二節 國際貿易法的概念和淵源
第三節 國際貿易法的主體與基本原則
思考題
第二章 國際貨物買賣法
第一節 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第二節 國際貨物買賣慣例
第三節 國際貨物買賣公約
第四節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訂立
第五節 國際貨物買賣契約的履行
第七節 貨物所有權與貨物風險的轉移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三章 國際貨物運輸法
第二節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法
第三節 國際鐵路貨物運輸法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一節 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概述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五章 國際貿易支付法律制度
思考題
必讀法規
第一節 國際貿易爭議概述
第二節 國際貿易爭議解決的非司法方法
第三節 國際貿易爭議解決的司法方法
思考題
必讀法規
下編 政府管理貿易的法律制度
思考題
第一節 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GATT
……
第十一章 美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
參考文獻
相關標準
我國
最高人民法院在這4年中作出了多項有關國際貿易的司法解釋,其中包括《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5年)、《關於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06年)、《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09年)。這些司法解釋確立或豐富了我國在相關領域的
法律規則。而2009年通過的《保險法》也對國際貨物
保險契約有重要影響。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正在起草、制定的《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契約公約(草案)》,具有濃厚的貿易色彩。它不僅涉及承運人與
託運人之間的關係,而且還規範提單轉讓關係,為我們進一步認識運輸中的相關法律提供了重要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