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原則(principle of consultation and consensus),是關貿總協定和世貿組織及其法律制度動作的一項基本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協商一致原則
  • 外文名:principle of consultation and consensus
  • 類型:基本準則
  • 意義:協商一致
協商一致是總協定解決爭端的基本方法。關貿總協定第22條和第23條是總協定爭端解決程式的核心條文,其中規定的協商,包括爭端當事方之間的雙邊協商和締約方全體主持下的多邊協商(亦稱為“集體協商”),是總協定各項爭端解決程式的首要方法。而且,雖然總協定在實踐中不斷強化爭端解決程式,世貿組織也在這一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但自始至終沒有脫離協商這一根本的前提。協商和協商一致作為一項基本原則,除適用於爭端解決機制外,還體現在其他重要方面。無論是總協定及其實踐中產生的法律檔案,還是世貿組織章程和其他烏拉圭回合協定,都是在各談判參與方多次、反覆、廣泛協商的基礎上形成的。沒有各參與方自願、平等的協商,或雖經協商而未達成一致,就不可能有關貿總“臨時適用”近半個世紀的歷史,就不可能建立世貿組織及其更為廣泛意義的多邊貿易制度。可風協商與協商一致是從關貿總協定發展到世貿組織過程中遵循的一條基本原則。無論是總協定第22條和第23條之外的條文,還是歷次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各項守則,或是烏拉圭回合《最後檔案》所載的各項協定,都普遍規定了協商義務。可以說,協商原則貫穿於總協定及世貿組織法調整的各個領域。協商一致是總協定及世貿組織決策程式的一項基本準則。雖然總協定第25條對於締約方全體在特定事項上的聯合行動規定了投票規則,但總協定40餘年的實踐表明;它的絕大多數決議遵循的是協商一致原則。世貿組織章程第9條更為明確地規定:“世貿組織應繼續依”《1947年關貿總協定》以協商一致進行決策的做法。“儘管世貿組織在特定事項上仍須投票表決,並且在協商一致方法不能達成決議的情況下仍應進行表決,但協商一致作為世貿組織基本議事規則的地位是毋需置疑的。
協商一致原則分為積極協商一致和消極協商一致。關於二者的使用,目前法學界尚未達成一致共識。
所謂積極協商一致,可理解為充分協商後的一成員否決制,但又應為協商一致的表決制度不採用投票的方式,沒有投票就不算一票否決制。如在GATT(關貿總協定)或WTO有關決議的協商時,協商通過某項決議的,有任何一成員表示正式的反對的,即視為未協商一致,由會議主席在表決會議上宣布未協商一致。
消極協商一致則反之。即對反對通過某項決議的協商時,有任一成員表示贊成通過,則該協商視為通過。亦可理解為充分協商後的一成員贊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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