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在
關貿總協定1979年通過的《關於通知、磋商、爭端解決和監督的諒解》的基礎上修改的,有27條和4個附屬檔案。主要條款有:範圍和適用,管理,總則,磋商,斡旋、調解和調停,專家組(設立、職權範圍、組成、職能、程式),多個起訴方的程式,第三方,尋求信息的權利,機密性,中期審議階段,專家組報告的通過,抗訴機構,爭端解決機構決定的時限,對執行建議和裁決的監督,補償和中止減讓,多邊體制的加強,涉及最不已開發國家成員的特殊程式,仲裁,非違反起訴等條款。主要內容有:1、規定了爭端解決的範圍、實施及管理;2、規定了爭端解決的原則精神;3、規定了以保證
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爭端解決的優先目標;4、規定了解決爭端的方法;5、規定了嚴格的爭端解決時限;6、規定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的決策原則;7、規定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復;8、規定允許
交叉報復。《爭端解決諒解》的宗旨是為爭端尋求積極的解決辦法,保障多邊貿易體系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WTO根據《爭端解決諒解》設立了爭端解決機構。
附屬檔案1為《由本諒解涉及的各個協定》;附屬檔案2為《各有關協定中的專門或附加的規則和程式》;附屬檔案3為專家組解決爭端的《工作程式》;附屬檔案4為《專家審議小組》,規定了專家審議小組的組成、工作規則及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