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icus curiae是拉丁文,意思是“法庭之友”,相當於英語中的“a friend of the court”。其歷史非常悠久,最早可追溯到羅馬法,當前在國際、區域司法機構或貿易協定中頻繁採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amicus curiae
- 外文名:法庭之友
- 發源:羅馬法
- 陳述:善意提醒
元照英美法詞典將“法庭之友”解釋為“對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陳述意見並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某些法律問題的臨時法律顧問;協助法庭解決問題的人”。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將“法庭之友”定義為“於特殊案件中,為法院提供中立建議之人”。
Holthouse's Law Dictionary將其定義為“當審判者對於法律事項產生疑問或誤解時,旁觀者得以‘法庭之友’身份向法院提出報告。當法院中的辯護人為某案件進行辯護時,如果法官未發現或忽略了某項法律上的問題或錯誤時,辯護人就必須扮演上述角色。”
布萊克法律詞典解釋“法律之友”是指“非訴訟當事人,因為訴訟的主要事實涉及其重大利益,得請求法院或受法院的請求而於訴訟過程中提出書面意見者”。
amicus curiae是一種“訴訟支持”,即行政機構在行政程式或訴訟程式中所採用的證據,經法院許可後可以提供給私人訴訟的當事人,以對私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證據支持。
WTO爭端解決機構(DSB)在一些案例中也不時面臨“法庭之友”制度。WTO《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DSU)及其附屬檔案都沒有提及“法庭之友”,對於是否應在WTO爭端解決中採納“法庭之友”制度,WTO各成員立場迥異,而實踐中“法庭之友”向專家組或抗訴機構提交書面意見的情況卻層出不窮,“法庭之友”因而成為多哈回合各方矚目的焦點問題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