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法學會

中國國際法學會

中國國際法學會,是在國家民政部認定的全國性學術團體,1980年成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主管。辦公機構設立於外交學院。學會現擁有註冊會員800餘名,分別來自於全國各地的國際法學的教學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及其他實際工作部門,包括了全國國際法領域最優秀的專家學者。中國國際法學會是中國國際法學術交流的中心和連線中外國際法學界的紐帶。它通過組織多種形式的活動,對促進國際法在中國的研究、實踐、傳播和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和影響。

基本介紹

理事成員,組織刊物,說明事項,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名譽會長
任建新(全國政協原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長)
史久鏞國際法院原院長)
王厚立外交部法律顧問、外交部條法司原司長)
會長:
黃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校長
副會長:
李鳴北京大學教授/國際法研究所所長
徐宏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
孫吉勝外交學院教授/副校長
李詠箑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副司長
余勁松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張海文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所長
張乃根復旦大學教授
肖永平武漢大學教授/國際法研究所所長
秘書長:
張愛寧外交學院教授
常務理事
(包括上述學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內):
趙秀文(人民大學)王傳麗(女,中國政法大學李保東(外交部)
鐘建華(外交部領事司)高之國(國家海洋局)董世忠(復旦大學
張勇(南開大學)董立坤(深圳大學)陳致中中山大學
王獻樞(中南政法學院)李金榮(西南政法學院)朱攬葉(女,華東政法大學)
曾令良武漢大學)曾華群(廈門大學)李勇(中國貿促會法律部)
江國青外交學院陶正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李鳴(北京大學法學院
朱文奇(人民大學法學院)凌兵(香港城市大學)王小耘(上海小耘律師事務所)
張緒生(北京競天律師事務所)王紅松(北京仲裁委員會)周洪鈞(華東政法大學
周漢民(上海世博會展覽事務局)趙建文(中國社會科學院
學會高級顧問、學會顧問
汪道涵 馬駿端木正邵天任 費宗禕
羅豪才 朱曾傑 徐鶴皋 魏家駒 潘抱存
蘭明良 許光建 梁西趙維田盛愉
陳公綽 邵津 賀其治 黃嘉華 沈韋良
吳煥寧 邵循怡 鄭成思 徐振翼 高爾森
高樹異劉文宗唐厚志范國祥畢季龍
謝啟美 陳平初 李道豫 史久鏞 任繼聖
姚壯 湯宗舜 沈達明 陳魯直 郭日齊
郭壽康 錢驊 陳安 鄭兆璜 丘日慶 歐陽楚屏

組織刊物

《中國國際法年刊》
《中國國際法年刊》為國家級學術刊物,由中國國際法學會主辦。《中國國際法年刊》與1982年創刊,已故的陳體強、李浩培曾、王鐵崖與王厚立共同擔任主編。《年刊》每年一卷,並出版2卷英文版。《年刊》開闢有論文、評論、特載、學術活動、檔案資料等欄目,登載海內外學者的研究成果和學界動態,代表了中國國際法學的研究水平和學術動向。《中國國際法年刊》現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中國國際法學會通訊》
《中國國際法學會通訊》主要反映學會及學界的學術動態,並為會員提供學術研究信息,是了解學會活動的視窗和會員進行交流的園地。《學會通訊》根據情況設有專題報告、學術動態、觀點討論、資料選登、學會工作等欄目。《學會通訊》不定期印行,寄發給註冊會員。
國際法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
《ICJ關於科索沃問題的諮詢意見》

說明事項

1、按有關部門規定,學會會長、副會長待推選通過後,其中年齡超過70周歲或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人士,需徵得其本人人事關係所在單位同意,再報請學會業務主管部門(外交部)和登記行政部門(民政部)批准。
2、學會高級顧問、顧問待新一屆常務理事根據上述原則,確定
人選,送發聘書。在年會上不公布名單。
3、根據學會章程,學會常務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
權對學會理事進行調整。此次推選,待理事名單通過、並由新一
屆常務理事會確定後,再由學會通知理事、常務理事本人所在單
位。
4、學會領導機構和顧問名單將在《中國國際法年刊》上登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國際法學會。(英文譯名CHINESE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縮寫CSIL)
第二條
本會由從事國際法學術研究和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士組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聯繫和團結廣大國際法工作者,倡導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學風,組織我國國際法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推動國際法的傳播和發展,為我國外交實踐和鬥爭服務,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做出積極的努力和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外交部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北京西城展覽路24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
(一)組織各種類型的國際性、全國性、地區性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二)開展國際法和相關專業的法律諮詢論證工作;
(三)編輯出版國家級國際法專業學術刊物──《中國國際法年刊》和其它國際法書籍和資料;
(四)接受政府部門和司法機構委託,進行與國際法專業相關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國際法及相關學科和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實際工作人員,並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水平和能力;
(二)贊成本會的章程,並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的程式是:
(一)本人申請,填寫入會登記表,並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推薦;
(二)經常務理事會核准通過;
(三)由本會辦公室通知申請人,並登記註冊有關入會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與交流以及諮詢、論證等專業事項;
(三)優先利用本會學術信息、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委託的工作,積極參與學術專業活動;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會員如果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推舉本會名譽會長及顧問;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品質良好,遵紀守法,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國際法專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實施其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地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實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達標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9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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