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雲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雲南省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引導和鼓勵科技人員將科技、信息、管理、資金等現代生產要素導入我省農業農村一線、中小微企業,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科技助力鄉村振興和中小微企業發展,帶動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致富和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2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16〕128號)相關要求,特制定的辦法。

2023年8月1日,雲南省科學技術廳發布《雲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進一步加強雲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科技助力鄉村振興,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共同起草《雲南省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省級有關部門、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雲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8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雲南省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引導和鼓勵科技人員將科技、信息、管理、資金等現代生產要素導入我省農業農村一線、中小微企業,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科技助力鄉村振興和中小微企業發展,帶動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收致富和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服務鄉村振興戰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2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16〕128號)相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雲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的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特派員是指由省科技廳按照規定程式,從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等單位選派到基層和中小微企業開展創新創業及技術服務的科技人員。
第四條 科技特派員主要工作任務:
(一)發揮自身專業特長和派出單位優勢條件,結合各地優勢特色資源開發,宣傳、推廣、普及、培訓先進適用農業技術、裝備、信息與經營管理模式等,開展套用示範帶動,建立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等科技示範基地;
(二)結合高原特色現代農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深入產業鏈各環節、農業科技園區、星創天地等開展創業和服務,實施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三)帶技術、帶成果、帶項目、帶管理到縣、鄉、村、中小微企業,與農戶、合作經濟組織、種養基地、中小微企業等結對幫扶,幫助帶動、培養基層科技人員,實施科技助力鄉村振興和中小微企業發展;
(四)宣傳、普及、推廣科學技術知識和科學生產生活方式,結合鄉村建設和鄉村新業態開發,開展相關新技術、新成果套用示範;
(五)通過技術服務或入股等方式,與服務對象結成利益共同體,領辦或共同創辦企業、合作經濟組織、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
(六)其他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科技活動;
(七)開展科技政策宣傳工作。
第五條 科技特派員分為帶動型、服務型、創業型三種類型。
(一)帶動型科技特派員:指在農村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種植、養殖和農產品加工鄉土人才或致富帶頭人。
(二)服務型科技特派員:指深入農村、企業或者星創天地等從事科技服務和創業服務活動的農業科技(經營)人員。
(三)創業型科技特派員:指創辦(領辦)企業或者合作經濟組織,以及符合相關規定以技術(智慧財產權等)入股的方式與企業、合作經濟組織結成利益共同體的農業科技(經營)人員。
第六條 科技特派團主要工作任務:
(一)圍繞縣域優勢特色產業,發揮專家優勢,集中力量解決共性關鍵核心技術,建立產業生產模式技術體系、示範基地、技術推廣平台等。
(二)開展全產業鏈關鍵技術創新成果示範、培訓與推廣,提高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展示新技術新模式,為產業健康發展提供全產業鏈科技服務。
(三)以促進產業升級發展為目標,強化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示範套用,促進科技成果集成轉化和產業化。
(四)培育壯大新型農業生產主體,創新經營模式,打造農業知名品牌。
(五)推進科技創新示範縣(村)創建工作。
第七條 省科技廳對全省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實行擇優遴選、統一認定、分級管理。
第八條 省科技廳負責組織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的認定工作,並建立科技特派員管理信息系統,對科技特派員進行遴選、審核、認定、考核、項目資金績效管理。省財政廳負責雲南省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年度預算審核、下達、監督、指導績效管理等工作。各州(市)、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和省直(駐滇)單位分別負責本區域、本單位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申報的初審、推薦、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對本區域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指導。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九條 雲南省科技特派員認定基本條件:
(一)堅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工作紮實,樂於奉獻。
(二)專業素質強,至少掌握一門以上專業技術,且技術優勢明顯,具有良好的知識傳授、信息傳播和綜合協調能力,能夠運用多種手段、途徑傳播和推廣新技術。
(三)自願為農業、農村、農民和中小微企業服務,在服務和創業過程中與服務對象風險共擔、利益共享,規範經營。
(四)服從科技特派員管理機構工作指導,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自覺維護科技特派員形象。
第十條 雲南省科技特派員認定具體條件:
(一)帶動型科技特派員:科技意識強,具有一技之長和較好科技服務能力,直接從事鄉村振興和新農村建設且服務及帶動農戶不少於10戶。
(二)服務型科技特派員:原則上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派駐企業科技特派員須具備碩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入駐企業在邊疆縣、鄉、村的可適當放寬條件),從事科技服務時間不低於2年,專業領域與服務對象從事領域匹配。
(三)創業型科技特派員:創辦(領辦)以及以技術(智慧財產權等)入股企業或者農村合作經濟組織,且登記註冊時間在1年以上。
(四)公務員不得申報科技特派員。
第十一條 科技特派團認定基本條件:
(一)科技特派團成員政治立場堅定,身體健康,科技誠信情況良好。
(二)科技特派團由省、州(市)、縣(市、區)三級科技人員構成,以科技創新支撐鄉村振興為主線,圍繞“一縣一業”開展“一團一業”科技服務,集成套用先進實用科技成果,示範推廣農業可持續發展模式,促進產業提質增效。
(三)科技特派團設團長1名,實行團長負責制,總人數不少於10人。團長原則上應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較強的統籌協調能力和豐富的科技服務實戰經驗。團員專業結構合理,分工明確,州(市)、縣(市、區)科技人員占比原則上不低於50%,縣(市、區)科技人員占比應不低於20%,以確保服務工作時間和質量;團員可擴大至省外科技人員,但需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所占比重不超過特派團總人數的20%。
第十二條 科技特派團認定具體條件:
(一)科技特派團以科技項目方式開展科技服務,實行項目制管理。項目由團長所在單位牽頭申報,圍繞高原特色農業重點產業,支撐服務的產業要具體,有明確、可量化的考核指標和績效目標。
(二)科技特派團成員同期不能參與多個科技特派團的選派服務。參加科技特派團服務的人員須由所在單位同意推薦並出具推薦書。
(三)原則上每個縣(市、區)同期只支持1個科技特派團開展服務,已有科技特派團服務的縣(市、區)不再選派新的科技特派團;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已選派國家級科技特派團,不再重複支持。
第三章 申報認定
第十三條 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申報認定流程:
(一)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門徵集本地區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需求,報省科技廳匯總。
(二)省科技廳根據需求發布申報通知,符合申報條件的人員、單位按需求進行線上申報,由派出單位、主管部門或縣(市、區)、州(市)科技管理部門依次審核把關。
(三)省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可根據全省實際需求進行調整,擇優選派。
(四)省科技廳廳務會審定。
(五)省科技廳對外公示擬認定名單。
(六)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入庫,納入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管理。
第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以派出單位所屬科技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不得多渠道申報。
第十五條 科技特派團成員統一納入省級科技特派員管理,在服務期內不得重複申報。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州(市)科技管理部門、省級單位及中央駐滇單位,分別負責本區域、本單位科技特派員的初審推薦和管理工作(以下簡稱“科技特派員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認定的科技特派員(含科技特派團成員)需在科技特派員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信息登記,並按照動態管理的要求,及時上傳工作情況、服務績效、考核情況等,作為科技特派員考核評優及後續擇優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科技特派員認定有效期為3年,認定有效期滿後,績效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員可重新申報。科技特派員根據自身工作任務、受援單位需求及服務地農業生產實際,靈活掌握在基層的服務時間,但原則上一年內應有不少於15天在受援單位開展現場服務。
第十九條 認定有效期內的科技特派員如發生調出原單位、退休、辭職、去世等情況,應及時通過科技特派員管理單位報告省科技廳,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認定和經費撥付,不得擅自更換服務人員和服務地點。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將於每年底組織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考核工作,對完成指標情況、現場和線上服務時長、工作日誌完善度、服務績效成果、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後續經費撥付、連續選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科技特派員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科技特派員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科技特派員和科技特派團選派、管理、考核的具體辦法,加強對科技特派員和科技特派團的管理、考核工作,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及科技服務和創業情況,發現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有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應當及時責令改正並報告省科技廳。
第二十二條 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應主動積極與所服務州(市)、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建立溝通聯繫機制。受援單位、受援地要為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認定的科技特派員實行動態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科技特派員資格:
(一)未按相關要求開展服務工作,或開展服務工作滯後、服務質量不高;
(二)服務期滿考核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考核;
(三)有違法違紀行為;
(四)存在損害服務對象利益或嚴重失信的行為;
(五)存在其它不符合科技特派員管理服務要求的行為。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省科技廳對認定的科技特派員給予專項經費支持。已認定為雲南省科技特派團成員的不再重複給予科技特派員專項經費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科技特派團成員專項經費,由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從中央和省級財政科技經費保障。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科技特派員開展異地服務。服務單位駐地所在縣(市、區)的科技特派員專項經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萬元;服務非單位駐地所在縣(市、區)的科技特派員專項經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萬元。本管理辦法制定前認定的科技特派員專項經費按原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科技特派員專項經費由省科技廳按年度撥付至派出單位。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科技特派團成員中省外專家專項經費,視當年情況撥付至科技特派團團長單位或幫扶縣科技管理部門。各地區、各單位不得挪用科技特派員專項經費。
第二十七條 科技特派員專項經費的使用參照《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主要用於科技特派員到受援地(單位)開展工作過程中產生的差旅費、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材料費和科技服務、科技培訓產生的其他費用等,其中差旅費原則上不高於70%,根據實際開支情況可適當調整。
第二十八條 科技特派團項目周期與服務期限為3年,期滿後視各縣產業發展需求可重新申報。項目經費支持額度原則上不高於200萬元。省科技廳在第1年、第2年根據項目推進情況將項目經費撥付至科技特派團團長單位。科技特派團項目經費管理使用嚴格按照《雲南省科技計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為保障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規範性,各單位須設立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細化經費管理和使用細則。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獲得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專項資金的單位,應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並應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項目經費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省科技廳、項目牽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項目支出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雙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績效監控結果作為後續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對在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申報認定、考核管理中提供虛假材料和信息的人員、單位,經發現並核實後,省科技廳取消其雲南省科技特派員、雲南省科技特派團稱號,並納入失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三條 在雲南省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認定管理工作中,各類機構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紀律要求的,按相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年度工作任務要納入單位年度考核評價重要內容,各類評先評優工作要向作出貢獻的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成員給予優先傾斜。鼓勵將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成員工作經歷和工作實績作為單位崗位聘用的重要條件,優先聘用並重點使用。
第三十五條 支持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與服務對象結成利益共同體,將實際收益、服務成效和基層考核掛鈎,在符合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強化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各方科技成果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省科技廳對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成員給予以下支持:
(一)優先支持領銜申報人才類、套用類和成果轉化類省級科技計畫項目。
(二)對科技特派員的創業項目、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要求和條件的,給予相關支持。
(三)積極向相關部門推薦科技特派員創業、服務項目,多渠道加大對科技特派員創業、服務的扶持力度。
(四)組織參加科技培訓和交流活動。
(五)對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先進典型和經驗做法,通過主流媒體大力宣傳。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科技特派員、科技特派團、派出單位以及管理服務機構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雲南省科技特派員認定管理辦法》(雲科規〔201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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