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經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十章五十七條,分為:總則、農業科學技術進步、企業科學技術進步、高新技術研究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經費、獎勵、法律責任、附則十個部分,該條例是規範、促進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第一部綜合性的地方科技法規,首次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等的工作職責,確定全省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和目標責任制,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在法規中明確為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倡導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應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護智慧財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全體公民都應努力學習、傳播和運用科學技術,增強科技意識,提高科學文化水平,指出了實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並逐步改革和完善科學技術體制,建立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機制,這為科學規範管理科學技術進步計畫、推廣普及科學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穩定的科技投入增長機制等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對促進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作用,推動雲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雲南省將結合實際根據國家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對該條例做新的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 通過時間:2011年3月30日
  • 所屬:雲南省
  • 施行時間: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詳盡,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推廣套用,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第四章科學技術機構,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意見的說明,新聞發布會,

詳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一生產力的作用,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學技術工作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圍繞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雲南。
第三條 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保護智慧財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採取有效措施,推動科學技術進步。
省、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的管理、協調、服務和普及工作,組織實施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專項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學技術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學技術進步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指導,實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優惠政策,幫助培養當地科學技術人員,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吸引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創新要素,建立科學技術合作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研發基地或者產業化示範基地。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學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學技術成果並實施有效轉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推廣套用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的推廣套用,建設公共科學技術服務平台,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創新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有效轉化,使之逐步形成產業化。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創新和推廣服務體系,重視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套用,建立農業技術成果試驗示範推廣基地和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區,培育農業科技企業,加強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農民運用科學技術成果的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環境、防災減災、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文化旅遊和城鄉發展等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組織開展礦冶、化工、生物資源、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電子信息、先進制造等產業的共性技術研究開發;提升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能力。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認定製度、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制度,並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創新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定期公布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提高政府採購中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比重。
在本省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自主研究開發的符合政府採購標準和產品目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首次投放市場的,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採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承諾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比例,其中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採購國產設備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許可。
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具備實施條件且在1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組織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十四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鼓勵企業建立或者與國內外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業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聯合申報、承擔國家和省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開展核心技術和主導產品的研究開發。
第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出資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制度,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績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考核範圍。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提取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大中型企業不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1.5%,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年銷售收入不同分別不低於3%至6%。
第十七條 從事高新技術產品開發、生產、服務的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在稅收、融資、用地、人才、貿易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稅務機關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費用有異議的,應當徵求州(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意見。
企業為產品研究開發、科學技術成果轉讓等所繳納的科學技術保險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企業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資金應當優先用於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
第十八條 鼓勵利用社會資金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專業科學技術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加強職工技能培訓,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鼓勵職工開展發明創造和技術協作。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完善高薪聘任、技術入股、股權出售、獎勵股權、技術獎勵或者分成等多種分配製度。國家出資企業實行激勵分配的實施方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企業應當依法對職務發明創造完成人支付報酬。

第四章科學技術機構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統籌規劃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加強省級重大科學基礎設施、科學技術創新基地、科學技術園區、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公益型科研院所的機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鼓勵科研院所加強公共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服務,發展成為行業技術中心和技術服務平台。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社會力量建立和引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有權平等競爭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有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經費使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權。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科學技術中介機構的發展,鼓勵國內外社會力量創辦科學技術中介機構。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及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其技術契約經登記後,依法免徵營業稅及享受其他稅費減免政策。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創造有利的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其作用。
對承擔國家、省級重大科學研究、技術攻關和重點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從事成果轉化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從相應收益中提取酬金。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人才規劃,建設科學技術創新團隊,重點培養和引進學術技術帶頭人、創新人才、高端科學技術人才,為其解決創業和生活中的困難。
鼓勵國內外科學技術人才以合作研究或者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及工作任職、兼職等形式到雲南省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科技特派員等人才交流方式,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到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開展科學技術推廣和開發活動。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選派科學技術人員到基層和企業掛職、領辦或者創辦科技型企業,開展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活動。
第二十九條 科學技術人員在選派期間,其原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保留不變,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並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選派到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貧困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補貼,並提供相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第三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和修訂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當體現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要求,並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等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制定與科學技術有關的計畫、政策和措施時,應當徵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有關研究機構、企業、行業協會及科技人員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學技術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安排相應資金,用於科學技術研究基地和創新平台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資源共享機制,整合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研究實驗基地、大型科學儀器和設備、科學技術數據和文獻、信息網路等資源。對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研究基礎設施,應當最佳化配置,不得重複建設。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健全科學技術信息公開、資源清查和評價制度。
第三十五條 建立和完善政府性投入、企業投入、金融貸款、社會資金投入等多渠道、多元化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不斷提高全省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重大科學技術項目貸款按照規定給予政府貼息或者風險補貼;鼓勵金融機構增加科學技術項目貸款授信額度,並在利率上給予優惠。
鼓勵和支持企業、其他組織成立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風險投資,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並有計畫的推薦或者幫助具備條件的企業上市;鼓勵金融機構與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台,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套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第三十九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的評審、監理、誠信和績效制度,並實行契約制管理。
管理機構應當對承擔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建立誠信檔案,作為其項目申報、職稱評聘、職務晉升等事項的依據。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獲得國內外授權的專利、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以及列入國家新產品目錄的產品給予扶持和獎勵。
第四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對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及其創新能力建設項目給予扶持,促進企業建設和完善技術創新平台,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處分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剋扣、截留科學技術經費的;
(二)濫用職權,壓制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
第四十四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誠信檔案,並自該行為被記入誠信檔案之日起5年內取消作為直接責任人員申報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獎項的資格:
(一)在新技術及新產品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評審中採取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協助他人獲取優惠待遇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在科學技術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稱評定、重大項目諮詢論證或者科學技術項目實施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及騙取科學技術項目立項和經費的;
(三)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
(四)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私自轉讓本單位科學技術成果的;
(五)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國家和集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泄露科技秘密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在,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就《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5年頒布施行以來,對貫徹落實國家科技進步法律和法規,建立和改善我省科技進步法治環境,促進科技進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國家於2007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進行了修訂,我省科技事業發展的環境和條件、科技工作的方針和地位、作用和重點等均發生很大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我省條例中有關科學技術工作指導方針、科技投入、科技資源配置、科技人員的管理與激勵機制、科技成果的推廣與套用、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等規定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需要;二是經過多年努力,我省在加強科技管理、促進科技進步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推行了大量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三是國家和我省近年來頒布了一批促進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配套政策,為我省科技進步和建設創新型雲南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這些成功經驗和政策措施應當以立法形式予以法制化。基於上述理由,有必要根據上位法的修訂情況,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進行及時修訂。
二、條例的修訂經過
條例作為關係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立法項目,列入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2010年的立法計畫一檔項目。省科技廳將條例送審稿上報省人民政府後,根據立法法有關程式要求,省法制辦及時將條例送審稿傳送16個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部分管理相對人及有關專家徵求意見,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和省科技廳赴昆明、玉溪、德宏進行調研,到湖北進行了立法考察,召開了部門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科研院所座談會,還專門與省財政廳就財政投入的問題進行了多次協調,上網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廣泛聽取並採納了各方的意見建議,吸收借鑑了外省市一些好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經反覆修改,形成了現在的條例(修訂草案),並經2010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省人民政府議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關於條例(修訂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關於總體結構和內容的問題
為了與上位法基本保持一致,並結合我省實際,根據科技工作的重點和任務要求,條例(修訂草案)與原條例相比,在總體結構內容上有了較大的變化。
條例(修訂草案)為八章五十四條,較原條例減少了二章三條。在章節內容上新增加了第二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推廣套用”和第六章“保障措施”。
條例(修訂草案)取消了以下4章:一是取消了條例第二章“農業科學技術進步”。有2個原因。原因一,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沒有專門這一章,按照上下一致的原則,修訂條例中也不獨立書寫這一章了。原因二,農業科學技術進步的有關工作和要求,已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有了明確規定,因此省農業廳和許多專家認為沒有必要重複制定。二是取消了條例第四章“高新技術研究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內容併入修訂草案“企業技術進步”一章,與上位法的體例保持一致。三是取消了條例第七章“科學技術經費”,有關內容併入修訂草案中的“保障措施”一章中。四是取消了條例第八章“獎勵”一章,科技獎勵只在修訂草案“總則”第九條作了原則規定,具體規定在《雲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中加已明確規範。
(二)關於鼓勵科技創新的問題
科技創新是經濟持久繁榮的不竭動力,是發展現代生產力的決定力量。條例(修訂草案)從多方面對科技創新作了規定。
一是在總則中對科技創新的總體要求作了規定。“科學技術工作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圍繞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雲南。”(第二條)。
二是對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和應當給予的優惠措施作了規定。要求“政府建立科學技術創新服務體系。”(第十條);“建立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認定製度、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制度”、“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制度以及“使用首台(套)自主創新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國家出資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制度,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績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考核範圍”(第十七條)。此外,還規定了科技、稅務、財政、工業和信息等行政部門對創新型企業和創新產品的扶持優惠措施(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三是對企業科技創新的要求作了規定。要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取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大中型企業不低於當年銷售收入的15%,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年銷售收入不同分別不低於3%至6%,引導其他企業逐步提高研究開發費投入水平。”(第十八條)。
四是對科技人才的培養作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人才規劃,重點培養引進學術技術帶頭人、創新人才和高端科學技術人才,建設科學技術創新團隊。為高層次人才解決創業和生活中的困難。”(第三十五條)。
(三)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問題
科技成果只有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才能發揮其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巨大作用。為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條例(修訂草案)規定:
一、從產學研相結合的角度,規定了“鼓勵企業建立或者與國內外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業研究開發機構。”、“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開展合作研究開發,聯合申報、承擔國家和省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開展核心技術和主導產品的研究開發。”(第十六條)。
二、為避免具有智慧財產權的科研成果長期得不到有效利用,規定了“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具備實施條件且在1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無償實施,或者許可他人有償實施、無償實施。”(第十四條)。
三、從鼓勵科技人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角度,規定了“對從事成果轉化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的科學技術人員,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從相應收益中提取酬金。”(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規定了以契約制的形式對科研項目進行管理,要求“項目管理機構對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鼓勵利用國有單位物質技術條件開展的科學技術項目實行契約制管理。”(第四十六條)。
(四)關於發揮科技中介機構作用的問題
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科技中介機構以專業知識、專門技能為基礎,與各類創新主體和要素市場建立緊密聯繫,為科技創新活動提供重要的支撐性服務,在有效降低創新風險、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對於提高創新能力,加速培育高新技術產業,推動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目前,我省乃至全國科技中介機構的發展都還處於起步階段,為大力發展科技中介機構,條例(修訂草案)對此作出了規範:一是規定政府對扶持科技中介機構的職責,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科技中介機構(第三十一條)。二是規定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有關業務依法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五)關於發揮科技人員主觀能動性的問題
為了不斷提高科技人員待遇,解決科技人員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激勵科技人員在科技工作中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條例(修訂草案)第五章對科技人員在培養、引進、交流、使用等環節應當享受的待遇做了明確規定。其中,規定“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可以採取向州(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門申請特設崗位的方式引進。”(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選派到基層和企業開展科學技術活動的科學技術人員,在選派期間,其原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保留不變,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並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優惠待遇。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第三十七條);“採取科技特派員等人才交流方式,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到民族自治地方、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開展科學技術推廣和開發活動;發掘、培養、使用鄉土人才;對基層科學技術人員、鄉土人才應當進行知識更新培訓。”(第三十八條)。
(六)關於建立誠信制度和誠信檔案的問題
為了加大對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監管力度,打擊學術造假等不端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檔案精神,條例(修訂草案)確立了科技誠信制度,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計畫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的評審、監理和誠信制度。”(第四十八條);“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立項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承擔政府資助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建立誠信檔案,作為其項目申報、職稱評聘、職務晉升等事項的依據。”(第四十九條)。
以上說明和條例(修訂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我代表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向本次常委會會議報告關於《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後,即認真開展調研和論證工作。一是在楊保建副主任的帶領下,赴有關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進行調研,分別組織召開了有 15家企業負責人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和有部分高校、科研院所負責人、部分在滇院士和專家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二是組織人員到曲靖市召開了有市政府有關部門、企業、學校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進一步聽取意見;三是分別組織召開了有省人大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部分常委會委員參加的論證會和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有關專家參加的論證會,充分聽取意見。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並於11月11日,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審議。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認為:省政府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經過省政府科技廳的調研起草、省政府法制辦的反覆論證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的提前介入、認真修改,目前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議。
一、修訂的必要性
現行的《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省八屆人大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5年頒布實施的。15年來,該條例的貫徹實施對於促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省的科學技術工作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一是2006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決策,發布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了“要在2020年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的發展目標。在科技投入、稅收激勵、金融支持、政府採購、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二是2007年底,國家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科技發展的戰略和基本方針,規範了各級政府的職責和企業、科學研究機構、科研人員、科學技術套用等方面的問題;三是近年來我省先後出台了《雲南省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建設創新型雲南行動計畫的決定》,並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實踐中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四是我省科技工作在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仍然面臨著科技創新能力不強,科技投入總量不足,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不夠,有利於產學研相結合的體制機制尚未形成,企業創新內生動力不足,科技投融資體系不健全等問題。以上這些都迫切需要我省對科技進步條例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以充分發揮科技進步和科技創新對於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營造更加有利於科技進步的法制環境,推動我省科教興滇戰略的實施。
二、主要修改建議
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在審議中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提出以下修改建議,並形成修訂草案的建議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
(一)關於對科學技術工作的一些重要方面和重要原則在條例中應當得以體現的問題
科技進步涉及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作為規範和指導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地方性法規,《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對科學技術工作的一些重要方面和重要原則在條例中應當得以體現,以保持條例在內容上的相對完整性。為此,根據調研論證過程中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增加有關科普工作的內容,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體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作為修改稿第三條的第三款;在總則中增加一條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人員通過研發工作,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成果並向企業轉移,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作為修改稿的第八條;在修訂草案第十一條中增加“加強農業實用技術培訓,完善農村科技信息化服務體系”的內容;在修訂草案第十六條中增加“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的內容,作為修改稿第十七條的第一款;在修訂草案第二十八條中增加“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和技術轉移機制,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內容,作為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的第三款;在第六章中增加一條,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學技術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機制,實行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內容,作為修改稿的第四十條。
(二)關於科技風險投資的問題
長期以來,融資渠道不暢,缺乏資金一直是制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已開發國家的成功實踐表明,建立風險投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科技型中小企業,對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發展高新技術並實現產業化具有重要意義。雲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和支持風險投資機制建立的探索工作,2000年下半年,批准成立了紅塔創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雲南高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兩家風險投資公司。實踐證明,兩家風險投資公司的健康發展和迅速壯大,對我省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產生了良好的示範作用。因此,積極培育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本市場,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積極著手建立政府引導、社會參與、企業共建的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是十分必要的,為此,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增加“鼓勵和支持企業或其它組織成立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或者設立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風險投資”的內容,作為修改稿第四十五條的第二款。
(三)關於智慧財產權強制許可的問題
為了進一步增強智慧財產權轉化的力度和可操作性,修訂草案第十四條規定:“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具備實施條件且在1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組織無償實施……”。在調研中,一些同志認為這個規定與國家專利法有關規定不符。為了在實踐中解除大家的疑慮,同時保持強制許可規範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根據國家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建議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力度。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許可”的內容,作為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
此外,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還對修訂草案中部分條款的內容和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會後,法工委根據會議審議情況,與教科文衛工委、科技廳進行了認真研究。同時,就有關問題到普洱市進行調研,聽取部分企業的意見;召開了在昆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專家、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論證會。根據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意見和調研、論證及協調的情況,法工委對修訂草案作了認真修改完善。3月3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條例修訂草案篇幅太長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修訂草案篇幅較長,建議精簡壓縮部分條款。法制委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後,對內容有重複,文字表述繁瑣的條款進行了調整合併,對無實質性內容的條款作了刪除,將原條例修訂草案的54條減為45條,共刪除了9條。
二、關於加快科學技術成果有效轉化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科學技術對經濟社會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應當加強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力度,建議增加這一內容。法制委與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後,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七條增加了“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學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學技術成果並實施有效轉化”的內容。同時為了進一步增強智慧財產權轉化的力度和可操作性,針對一些專利權人取得專利權後不及時實施、閒置和浪費科學資源的情況,按照國家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在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中增加了一款,即“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許可”,作為該條的第一款。
三、關於拓展科學技術企業融資渠道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支持和鼓勵科學技術企業上市融資,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法制委與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後,按照有關法律和國家及本省政策的規定,並借鑑省外的做法,在修訂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這方面的內容,一是在第三十七條中增加了“鼓勵和支持企業、其他組織成立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風險投資,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的內容,作為該條的第二款;二是新增一條內容,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並有計畫的推薦或者幫助具備條件的企業上市;鼓勵金融機構與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台,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套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八條。
四、關於科學技術人員恪守誠信的問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針對目前部分科學技術人員存在學術造假的現象,為遏制此類行為,建議增加這一內容。法制委與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後,採納了這一意見,根據上位法的有關規定,增設了一條,即“科學技術人員應當遵守學術規範,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內容,作為修訂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條。
另外,還對其他個別條款和文字作了適當的調整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協商並取得了共識,修改情況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 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本委員會的 修改稿,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對《條例(草案)》及其修改稿給予 了充分肯定,認為該條例的內容比較全面,調整範圍比較明確,符 合我省實際和今後改革的發展方向,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建議修 改後予以通過。同時,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的修改稿中個別條 款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見。根據委員們的審議意見,本委員會於 11月24日召開了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進行了研究,對《條例(草 案)》的修改稿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11月26日向主任會議匯報 後,再次作了修改。現將委員會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對章節和部分條款作了調整
原《條例(草案)》修改稿分為九章共五十八條。根據委員們的 意見,現將原第八章的獎勵與法律責任分到為兩章,即第八章規範 獎勵內容,第九章規範法律責任內容,因此,現修改稿共分十章。同 時,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原修改稿第三十八條有關科技工作者延 長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後並展科技活動的報酬問題,國家均有統 一的規定,可以不必在地方性法規中規定,故刪去此條,原修改稿 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八條依次為現修改稿的第三十八條至五十七 條。這樣,原《條例(草案)》修改稿共五十八條調整為現修改稿共五 十七條。
另外,有的委員認為,原修改稿第九條規定有關尊重知識、尊 重人才的內容較重要,應移至前面。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將其移為現修改稿的第三條,並對並第二款補充了“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的 內容。原修改稿的第三條至第八條順延為現修改稿的第四條至第 九條。
二、對部分條款的內容作了增補、調整、修改
1、有的委員認為,原修改稿的第十條中還應補充有關“重視農 業新技術、新品種研究”的內容,故將此句補充在此條第一句“各級 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農業的科學技術進步”後,使此條的內容更 為完整。
2、有的委員提出,原修改稿的第十一條,表述上仍然存在著與 《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提法不一致的問題,需要修改。所以修改為現 修改稿的第十一條,即“建立健全縣(市)、鄉(鎮)、行政村(辦事處)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化農業科 學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做好產前、產中、產後的綜合配套服務”。
3、有的委員提出,原修改稿中第十六條第二款有關“能耗高、 污染重、質量差、技術落後的產品”的表述,難以界定,不易操作。現 將此款全刪去。
4、有的委員認為,關於技術引進,應當加上按照國家產業政策 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的規定。所以第十七條中增加了這方面的內 容,同時,還刪去了這一條中“提高企業科技生產水平”幾個字。
5、有的委員提出,原第四章規範的範圍只限於“高技術研究與 高技術產業”,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新技術也是很需要的,而且, 國家政策規定也是聯稱“高新技術因此,現將原第四章的標題及 其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其它條款中的“高技 術”均改為“高新技術”。
6、有的委員認為,我省開展高新技術研究的領域,除應根據國 家發展高新技術的總體規劃外,還要按照本省的產業發展規划進 行組織。因此,對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作了修改。
7、有的委員認為,原修改稿第二十七條所規範的內容,涉及研 究開發機構的布局和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問題,從我省情 況看,地、縣、鄉政府都難以辦到,因此,將這一條的主體“各級人民 政府”修改為“省人民政府”。
8、有的委員認為,原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中關於對項目主要負 責人“可以從其承擔項目經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作為崗位技 術補貼”的規定,提法不妥,因此,現將此句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 給予崗位技術補貼”。
9、有的委員提出,原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有關“對有特殊 或者重大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可以破格晉升技術職稱”的規定,只 限於“中青年”的範圍太小,不太合適,因此,現將“中青年,三字刪去。
10、對原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補充了應參與的執法部門,並在原第五十一條中增加了“對科學技術成 果作虛假鑑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內容,刪去了這一條中原第 三項的規定,此條為現修改稿的第五十條。對有的委員提出,在原 第五十二條中應補充“利用科技諮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 本委員會認為,這項行為的表述不夠規範、準確,在執行中可能會 產生歧義,難以操作,故可不必在此條中補充規定。
三、對幾個問題的說明
1、關於選聘科技副縣長、副鄉長的問題。審議中有的委員提 出,這幾年我省選派科技副縣長、副鄉長的做法,對當地的經濟建 設和科技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建議恢復省政府送審稿中 第八條的規定。經委員會研究並向主任會議匯報,認為按照《地方 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縣鄉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應由同級人 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 可以個別任免政府領導人員。因此,原第八條“選聘科技副縣長、副 鄉長”的表述是與法律規定不相一致的,故條例修改稿不宜恢復原 第八條的規定。
2、關於科技人員離退休後的安置問題。有的委員認為,原《條 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關於對在邊遠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 地區工作的科技人員給予補貼和離退休後安置問題的規定,可能 涉及面會太大,難以兌現,委員會認為,在這些地區工作的具有高 中級職稱的科技人員為數不多,而且他們在這些地區作出了畢生 的貢獻,給予適當的補貼和妥善解決其離退休後的安置問題,是十 分必要的,對鼓勵科技人員到我省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工作,發展 這些地區的科技事業,是有積極作用的。為了便於操作和落實,本 委員會對這一條規定的地域作了進一步修改和限定,將原定的“邊 遠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改為“邊境地區、貧困山區”,同時,調 整了文字的表述,仍保留為現修改稿的第三十八條。
3、關於規定科技三項費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問題。有的委員認 為,我省的科技投入占財政支出的比例根據1993年國家有關部門 的統計,目前尚處於全國倒數第二位,不適應科技事業發展的需 要,建議恢復省政府送審稿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委員會研究 認為,委員們提出的意見是積極的,但鑒於我省各地財政收支情況 極不平衡,需要給予財政補貼的縣較多,條例若具體規定比例,實
際工作中難於操作和執行。因此,現仍保留原修改稿的表述,僅在 第二款的個別文字上作了調整。
此外,委員會還對原修改稿中不夠規範、準確的文字和標點符 號,作了修改、訂正,在現修改稿中已用黑體字表明,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本委員會認為,這個《條例(草案)》的修改稿,根據常委會的審 議意見,又進一步作了修改,現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季會通 過,並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說明和本委員會對該《條例(草案)》第二次的修改稿,請予一併審議。

新聞發布會

《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1年3月28日經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為宣傳和貫徹實施好該《條例》,6月23日,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了《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新聞發布會。
雲南省人大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孟躍武副主任作了新聞發布,介紹了《條例》修訂的背景、過程及主要內容,要求各級各部門要系統宣傳、形成氛圍,紮實有效地做好《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工作;要加強領導,形成合力,全面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要依法行政、科學管理,全面提高科學技術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務水平;要加強監督、履行職責,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雲南省科技廳關鼎祿副廳長作了發言,他表示,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將主要從六個方面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一是廣泛深入宣傳《條例》,營造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社會氛圍;二是制定配套政策,完善自主創新的政策和法制環境;三是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協調各方力量,形成共同推進科技進步的新局面;四是突出創新主體,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五是強化科技與金融的結合,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六是創新體制機制,加大人才培養和引進力度。
《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雲南省科技事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里程碑,對雲南省科技事業的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影響。各級科技管理部門將以《條例》的實施為契機,開拓創新,努力推動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為建設創新型雲南,實施“兩強一堡”戰略做出更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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