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民辦科技企業條例

1994年9月24日,《雲南省民辦科技企業條例》經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二十九條,在全國率先對民辦科技企業的概念予以明確,明文規定了民辦科技企業辦理成立、登記、變更、註冊、撤消的程式,並在創辦民辦科技企業、到民辦科技企業工作、與高校和院所等聯合進行資源和技術開發、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組建科技信用社或風險投資公司、設立科技發展互助資金、申請貸款、減免稅、成果鑑定、科技獎勵、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參股組建技工(農)貿企業集團或者商社、優先辦理出境(國)手續、保護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權益等方面制定了優惠政策和管理措施,明確規定了財政、工商、稅務、計畫、教育、外事、勞動、統計等行政部門在扶持和管理民辦科技企業工作中的職責分工,對於發展雲南省民辦科技企業,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保障民辦科技企業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並為民辦科技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民辦科技企業條例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4.09.24
  • 實施時間:1995.01.01
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發展民辦科技企業,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保障民辦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民辦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創辦的,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以及科技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為主要業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以下人員創辦民辦科技企業或者到民辦科技企業工作:
(1)經企業、事業單位批准的在職科技人員;
(2)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和歸國留學人員;
(3)國家機關中經批准辭職、退職的有專業知識的人員;
(4)其他非在職科技人員。
第四條 民辦科技企業應當成為產權明晰、組織健全、機制完善、行為規範的經濟實體。
第五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創辦民辦科技企業,不受申辦人戶口所在地限制。
第六條 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其職責是;
(一)指導民辦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發展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民辦科技企業總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民辦科技企業對所承擔的各類科技計畫的實施;
(三)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認定;
(四)表彰和獎勵對發展民辦科技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組織民辦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六)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綜合統計、人才培訓、信息諮詢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財政、工商、稅務、計畫、教育、人事、外事、勞動、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對民辦科技企業的扶持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 民辦科技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成立、變更和終止登記。
第九條 民辦科技企業向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認定手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二條 的規定;
(二)符合科技產業發展的總體布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不得低於10%;
(四)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
對已依法登記認定的民辦科技企業,科技行政部門可以定期進行覆核。
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認定。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民辦科技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企業聯合進行資源和技術開發,組成公司或者其他聯營形式的經濟實體。
第十一條 民辦科技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的各種攤派。
第十二條 民辦科技企業應當建立保證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民辦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尊重智慧財產權,依法納稅,保守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生態環境,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第十三條 在民辦科技企業集中的地區,經批准可以組建科技信用社或者風險投資公司,可以設立民辦科技發展互助基金,扶持民辦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 民辦科技企業可以向銀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可以將其專利技術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抵押,獲得貸款。
第十五條 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民辦科技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的部分應當作為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基金,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
第十六條 民辦科技企業可以申請承擔國家和有關部門科技發展計畫項目,可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享受有關資金、貸款、減免稅等優惠,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報成果鑑定和有關科技獎勵,可以為本企業成績顯著者申報為有突出貢獻的專門人才,並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民辦科技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從國外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生產、科研設備。有關手續按現行報批程式辦理。
第十八條 對有較強出口創匯能力的民辦科技企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為其申報進出口經營權、境外投資權、國際工程承包權和勞務令作權。
第十九條 民辦科技企業開發、生產、銷售創匯產品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鼓勵外貿企業與民辦科技企業相互投資或者參股,組成技工(農)貿企業集團或者商社。
第二十條 民辦科技企業的業務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境或者出國的,有關部門應當為其優先辦理出境或者出國手續。
第二十一條 民辦科技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自主招聘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 在民辦科技企業工作滿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稱統一評審,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民辦科技企業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在職科技人員經批准創辦民辦科技企業或者到民辦科技企業工作而離開原單位的,其檔案可以由其原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勞動人事部門或者人才交流機構管理。
第二十四條 民辦科技企業在申請辦理認定時弄虛作假的,由科技行政部門責令其糾正;已經認定為民辦科技企業的,撤銷認定,並通知有關部門取消其享受的優惠待遇,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民辦科技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民辦科技企業有關事項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侵犯民辦科技企業經營自主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國有民營科技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雲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省政府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民辦稗技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經本委員會調查論證、徵求各州、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省級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部門的意見後,於1994年9月15、日召開了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並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條例草案》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委員會認為,我省民辦科技企業從產生到發展,已歷經15個年頭,有了一定的規模,實現利稅連年增長。據不完全統計,至1993年底,15個地州市的805個民辦科技企業和省屬的22個民辦科技企業,銷售收入達7億多元,淨增利潤3.2億元,上繳稅金達1.4億元,技工貿總額達20億元,為雲南的經濟發展作出了貢獻。民辦科技的發展,對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起到了促進作用。但由於法律、法規不健全,加上社會上對民辦科技企業的認識還不一致,使得民辦科技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還碰到一些難以解決的困難,在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體制關係理不順的問題,致使相盛一部分民辦科技企業的產權不清、技術經濟行為不規範以及其所涉及的糾紛長期難以解決等問題無法得以處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需要,民辦科技企業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為了加強對民辦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範政府管理部門和民辦科技企業的行為。因此,制定這個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其內容基本符合雲南<省的實際情況,適應民辦科技事業發展的需要;《條例草案》兩容所.規範的行為也較為清楚,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牴觸,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予以審議通過。
二、委員會對《條例》中的個別條款作了調整、補充和修改,使其更加規範和準確
1、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有的條款其界定的內容還不完整和明確,需要進一步補充修改。如原《條例草案》第三條所規定的人
員範圍太窄,根據國家科委和體改委的348號檔案,補充修改為現修改稿第三條,即“鼓勵和支持以下人員創辦民辦科技企業或者到民辦科技企業工作:(1)科技系統調整結構分流的科技人員;(2)大
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和歸囯留學人員;(3)政府部門中一部分有專.業知識的人員;(4)離休、退休及其他非在職科技人員”。又如,原《條例草案》中的第十條第二款所規範的民辦科技企業義務不夠充分,也補充修改為現修改稿的第十二條第二款,即“民辦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尊重智慧財產權,依法納稅,保守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生態環境,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再如,原《條例草案》中沒有規定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方向,現也根據國家的規定,補充一條為現修改稿的第四條,即“民辦科技企業應當成為產權明晰、組織健全、機制完善、行為規範的企業法人經濟實體
2、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有的條款規定的內容存在著重複
表述,經研究作了刪改,使其更加筒明,、嚴謹。如原《條例草案》中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意思已在第一條中表明,避免重複,現刪去。’同時,刪去了原《條例草案》中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三、四款和第二十七條整條,分別成為現修改稿的第十一條、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另外,《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以上科技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成立為民辦科技企業提供綜合服務的管理委員會,並授權其履行本條前款規定所包括的管理職責”,是指的科委組織成立機構的何題,委員會認為,組織成立下設什麼機構,可由政府或科委研究確定,不必在本條例中作出規定,故現已刪去此款。
3、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部分條款內容有分散表述的地方,有必要作進一步合併和調整,使其更加規範。如《條例草案》的第十九條其內容調整到現修改稿的第三條,笫二十六條內容調整並修政為現修改稿的第十條,即“鼓勵和支持民辦科技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企業聯合進行資源和技術開發,組成公司或者其他.聯營形式的經濟實體”。
委員會還對《條例草案》個別字句作了訂正,在此不再一一列出。
以上報告和本委員會對該《條例草案》的修改稿,請予一併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雲南省民辦科技企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擬訂《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民辦科技企業是十一屆三中全禽後科技和經濟體制改革的產物。我省民辦科技企業始於1979年,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不斷發展壯大,到1993年省、地兩級科委審批的企業已達1132家,省屬企業的技工貿經營總額年增長率平均達60%,有力地加速了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
在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發展中,為了加強管理,規範企業行為,省政府於1988年4月1日發布了43號檔案,即《雲南省民辦科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43號檔案),該檔案對民辦科技機構的概念、審批辦法、權利義務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及肘有力地促
進了雲南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宋健同志曾評價說戶這個檔案寫得比較好,各方面的情況都注意到了。”所以,43號檔案在雲南民辦科技企業發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是應該予以肯定的。
但是,隨著國家和我省經濟、科技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發展出現了些新的情況和變化,43號檔案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發展的需要,主要原因是:一、民辦科技企業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的特徵和優勢,但43號檔案沒有涉及或規範不足;二、43號檔案的基本精神在於肯定和確認民辦.科技令業,但我省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則是依法促進民辦科技企業再上新台階;三、侵犯民辦科技企業和民辦科技企業家合法權益的事件還時有發生;四、在執行43號檔案的過程中探索出的一些發展我著民辦科技企業的新經驗、新方法需要加以總結、升華,以立法的形式來加以肯定。同時,民辦科技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應有的權益也必須從民辦科技企業作為科技產業的角度作出原則性規定,從而使民辦科技企業行為規範化。這些問題如不及時調整和解決,將嚴重影響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方針、戰略的貫徹落實,也會制約了我省民辦料技企業的發展。
因此,認真總結43號檔案的實施經驗,及時制定雲南省民辦科技企業的地方性法規,依法促進和保護我省民辦科技企業上水平、上規模、上效益,理順產權關係,進一步實現雲南民辦科技事業發展的法制化,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迫切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經過
1993年初,根據省政府下達的立法計畫,由省科委立題,省政府經濟研究中心和省民辦科技機構管委會共同進行了“九十年代雲南民營科技發展研究”作為起草《條例(草案)》的基礎性工作。
1993年6月,在調研工作取得大量階段性成果的基礎上,成立了由省科委、省民辦科技機構管理委員會、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局以及省政府經研中心的研究人員共同組成的《條例(草案)》起草小組,在總結43號檔案出台以來親省民辦科技發展經驗及調研成果的基礎上,依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科委和國家體政委聯合發布的《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借鑑兄弟省、市制定民辦科故企業管理條例的經驗,結合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發展的實際,於1993年9月起草出了《條例(草案)》初稿。以後,在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局的直接指導、幫助和參與下,省科委採取座談會、諮詢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省屬有關管理部門、社會團體、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技貿機構和部分專家以及科技人員的意見,在綜合研究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對稿子作了4次較大修改。1994年8月,《條例(草案)》送審稿正式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於8月22日召開專家論證會,進行論證和協調
後,對《條例(草寒)》送審稿又作了較大修改。修改稿業經省政府同意,形成了這次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三十條。其內容主要包括:制定條例的目的及宗旨;對民辦科技企業的界定及法律地位的確認;管理機構的工作職責促進民辦科技企業發展的資金、稅收和人才條件;涉外事務獎勵與處罰等。其中需說明的問題為以下六個方面。
(一)關於對發展民辦科技企業的巨觀指導原則
10多年來,我省民辦科技事業不斷發展壯大,民辦科技企業已成為推動科技面向經濟的一支生力軍。九十年代要推動我省民辦科技事業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建立起適應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符合科技發展規律的新型科技體制,必然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從巨觀上加強對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發展的指導工作。總的原則是要求各級科委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職能,通過方針政策實’現對民辦科技事業的巨觀調控,指導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支持民辦科技事業。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縣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科技業務管理工作”,並在指導民辦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發展方針、政策和法律;為其發展制定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表彰與獎勵負責企業科技性質認定組織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以及人才培訓、信息諮詢.服務等6個方面作出了省制定。
第六條又明確了財政、工商、稅務、計畫、教肓、人事、外事、勞動、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共同做妤對民辦科技企業的扶持和管理工作。這些規定,其後的就是要求縣以上科學技術委員會協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民辦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監督、促進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的健康發展。
根據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發展的需要,自1989年成立雲南省民.辦科技機構管理委員會以:來,到:目前為止已有昆明市、曲靖地區、箇舊市、玉溪地區4個地市成立了民辦科技企業管理機構,對民辦科技企業提供綜合服務,為了體現“民辦、民管、民營”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草案)》第五條還規定:縣以上科技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成立為民辦科技企業提供綜合服務:的管理委員會,並授權其履行科技行政部門的部分管理職責。這就為我省民辦科技機構管理委員會增強服務意識,拓寬服務功能,及時反映民辦科技企業界的要求,維護民辦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二)關於對民辦科技企業的界定及認定條件對民辦科技企業的界定,《條例(草案)》根據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1993年聯合發布的《關於大力發展民營科技型企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以及其他有關科技企業的檔案,在《條例(草案)》的第二條,從企業組成人員的主體成分、組織和運行機制的民辦性質以及科技業務的特定範疇等方面,對民辦科技企業作了內涵界定。並在該條的第二款中明確“民辦科技企業與其他市場主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三款規定了民辦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這就對民辦科技企業作為市場的主體,在法律上定位,確定它在我省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中應有的重要位置。
關於民辦科技企業的認定條件,《條例(草案)》第八條結合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發展的現狀,在突出科技含量的總要求下,除進一步強調了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創辦原則以及民辦科技企業的性質、特點和業務範圍外,還明確規定了其發展方向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科技產業的布局;企業內部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20%;此外在企業的研究與開發的科技投入上,技術性收入含量上以及要達到的科技貢獻率水平上都具體規定了一定比例的指標量。同時在對已認定為民辦科技企業的管理上,該條的第二款規定“科技行政部門每年對已認定的民辦科技企業進行一次甄別,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再按民辦科技企業管理”。這就從總體上,在最佳化民辦科技企業發展的內在機制和外部環境方面闡明具體要求。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民辦科技企業在規模、效益、水平等方面再上一個新台階,從企業穩步發展的條件上作了保障。
(三)關於民辦科技企業的資金與稅收
當前,我省民辦科技企業普遍資金短缺,特別是在推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的開發過程中,許多民辦科技企業難以籌措到足夠的資金。為解決這個向題,強化民辦科技企業成果轉化的中間環節,提高其研究開發能力、成果轉化能方和產業發展能力。《條例(草案)》從不同方面對投資和融資渠道的開闢以及資金使用管理作了規定:一是第十一條規定“在民辦科技企業集中的地區,經批准可以組建科技信用社、風險投資公司或者組織民辦科技發展互助基金”。二是第十二條規定“銀行應當建立一定比例的民辦科技企業的科技貸款規模。民辦科技企業可以將其專利技術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抵押或者信用,獲得貸款”。三是第十五條規定“民辦科技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從囯外引進資金、技術和生產、科研設備”。第十三條規定民辦科技企業“在開發風險較大的項目和產業時,可以向稅務部門申請稅收優惠,從事技術轉讓及其相關服務所得以及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均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同時明確規定“減免稅部分應勢作為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基金,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這些規定,積極推進科技與金融相結合的改革試驗,為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廣辟經費來源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稅制、金融體制以及科技體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則。
(四)關於民辦科技企業的人才
我省民辦科技企業的技術和管理人才主要來自於三個方面,一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辭退職、停薪留職人員;二是大專院校的畢業生,包括研究生;三是離退休人員。近年來,我省一直積極鼓勵、支持這些人員創辦、領辦民辦科技企業或到民辦科技企業工作。《條例(草案)》在第三條、第十九條肯定了這一政策。第二十一條規定“在民辦科技企業工作滿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稱統一評審,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民辦科技企業自行確定”。在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民辦科技企業可以通過人才交流管理機構或勞動人事部門招聘專業技術人員。這些規定,為民辦科技企業網路和吸引人才、用好人才,充分發揮各類人才的作用,創造了良好的內部和外部環境條件。
(五)關於民辦科技企業的涉外事務由於雲南省地處邊疆,交通不便,信息不靈,與發達地區相比,民辦科技企業起點還不高,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在推動我省民辦.科技產業上水平、上規模、上效益的同時,也應積極鼓勵和支持、民辦科技企業儘快躋身國際市場,發展外向型經濟。為此,《條例(草案)》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民辦科技企業的囯際市場開拓、技術經濟合作、出口創匯獎勵等方面的權利及審批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目的在於要求有關部門按照與囯際慣例接軌的改革方向,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使民辦科技企業走向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六)關於監督與法律責任
為保證和監督對條例的嚴格執行,《條例(草案)》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分別對民辦科技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作出追究棺應法律責任的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對企業在申請辦理民辦科技企業認定時弄虛作假的,分別情況由科技行政部門以及工商稅務部門作出處罰。第二十四條明確對民辦科技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有關事項時違反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第二十五條對侵犯民辦科技企業經營自主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作出了處理的規定。這些規定一方面可以監督民辦科技企業以及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能夠依法辦事,另一方面也保護了民辦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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