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第33號)
《湖南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於1995年4月27日經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
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修訂的條例
(1995年4月27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南省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引導、扶持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創辦,以科技人員為主體,以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為主要經營業務或者實行高新技術產品研製、生產、銷售一體化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科技、人才、資源特點制定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是民營科技企業科技業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民營科技企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科研、技術開發項目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科技成果鑑定;
(三)負責技術契約登記管理;
(四)負責辦理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境出國和技術出口的有關手續;
(五)負責向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
第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依法享受優惠待遇,其正當經營活動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繳納稅費,保守國家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七條 民營科技企業及其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事業中有重大貢獻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設立民營科技企業除具備依法設立企業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有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科技人員和必要的設施、設備,以及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新技術產品。
第九條 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企業登記。
第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統計制度,並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對聘用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勞動契約制和社會保險,保障職工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章 扶持
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投資決策、技術開發、生產銷售、產品定價、內部分配、機構設定、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權。
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承擔技術開發和科研攻關項目,申請成果鑑定和高科技企業、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等方面,享有與從事相同業務的國有科技企業同等待遇。
第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民營科技企業享受的減免稅資金應當主要用於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
第十五條 具備貸款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申請貸款時,有關銀行應當與從事相同業務的國有科技企業同等對待。
第十六條 民營科技企業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所需的特殊生產資料,有關部門有責任幫助解決。
第十七條 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和產品進入國際市場,但國家限制、禁止出口的技術和產品除外。民營科技企業依照國家規定有權自主選擇外貿代理機構從事進出口業務,參與對外貿易洽談和技術交流。符合規定條件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進出口經營權。
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在境外、國外興辦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和產品銷售網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科學技術合作和引進外資。
第十八條 科技人員離開原單位申請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不得侵害原單位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人員,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評定。
科技人員受聘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其人事檔案可以存放在企業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人事關係、工齡計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留學歸國人員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第二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聘用擁有重大科研成果和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外地科技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落戶和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民營科技企業正當的經營活動,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民營科技企業攤派款物。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有不正當競爭和其他違法經營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侵害原單位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犯民營科技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