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青島市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在1993.10.2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文書字號為青政發[1993]157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民營科技企業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private technology enterprises in Qingdao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10.26
  • 實施時間:1993.10.26
  • 廢止時間:2004.9.29
  • 文書字號:青政發[1993]157號
發文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文 號:青政發[1993]157號
發布日期:1993-10-26
執行日期:1993-10-26
失效日期:2004-9-29
第一條 為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推進科技成果商品化,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創辦的,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的民辦科技機構;以及由國有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創辦的,實行國有民營的科技型企業。
第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按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新產品研製、生產及銷售為主要業務。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五條 科技人員和無技術職稱、但確有實際技術管理能力並有專利技術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可以經所在單位同意辭職或停薪留職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
在職科技人員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不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餘時間到民營科技企業兼職,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委)是民營科技企業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民營科技事業發展規劃,擬定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
(二)負責民營科技企業資格認定及年度審查工作;
(三)辦理民營科技企業各類科研計畫立項、科技開發貸款申報和科技成果的鑑定、登記、申報、獎勵及推廣工作;
(四)辦理民營科技企業從業人員的出國(出境)申報及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稱考評或申報工作;
(五)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保密工作、技術進出口及涉外參展項目的技術保密審查;
(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統計工作;
(八)其它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工商、稅務、財政、金融、技術監督、勞動、人事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設立民營科技企業,需按管理許可權級科委進行科技企業資格認定,領取《技術貿易許可證》後,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第九條 科委每年對民營科技企業進行一次資格審查。經審查,對不具備民營科技企業條件的,由科委予以警告,並限期一年進行整頓;整頓後經複查仍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其民營科技企業資格,收繳《技術貿易許可證》,並不得再享受民營科技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註冊資金可以低於其他工商企業。
第十一條 申辦民營科技企業時具有的已授權的專利技術和經過鑑定的科技成果,可視為技術投入,其技術價值由市科委組織評估、確認作價。
經批准實行股份合作制的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可以專利及其他科技成果進行技術入股。
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其經營範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自主選擇。
第十三條 民營科技企業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在經營範圍內可以從事對外技術交流、技術出口、技術引進及與外商合資、合作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四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入股等技術性收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民營科技企業研製、開發的新產品,凡列入國家和省、市新產品試製、試產計畫,經稅務部門批准,按規定減免有關稅收。
民營科技企業的中間試驗產品,經市科委確認,稅務部門批准,按現行有關規定減免所得稅。
民營科技企業辦公用地、用房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稅(費)、房地產稅等方面享有國有科研機構同等的優惠政策。
民營科技企業按《科技企業會計核算規程》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健全財務制度,對減免的稅款,必須用於技術進步及生產發展。
第十五條 民營科技企業在承擔各級科研計畫任務、接受委託科研項目、申辦科技成果鑑定、申報科技成果獎勵、申請貸款、參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使用外匯等方面享有國有科研機構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其技術職稱考評,實行專項申報、與國有科技企業同步評定。
已按國家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應聘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其職務和待遇由聘用單位自行決定。
第十七條 國家計畫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自願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可由用人單位直接與畢業生所在院校聯繫,徵得市計畫、人事部門同意,列入分配計畫,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身份。
第十八條 經批准辭職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的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辭職前和被國有或集體所有制單位重新錄用後的工齡合併計算,在民營科技企業工作期間,按規定交納養老保險基金的,其投保年限合併計算。
第十九條 在職科技人員因創辦、領辦民營科技企業向單位提出辭職或停薪留職申請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單位應予支持;雙方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依照《青島市人才流動爭議仲裁辦法(試行)》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 外地科技人員來本市興辦民營科技企業,享受有關鼓勵和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財產和正當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民營科技企業亂收費用,平調其財產或要求其無償提供人力、財力、物力。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做出突出成績的民營科技企業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