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為扶持、引導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1996年5月15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民營科技企業條例
  • 發布文號:81304
  • 發布日期:1996-07-18
  • 生效日期:1996-07-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福州市民營科技企業條例(1996年5月15日福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扶持、引導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保障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營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原則創辦的,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科研、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民營科技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
民營科技企業的正當活動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以下科技人員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
(一)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和留學人員;
(二)經所在單位批准的在職科技人員;
(三)離休、退休、辭職、待業的科技人員;
(四)外省、市的科技人員;
(五)其他非在職的科技人員。
鼓勵和支持單位或個人投資創辦民營科技企業。
第五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採取獨資、合資、合夥、股份合作制、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
第六條市、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是民營科技企業的業務管理部門,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民營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民營科技企業的總體發展規劃,指導民營科技企業實施有關科技計畫;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資格認定工作;
(四)組織民營科技企業科技成果的評審、鑑定;
(五)組織對民營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
(六)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人才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工作;
(七)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工商、稅務、財政、金融、公安、勞動、人事、教育、外事、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扶持、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民營科技企業的成立、變更、終止,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民營科技企業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資格認定手續。認定民營科技企業的條件為:
(一)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
(二)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
(三)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骨幹,其中大專或中級職稱以上科技人員占專職從業人員(不含生產工人)的25%以上。
對已認定的民營科技企業,科技行政部門可以定期進行覆核。
第十條民營科技企業經省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從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15%稅率減半徵收所得稅。減免期滿後,出口產品的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40%以上的企業,經省稅務部門批准可以減征所得稅。
第十一條民營科技企業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年淨收入超過3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徵收企業所得稅。
民營科研單位服務於各行業的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民營科研單位轉讓技術,可持科技行政部門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技術契約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可享受免徵營業稅照顧。
第十二條新辦的民營科技企業從事諮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的,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第十三條民營科技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銷售自產的農業產品,按國家規定免徵增值稅。
第十四條民營科技企業出口創匯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經有關部門批准享有進出口經營權。
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民營科技企業,進出口產品可享受國家規定的進出口稅收優惠。
第十五條民營科技企業有權自主招聘專業人才。受聘到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人員,其人事關係可委託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管理。
第十六條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人員符合人才引進條件的,經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人事部門批准,可以辦理福州市常住戶口遷入手續。
本市民營科技企業連續三年每年上交稅款達30萬元以上,或者獲得市科技進步一等獎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的,可為本企業的科技人員或有突出貢獻者申報3名以內福州市常住戶口,經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人事部門批准,由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第十七條民營科技企業負責人或業務骨幹因業務需要出國、出境的,可由科技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後,由公安機關辦理審批手續;參加本省、市政府部門組團出國、出境的,由外事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戶口不在本市的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國、出境的,可憑戶藉所在地的戶口證明和聘任單位的表現證明,經企業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門審查後,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申請或接受委託承擔國家和有關部門的科研項目,並按規定獲得相應的科研經費。
民營科技企業取得科研成果,可以申報評審鑑定,參加科技成果評獎。
第十九條民營科技企業的專職科技人員,可按照規定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所在單位自主確定。
第二十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專利權及其他可轉讓的智慧財產權和有形財產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
第二十一條民營科技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可到國外、境外投資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依法成立民間社團組織,實行自律性管理和自我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民營科技企業有權拒絕非法定檢查,有權抵制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對侵犯企業自主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投訴或起訴,有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民營科技企業應明確產權關係,依法納稅,建立財會、統計、勞動管理制度,實行社會保險,依法建立工會,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民營科技企業可以與本單位從業人員簽訂在職期間或者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保守本單位技術秘密的協定,有關人員不得違反協定約定,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民營科技企業的從業人員不得將單位所有的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違反上述兩款規定,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由福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套用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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