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在1999.04.30由長沙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4月30日
  • 頒布單位:長沙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促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定》(長發[1999]1號檔案)的精神,建立長沙市科技風險投資資金(以下簡稱資金),成立長沙市科技風險投資管理公司。
為規範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資金效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二條 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財政、高新區管委會、科委、計委、經委、農辦、鄉鎮企業局等政府有關部門投入的資金;
(二)上級有關部門支持的資金;
(三)企業、個人的投資入股資金及社會捐助資金;
(四)各項投資收益。
第三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條 資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是公司管理、市場運作、專家評估、明確投向、控制風險。
第四條 在建立風險投資機制的起步階段,其資金來源以政府投入為主,資金投向須符合政府巨觀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布局需要。
第五條 資金的具體管理、使用和運作必須在政府的巨觀指導下,充分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堅持科學決策、擇優支持、滾動發展,保證資金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
第六條 資金必須集中使用,統一管理,健全制度,加強監督;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將資金挪作他用。
第四章 投資方向
第七條 資金的投資方向包括:
(一)符合全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經濟結構調整和提升改造傳統產業的高新技術項目與企業,包括正在研製開發的項目,已經完成研製開發進入中試的項目和產品開發成功,已進入創立、發展、擴張和成熟階段的企業。
(二)以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光機電一體化四個領域並已進入發展和擴張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為投資重點。投資對象必須符合投資方向和依據本辦法制定的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各項條件。
第五章 投資方式
第八條 參股投資。重點是選擇經營業績顯著,項目具有高成長性、投資回報率高、已具備一定的發展規模、市場明確、在三至五年內有較大的上市或其他股權轉讓變現可能性的企業,以參股方式投資並以適當方式參與經營管理。參股投資方式是資金主要的投資方式。
第九條 控股或獨立投資(全資)。重點是選擇具備極佳發展潛質的創業型項目,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成熟而且水平在國內領先以上、市場前景特別好的項目,獨家投入建立企業,以促進優秀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十條 合作投資(短期周轉借款)。以注入短期資金的方式(最長不超過1年)支持受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成果的產業化,提高資金的周轉率和回報率。重點是選擇具有較好經營業績、有可靠資本金與收益償還能力的企業進行合作投資。
第十一條 在保證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動性的前提下,可從事國家法規許可的其它方式的投資。
第十二條 為分散和降低風險,可以採取與國內外其他風險投資公司或風險基金共同投入選定項目的組合投資方式進行投資。
第六章 組織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市政府成立長沙市科技風險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待有關條件成熟後,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向上市公司發展;公司設立董事會、監事會和精簡幹練的行政管理機構,並視情況設立股東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市政府成立長沙市科技風險投資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主要研究和解決建立我市風險投資機制等帶全局性和戰略性的問題;根據全市經濟發展的戰略需要,確定資金巨觀投向;考核資金運作效果及公司投資效益。
第七章 資本擴充與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公司成立運作後,應儘快制定相關辦法,建立資本擴充機制,鼓勵和吸收企業與其他社會資本入股;入股資金達到一定額度的,可進入公司董事會。
第十六條 在項目符合規定條件的基礎上,公司的股東企業和其他社會出資者可優先獲得公司的投資合作與資金支持。
第十七條 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八章 資金的管理監督與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公司負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並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定期將資金使用情況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九條 對投資項目實行"審投分離、投管結合"。即項目評估審查與契約條款落實、資金投入相分離;契約條款落實、資金投入與項目跟蹤監督、資金回收、變現相結合。
第二十條 公司要加強對投資項目實施和經營過程的監管,依據不同投資方式制定相應的監管工作細則,及時掌握了解項目契約執行情況和效益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饋並採取措施,以保證資金使用合理和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條 為確保公司的長遠發展,公司每年的投資收益轉入本金,滾動發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制定投資限額預算,明確有關投資的限制性條款,以控制風險。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投資業務的實施細則,建立和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並制定風險防範與控制工作規程,逐步形成科學合理的風險防範機制和管理決策機制。堅持原則,照章運作,秉公辦事,嚴格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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