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國家出資企業章程管理辦法
- 索 引 號:0000143490101038
- 統一登記號:CSCR-2011-01040
- 公開責任部門:市政府法制辦
出處,長政辦發〔2011〕103號,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和補助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辦法,第三章 補助辦法,第四章 其他規定,
出處
發文日期:2011-12-06
生效日期:2011-12-06
信息時效期:2016-12-06
名 稱: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和補助辦法》的通知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長政辦發〔2011〕103號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
和補助辦法》的通知
長政辦發〔2011〕10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和補助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和補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國有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單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實施獎勵的和徵收私有房屋給予搬遷困難補助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獎勵辦法
第三條 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定,區房屋徵收部門可以給予被徵收人適當獎勵,市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
第四條 對於私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徵收人給予以下獎勵:
(一)成新獎勵。對被徵收房屋按房屋實際成新提高兩個成新後計算補償,如房屋提高兩個成新後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計算補償,最高按十成新計算補償。
(二)上浮獎勵。對被徵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礎上,可再根據評估報告測算出的徵收補償單價適當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過15%。
(三)提前搬遷獎勵。可以根據被徵收人的搬遷時間,分階段、分檔次、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不超過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勵。具體分段時間和檔次在各項目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四)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在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定,並按協定約定期限搬遷的被徵收人,可按被徵收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200元/平方米的選擇貨幣補償獎勵,但每戶最高不超過2萬元。
(五)尋找房源獎勵。對被徵收人給予尋找房源獎勵每戶(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共有產不得分開計算)10000元。
第五條 對於私有住宅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對被徵收人給予提前搬遷獎勵。
第六條 對於私有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採取貨幣補償的,區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給予被徵收人提前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獎勵、尋找房源獎勵。
第七條 對於徵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徵收單位自管產住宅的,區房屋徵收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房屋的合法建築面積,給予產權管理單位(產權單位)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遷獎勵。直管公房住宅的產權管理單位和自管公房住宅的產權單位在獲得提前搬遷獎勵款項後,應當根據合法承租人的搬遷時間,給予合法承租人提前搬遷獎勵。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被徵收人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一)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定的;
(二)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定,但未按協定約定期限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
第三章 補助辦法
第九條 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因重大疾病、突發重大意外事故、喪失勞動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等情況確有搬遷困難的,由本人申請,經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區房屋徵收、民政等部門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房屋徵收部門適當給予房屋搬遷補助。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補助工作的監督。
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補助的相關事宜。對被徵收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區房屋徵收部門必須會同區監察、民政部門進行個案覆核,並出具覆核意見。
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補助發放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布。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補助結果分別報市房屋徵收部門和區監察部門備案。
第十條 搬遷補助的操作程式按照申請、公示、個案核實、覆核、發放等五個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徵收單位自管產住宅和直管公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遷補助相關條件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補助手續過程中,必須本著實事求是、公正、公開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違者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責任。
申領搬遷補助的被徵收人應當如實提供相關部門的合法證明材料,嚴禁偽造證明材料、嚴禁冒領搬遷補助,違者一經查實,取消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已發放的補助款項。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縣(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獎勵和補助辦法,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