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設立鎮標準

四川省設立鎮標準

《四川省設立鎮標準》是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3日印發實施的檔案。

在《四川省設立鎮標準》中,設立鎮的基本條件,從人口規模與管轄面積、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公共服務設施條件等四方面設定了具體指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設立鎮標準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3日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出台背景,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出台背景

長期以來,四川沒有鎮和街道的設立標準,導致鎮和街道設定存在缺少依據、不盡規範等突出問題,不利於最佳化城鎮空間布局,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提高城鎮化發展質量,亟需制定適合四川省情的設立鎮和街道標準。
2019年,在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謀劃實施我省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改革,四川啟動了設立鎮和街道標準的起草工作。
2020年,四川省民政廳聯合中科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啟動了四川省設立鎮和街道標準的研究工作,在充分吸收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改革的成果基礎上,形成設立鎮和街道標準的初稿,並完成了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專家論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程式。

印發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設立鎮標準》和《四川省設立街道標準》的通知
川府發〔2021〕15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現將《四川省設立鎮標準》和《四川省設立街道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內容全文

四川省設立鎮標準
為促進四川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規範全省鎮的設定,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總體要求
(一)設立鎮應當尊重城鎮發展規律,符合新時期四川省城鎮化發展階段性特點,穩妥有序推進。
(二)設立鎮要與四川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有利於最佳化城鎮空間布局,與資源承載力和環境人口容量相適應。擬設鎮應具備良好的區位條件和發展潛力,具有相應的輻射帶動能力。
(三)設立鎮應綜合考慮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與基層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相匹配,有利於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提升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和鄉村振興。
(四)設立鎮可採取撤鄉設鎮、鄉鎮合併設鎮、分設建制鎮等方式。
二、設立鎮基本條件
(一)人口和面積條件
1.人口規模。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地地區、高原地區擬設鎮域戶籍人口(或實有人口)分別不低於6萬人、3萬人、1.5萬人、1萬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低於上一年全省各鎮的平均值,政府駐地(即建成區)戶籍人口(或實有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不低於20%。
2.管轄面積。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地地區的管轄面積一般分別不小於80平方公里、60平方公里、120平方公里;地廣人稀的高原地區,對管轄面積不作具體要求。
(二)經濟條件
1.第二產業、第三產業從業人員總和占本地區從業人員的比重。平原地區、丘陵地區不低於60%,山地地區不低於50%,高原地區不低於40%。
2.擬設鎮的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於本縣(市、區)最低的鎮。
3.擬設鎮的鄉,工商業企業數在本縣(市、區)所轄鄉中處於領先水平(位於前20%),對擁有規模以上工商業企業的鄉可優先考慮。
(三)資源環境與基礎設施條件
擬設鎮政府駐地周邊區域適合小城鎮建設,地質地理條件好,無重大風險隱患。
擬設鎮政府駐地建成區道路硬化率達到100%,各建制村通硬化路率達到100%,通客車率達到100%;電力普及率達到100%;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於90%;燃氣普及率不低於60%;無害化衛生廁所普及率不低於90%;鎮區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基本正常運行,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率不低於上一年度全省建制鎮生活污水收集處理率平均水平,有較為完善的城鄉生活垃圾收轉運體系並實現無害化處理,至少有一處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規定標準的鎮區級公園綠地。地名標誌設定率達到100%,電力、通信、廣播電視、郵政快遞、金融服務、物流服務等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並具有與建制鎮發展相適應的綜合承載能力。
(四)公共服務設施條件
擬設鎮域按照國家、省、市(州)有關規定,設定配備符合要求的中國小和幼稚園,建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衛生院、文化站、體育場館、鄉鎮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以及社會福利設施,建制村(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黨群服務中心)覆蓋率達到100%並符合相關標準,水電氣營業或代辦網點配套完善,建有成規模的集貿市場,建有規範的公共法律服務平台。公共服務設施暫未建成但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近期項目計畫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情況說明。
三、分設建制鎮的情形
分設鎮應參照上述條件執行,其中被劃出部分行政區域的原建制鎮,也應符合上述條件規定。分設鎮應加強統籌協調,實行鄉鎮街道數量增減掛鈎,保持鄉鎮街道數量基本穩定。嚴格控制分設建制鎮,分設鎮要與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要求相銜接,嚴禁突破編制總量,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
四、可適當放寬設鎮條件的情形
擬設立鎮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口、經濟、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指標可適當放寬,但其中有關定量指標數值應不低於標準值的80%。
(一)人文、自然、歷史、文化、地理、生態環境等方面具有獨特價值。
(二)需要落實國家、省重大戰略或重大項目,對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具有特殊地位。
(三)具有國家4A級及以上旅遊景區或其他國家級品牌景區景點,省級及以上旅遊度假區、省級及以上生態旅遊示範區。
(四)列入國家縣城新型城鎮化建設示範名單、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名單、四川省小縣優城創建試點名單,布局有省級特色小鎮的鄉;列入文化旅遊名鎮規劃的鄉以及中國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等。
(五)地處省際邊界、老少邊地區、交通節點型、商貿流通型、資源開發型、加工製造型等具有發展潛力的鄉,國家和省批准規劃的開發區(包括新區、高新區、工業園區、自然保護區)城市群範圍內的鄉。
(六)擬設鎮區域範圍內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超過50%或常住人口在1萬人以上。
五、其他說明
(一)本標準中所表述的四川省的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地地區、高原地區的區域範圍,參照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改革分類範圍。
(二)本標準將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三)本標準由四川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四)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