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式

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20年10月15日印發湖南省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式.本標準和程式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南省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式
  • 頒布時間:2020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設立鎮要遵循小城鎮發展規律,有利於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有利於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有利於最佳化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結構,有利於增強輻射帶動能力,促進鄉村振興。
  (二)設立鎮要與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因地制宜,傳承歷史文化。
  (三)設立鎮可採取撤鄉設鎮、鄉鎮合併設鎮等方式。新設立的鎮人民政府駐地不得超出國土空間規劃劃定的鎮開發邊界並避開地質災害危險區。民族鄉不改設為鎮。
  (四)設立鎮的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訂,按照穩妥審慎、有序均衡的要求申報,經市州民政局、省民政廳審核認可後,相關地方再依法依規依程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五)設立鎮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約法三章”,不得新建政府性樓堂館所,不得增加“三公”經費和財政供養人員。
  二、具體指標
  (一)撤鄉設鎮。撤鄉設鎮是指將一個鄉撤銷,以其所轄區域設立鎮。
  1. 撤鄉設鎮的一般條件。
  (1)人口指標。全鄉總人口(依據戶籍人口,參照常住人口,下同)一般不少於2.4萬人;鄉人民政府駐地集鎮(以下簡稱駐地集鎮)建成區面積具有一定規模且有較好的拓展空間,人口不少於4500人,至少設有1個居民委員會。
  (2)經濟發展指標。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和工業企業數在本縣市區所轄鄉中處於領先水平,對擁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鄉可優先考慮。
  (3)公共服務指標。政務(便民)服務中心、村(居)綜合服務設施全部建成且功能完善;所轄村(居)均設定了村(居)地名標誌,駐地集鎮的路、街、巷、門、樓等地名標誌設定符合相關要求;有標準規範的鄉鎮社工站、敬老院、公安派出所、寄宿制學校、綜合文化站(服務中心)以及駐地集鎮農貿市場、文明治喪集中場所、公辦中心幼稚園、金融、郵政快遞、通訊、衛生健康、體育、環保、應急等設施,能提供較完善的公共服務;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築得到保護。
  (4)基礎設施指標。駐地集鎮交通便利,道路、街巷均安裝了路燈,自來水普及率較高,有較完善的排水系統、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中轉設施,污水垃圾得到處理,公共空間整潔有序。全鄉交通條件較好,駐地集鎮與建制村通硬化路。
  2. 規範指標認定。縣市區擬申請設立鎮的指標數據和意見,分別由市州相關部門提供,作為指標認定和審核審批的依據。暫未建成的公共服務設施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近期項目計畫的,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提供情況說明。
  3. 可適當放寬的情形。對地處省際邊界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鄉,人文和自然景觀豐富適宜旅遊開發的鄉,以及按照縣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項目建設等要求有特殊需要的,可適當放寬標準,但全鄉總人口不得少於2萬人。
  (二)鄉鎮合併設鎮。鄉鎮合併設鎮是指鄉與鄉、鄉與鎮、鎮與鎮合併後設立鎮。支持面積較小且人口較少的鄉鎮穩妥開展鄉與鄉、鄉與鎮、鎮與鎮合併設立鎮。鄉與鎮、鎮與鎮合併後可直接設鎮;鄉與鄉合併設鎮可適當放寬標準。
  三、報批程式
  擬申請設立鎮的地方應對照上述具體指標,按以下程式報批:
  (一)鄉鎮所轄村(居)民委員會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和居民會議討論並出具意見;鄉鎮召開黨政聯席會、人民代表大會研究;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請示。
  (二)縣市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研究組織實施總體方案和機構編制控制意見等工作,召開政府常務會、政協常委會、人大常委會、黨委全會研究設鎮方案及相關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請示。
  (三)市州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研究機構編制控制意見等工作,召開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請示。
  (四)省民政廳根據情況徵求相關省直部門意見,組織開展現場調研座談,綜合各方面情況後形成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民政廳批覆並賦予行政區劃代碼;市州人民政府將批覆檔案批轉或轉發至所轄縣市區和直屬單位。
  (五)縣市區民政局制訂包括信息發布、掛牌、輿情管控和社會維穩等內容的具體實施方案,逐級上報至省民政廳審核同意後,由市州人民政府在入口網站發布行政區劃變更信息,縣市區應做到嚴肅低調掛牌。
  (六)行政區劃變更完成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變更完成的報告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並抄送市州、省民政部門;縣市區民政局應將更新後的行政區劃圖示準樣圖逐級上報至省民政廳審核。行政區劃變更完成兩年內,有關民政部門應牽頭組織開展效果評估並將評估報告上報省民政廳。
  四、其他
  本標準和程式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起草的背景和過程
  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明確:“鎮、街道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民政部《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鎮、街道設立標準時,應當將以下材料一式五份徑送國務院民政部門:(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報告;(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印發標準的檔案、標準文本和說明”。《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20年民政重點工作綜合評估的通知》(民辦函〔2020〕50號)要求,各省要健全完善本地區行政區劃管理制度,年底前要完成鎮、街道設立標準的制定,並將鎮、街道設立標準報國務院備案。
  2017年8月,湖南省設立街道的標準經湖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已由湖南省民政廳印發施行。目前,湖南省尚未制定設立鎮標準,需要制定出台相關制度,規範湖南省設立鎮的工作。湖南省高度重視設立鎮標準的起草工作。2019年6月起,湖南省民政廳領導分別帶隊深入23個縣市區和46個鄉(鎮、街道)對全省設鎮工作進行調研,掌握了基本情況。湖南省充分運用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統計局等部門提供的全省鄉鎮的有關數據,對全省鄉鎮及其建成區的人口面積、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情況進行了分析,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借鑑外省經驗,深入調研、充分論證、會商分析的基礎上,草擬了《湖南省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式》(以下簡稱《設鎮標準》)。一年來,湖南省民政廳先後3次徵求省發展改革委等20個省直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2次徵求14個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見建議,多次組織各市州和部分縣市區民政局研究討論、反覆修改。經湖南省民政廳黨組會議研究,形成了審議稿和起草說明。湖南省民政廳先後向省委副書記、省長許達哲和副省長朱忠明進行了匯報,並按要求進一步修改完善。10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設鎮標準》。10月1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印發《湖南省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式》(湘政發〔2020〕16號)。
  二、《設鎮標準》的主要內容
  (一)總體要求。在設立鎮的目標、方式、方案制訂主體、地方自願申請再啟動程式等方面明確了總體要求,確保“穩妥審慎、有序均衡”開展設鎮工作。
  (二)具體指標。
  1、撤鄉設鎮。(1)撤鄉設鎮的一般條件。人口:目前湖南省人口不少於2.4萬人的鄉有103個(不含民族鄉),占全省鄉總數的33.3%,將全鄉總人口指標確定為一般不少於2.4萬人較為合理;根據湖南省鄉鎮集鎮建成區人口和集鎮規模的實際,將擬設鎮的鄉人民政府駐地集鎮建成區人口指標確定為不少於4500人,建成區面積設定為定性指標,即具有一定規模且有較好的拓展空間,這樣既照顧當前現實,又考慮未來發展。經濟發展:統計部門有鄉鎮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和工業企業數(含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統計口徑,且全省各縣市區所轄的鄉發展不平衡,因此,宜將鄉的公共預算收入和工業企業數納入設立鎮的指標並考慮其在本縣市區內所轄鄉的排位水平,優先考慮擁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鄉,更好體現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公共服務:鎮作為城鎮型行政區劃,應具備一定的公共服務能力,從政務(便民)服務中心、民政、公安、教育、文化、商貿、金融、郵政、通訊、衛生健康、體育、環保、應急、文物保護等方面設定了定性指標。基礎設施:重點對政府駐地集鎮的交通、供水排水、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綜合評估擬設鎮的鄉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2)規範指標認定。上述鄉級行政區劃的指標數據統計口徑大部分在市州相關部門(省直相關部門主要掌握縣級行政區劃的指標數據),故指標數據主要由市州相關部門提供,作為設立鎮審核審批的重要依據。(3)可適當放寬的情形。對地處省際邊界地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鄉,人文和自然景觀豐富適宜旅遊開發的鄉,以及按照縣級以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重大項目建設等要求有特殊需要的,可適當放寬標準,但全鄉總人口不得少於2萬人。
  2、鄉鎮合併設鎮。湖南省委省政府《關於開展鄉鎮區劃調整改革工作的意見》(湘發〔2015〕15號)明確了鄉鎮合併後的人口和面積規模,對特殊地理條件的鄉鎮不搞“一刀切”。因此,支持面積較小且人口較少的鄉鎮穩妥開展鄉與鄉、鄉與鎮、鎮與鎮合併設立鎮;力求通過標準引導,促進重點鎮和經濟發達鎮的發展,構建結構合理、層次分明、重點突出的城鎮體系格局,進一步鞏固鄉鎮區劃調整改革成果。
  (三)報批程式。明確了設立鎮的方案制訂、論證、評估、申報、審核等全過程的具體程式和應提交的主要材料,確保設立鎮工作有章可循、有程式可依。提出了行政區劃變更批覆下發後的信息發布、掛牌、輿情管控等工作內容。為進一步總結行政區劃變更的成效和經驗,還明確了行政區劃變更完成後的組織實施情況報告和效果評估等工作。
  (四)其他內容。明確了設立鎮的標準和程式的施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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