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2004年發布的第186號令。四川省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辦法
  • 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
  • 發布時間:2004年8月19日
  • 地區:四川省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6號發布)

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定和編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按照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職權。?
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本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省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構的設定和編制管理工作,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負責。?
財政、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機構設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國家規定的限額內設定必要的行政機構。?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和變更規格、名稱,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省政府組成部門、市(州)及縣(市、區)工作部門須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辦事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和變更名稱,由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機構的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派出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和變更規格、名稱,由本行政機構提出方案後,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
省實行垂直管理的市(州)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和變更規格、名稱,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和變更規格、名稱,由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
第七條設立行政機構、變更行政機構規格、名稱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或者變更的依據;?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行政機構的名稱、規格、職能和隸屬關係;?
(四)與工作職責相關的行政機構的職能劃分;?
(五)內設機構的名稱、規格和職能;?
(六)行政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情況。?
撤銷或者合併行政機構的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撤銷或者合併的依據;?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撤銷或者合併後職能的消失、轉移情況;?
(四)撤銷或者合併後編制的調整和人員的安置情況。?
第八條行政機構的設定及其名稱、層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分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和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實行委、廳、局、辦和處(室)兩級制;?
(二)副省級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比照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機構設定,實行委、局、辦和處(室)兩級制;?
(三)市(州)及副省級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分為工作部門、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實行委、局、辦和科(室)兩級制;?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分為工作部門、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稱局、辦;確需設立內設機構的,稱股(室);?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定綜合辦事機構,稱辦、所;?
(六)省實行垂直管理機構和行政機構的直屬機構、派出機構稱局、所。規格為副廳級的,實行局和處(室)兩級制;規格為處級、副處級的,實行局和科(室)兩級制;規格為科級、副科級且確需設立內設機構的,稱股(室)。?
第九條各級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規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省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為廳級、副廳級,其內設機構為處級;?
(二)副省級市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為副廳級、處級,其內設機構為處級、副處級;?
(三)市(州)及副省級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為處級、副處級,其內設機構為科級、副科級;?
(四)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為科級、副科級,其內設機構不確定級別;?
(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綜合辦事機構不確定級別;?
(六)省實行垂直管理機構和行政機構的直屬機構、直屬特設機構、派出機構按照前五項規定分別確定為副廳級、處級、副處級、科級、副科級,其內設機構相應為處級、副處級、科級、副科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非常設機構。凡屬於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或可由一個部門獨立承擔的事項,不得另行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非常設機構。?
凡需要由兩個以上部門協同完成的事項,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也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確需設立議事協調機構和非常設機構的,由主管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議事協調機構和非常設機構不確定級別。議事協調機構一般也不設常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門承擔;確需設立常設辦事機構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職能配置與調整?
第十一條行政機構的職能配置與調整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配置與調整;?
(二)權責一致;?
(三)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責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
(四)決策、執行、監督相對分離。?
第十二條行政機構的職能配置與調整,由有關行政機構提出方案,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行政機構的職能配置與調整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承擔的職責內容和範圍;?
(三)承擔職能的行政機構情況;?
(四)與相關行政機構的職能劃分。??
第四章編制[?
第十四條行政機構的人員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全省行政編制和專項編制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國家規定的總額內提出分配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分級下達。?
第十五條行政機構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的編制內配備人員,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經費。?
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職數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實行限額管理。?
行政機構嚴禁超編配備人員和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
第十六條除使用專項編制的行政機構外,其他行政機構一律使用行政編制。?
議事協調機構和非常設機構不核定人員編制。議事協調機構經批准單獨設立的常設辦事機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核定編制。?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和專項編制總額增減,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
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增減,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上級下達的行政編制總額核心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編制的增減,由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行政編制總額核心定。?
省實行垂直管理機構行政編制的增減,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八條行政機構的編制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性和依據;?
(二)行政機構的職能情況;?
(三)行政機構編制定額和人員結構比例;?
(四)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領導職數;?
(五)編制標準。??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對本級和下級行政機構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機構每年應當如實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告其機構設定、編制管理和人員配備情況。?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不得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
第二十一條行政機構超過編制配備的人員,財政部門不予核撥超編人員的經費,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錄用、調配、社會保障手續。?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擅自設立、撤銷、合併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的;?
(二)擅自調整行政機構職能的;?
(三)擅自改變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名稱、提高行政機構及其內設機構規格的;?
(四)擅自增加行政機構編制或者改變編制使用範圍的;?
(五)超過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工作人員及領導幹部的;?
(六)對超編人員核撥行政經費、辦理錄用、調配、社會保障手續的;?
(七)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設定和人員編制配備的;?
(八)違反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是指機構編制委員會,其辦事機構為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本辦法所稱編制,是指行政機構人員數量和領導職數定額。?
第二十五條承擔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能的其他機構的設定和編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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