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制定《天津市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並經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2020年12月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29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
  
天津市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區劃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對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頂層規劃,行政區劃的重大變更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二)保持總體穩定。行政區劃必須變更時,應當本著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於行政管理、民族團結、鞏固國防的原則。
(三)堅持統籌發展。行政區劃管理要與國家發展戰略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注重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四)堅持界域分明。儘量選擇明顯、永久的線狀地形、地物作為界線標誌,防止區域交叉重疊。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行政區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經費納入預算。
第四條 行政區劃的變更,包括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以及隸屬關係的變更,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駐地的遷移和行政區劃名稱的變更。
行政區劃的設立,是指設立新的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的撤銷,是指撤銷原有的行政區劃。
行政區劃的更名,是指改變行政區劃專名。
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的變更,是指行政區劃整建制由其原上級行政區劃劃歸另一個上級行政區劃管轄。在不改變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的情況下,將行政區劃整建制委託另一行政區劃代管或者變更代管關係,參照行政區劃隸屬關係的變更辦理。
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是指將一個行政區劃的部分行政區域劃歸另一行政區劃管轄。
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駐地的遷移,是指市人民政府駐地跨區管轄範圍的變更;區人民政府駐地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轄範圍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駐地跨村(居)民委員會管轄範圍的變更。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行政區劃的具體管理工作,審核辦理行政區劃變更事項,組織擬訂鄉鎮、街道設立標準。鄉鎮、街道設立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報送國務院備案。
區民政部門負責調查和研究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區劃的有關問題,提出可行性意見和建議;在本級人民政府主導下,與有關部門協同處理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收集、保管行政區劃檔案、地圖及有關資料,建立完整的行政區劃檔案;統計行政區劃基本情況等工作。
市、區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級行政區劃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申請變更行政區劃,應按程式上報審批:
(一)本市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市的簡稱、排列順序的變更,區的設立、撤銷、更名、隸屬關係的變更,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由市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審批。
(二)區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有關區人民政府協商制定變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三)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四)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制定變更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申請變更行政區劃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申請書;
(二)風險評估報告;
(三)專家論證報告;
(四)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的情況;
(五)變更前的行政區劃圖和變更方案示意圖;
(六)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變更行政區劃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
(一)行政區劃變更理由。
(二)行政區劃變更方案:涉及設立行政區劃的,應當在變更方案中明確擬設立行政區劃的名稱、建制類型、隸屬關係(含代管關係)、行政區域界線和人民政府駐地;涉及撤銷行政區劃的,應當在變更方案中明確行政區劃撤銷後其所轄行政區域的歸屬。
(三)與行政區劃變更有關的經濟發展、資源環境、人文歷史、地形地貌、人口、民族、行政區域面積和隸屬關係的基本情況。
(四)風險評估、專家論證、徵求社會公眾等意見的綜合研判情況。
第九條 申請變更行政區劃應當擬訂組織實施總體方案,經同級黨委全會研究討論後與申請書一併上報審核。
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區劃變更事項組織實施的監督指導。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收到區人民政府行政區劃變更申請書後批轉市民政部門審核。
市民政部門在審核區人民政府上報的行政區劃變更申請時,應當根據情況自行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查閱資料、個別訪談、隨機訪或者暗訪等形式開展實地調查。
第十一條 市民政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一)區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街道辦事處的設立、撤銷,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人民政府批覆;
(二)鄉、民族鄉、鎮的更名,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街道辦事處的更名、駐地的遷移、管轄範圍的確定和變更,經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同志批准後,由市民政部門批覆,並註明“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批准區部分行政區域界線變更或者區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時,應當將以下備案材料一式五份徑送國務院民政部門:
(一)由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備案報告;
(二)行政區劃變更批覆檔案;
(三)申請變更行政區劃的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提交的行政區劃變更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級及下一級人民政府上1年內批准的行政區劃變更事項相關信息集中報送國務院民政部門。
上報的行政區劃變更信息應當包括行政區劃變更事項列表及相關行政區劃變更批覆檔案。
第十四條 申請變更行政區劃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行政區劃變更批覆檔案後及時向社會公告審批機關批准行政區劃變更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市和區民政部門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當根據情況分別徵求機構編制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外事、發展改革、民族宗教、財政、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申請變更行政區劃的人民政府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行政區劃變更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變更;情況複雜,12個月內不能完成變更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完成變更時,同時向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 完成變更時,向審批機關報送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行政區劃變更批覆內容落實情況;
(二)人民民眾反應和輿論反響情況;
(三)行政區劃變更的影響和初步效果;
(四)風險控制和處置情況;
(五)行政區劃變更後需要勘定行政區域界線的,還應當報告完成界線勘定情況;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區劃完成變更情況報告審批機關後3個月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更新後的行政區劃圖示準樣圖報批准行政區劃變更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由組織更新行政區劃圖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地圖管理有關規定送審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區民政部門發現其他有關部門違反行政區劃管理有關規定情形的,應當建議其及時糾正,或者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變更行政區划行文問題的通知》(津政辦發〔1988〕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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