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辦法

加強改造後的津河(原名牆子河,下同)等河道管理工作,維護沿河設施的完好,保持暢、潔、綠、美的河道景觀,發揮河道的排瀝功能,依據國家及我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2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9-14
【生效日期】2000-09-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辦法
(2000年9月14日)
第一條為加強改造後的津河(原名牆子河,下同)等河道管理工作,維護沿河設施的完好,保持暢、潔、綠、美的河道景觀,發揮河道的排瀝功能,依據國家及我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津河等河道範圍內的河道、護坡、堤防、堤防護欄、引水工程設施,沿河兩岸的排水設施、橋樑與觀景台、沿河兩岸道路、園林綠化、河道水質、環境衛生、照明設施、沿河道路交通以及沿河兩岸建築容貌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津河等河道起止範圍為:
(一)津河--解放南路至三元村閘橋。其中包括:
原牆子河--解放南路至八里台立交橋;
原復康河--八里台立交橋至王頂堤立交橋;
原紅旗河--王頂堤立交橋至長江道;
原西牆子河--長江道至三元村閘橋。
(二)南運河--三元村閘橋至三貧河口。
(三)衛津河--南京路至鐵路陳塘莊支線。
第四條管理責任分工:
河道管理採取按區域由各區政府實施綜合管理、各行業主管部門配合的原則。具體分工如下:
沿河兩岸建築容貌、園林綠化、河面漂浮物及沿河兩岸環境衛生、沿河道路等河道綜合管理工作,按行政區劃分別由各區政府及所屬的市容、園林、環衛、市政等管理部門負責;
河道、護坡、堤防、堤防護欄、沿河市政排水設施、市政橋樑及觀景台的管理,由市市政局所屬的排水管理處和道路橋樑管理處負責;
引水工程設施(子牙河引水泵站及出水管道、三元村涵閘)的管理,由市水利局負責;
河道水質監測監督管理,由市環保局負責;
沿河路燈照明設施的管理,由市電力局負責;
沿河道路交通管理,由市公安交管局負責;
沿河自建設施的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五條管理標準:
(一)水位標準:為保持河道景觀效果,河道水位在非汛期應控制在大沽高程2.0至2.2米;防汛期間河道水位應控制在大沽高程1.8以下。
(二)水質標準(非汛期):按照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HZB1-1999的V類水質標準監測管理。
(三)園林綠化標準:植物生長良好,綠地無雜物。
(四)交通管理標準:沿河道路禁止停放各類車輛。由市公安交管局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號)等法規設定交通管理標誌,實施交通管理。
(五)沿河兩側各類建築外檐每5年粉刷一次。
(六)沿河兩側道路、橋樑、排水、路燈照明等設施要保持清潔、完好無損。
(七)沿河兩側環境衛生保持經常化,河面無漂浮物,環衛設施齊全。
第六條在河道及兩側整治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亂潑亂倒,堆物堆料,棄置渣土、垃圾污物,傾倒積雪,排放污染物等;
(二)搭設棚亭、擺攤設點、私搭濫蓋、亂圈亂占、亂貼亂畫、亂拴亂掛等;
(三)擅自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取土、爆破、打樁、設障等;
(四)設定招牌、廣告牌,架設各種管線;
(五)損壞和擅自拆動沿河各類公共設施,擅自啟閉河道上的排水閘門等;
(六)在河道內嬉水遊玩、游泳、捕澇、洗刷物品等;
(七)開設門臉,開辦各類占路市場和存車場、私設遊樂場點。
第七條管理維護要求:
(一)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管理分工,對其所屬設施定期進行養護維修,保障各種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沿河排水設施的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排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不得漏污和擅自排水。
(三)各管理責任單位在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根據本行業養護維修文明作業標準進行,並採取相應措施保護好其他設施,不得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減少擾民。
各管理責任單位在其所屬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其他各管理責任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保證搶修作業的進行。
第八條河道換水要求:
(一)由市水利局、市排水管理處採取相應換水調度措施,保證河道水質、水位達到要求。
(二)防汛期間各管理責任單位和沿河排水單位必須服從防汛市區分部統一調度。河道需向海河排水時,由市防汛指揮部統一調度,確保市區防汛安全。
汛期降雨期間,為保證市區排水需要,暫停河道換水。
第九條在河道防護範圍(河兩岸各10米)內,修建構築物、建築物、道路、橋涵、排水口,埋設各種管線,應當依據《天津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單位和個人對河道堤防、護岸和其他公共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設施、維護沿河環境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各區政府要組織好愛護河道、保護河道環境的宣傳教育工作,對在保護河道設施、維護沿河環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所列禁止行為的,各執法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對破壞阻撓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市建委負責對河道整治範圍內各類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維修以及防汛排水、河道換水的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市市容委負責對河道整治範圍內的市容景觀、環境衛生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協調工作。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