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由天津市民政局於2018年12月2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天津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天津市民政局
發布,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

天津市民政局關於印發 天津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民規〔2018〕3號
各區民政局、審批局:
為進一步規範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在天津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現將《天津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8年12月21日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在天津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異地商會是指同一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津註冊設立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發起組建,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為基本特徵,以推動兩地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成立異地商會堅持“一地一會”原則。異地商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按照異地商會性質規範其章程,明確其宗旨和業務範圍,不得將異地商會辦成“老鄉會”、“同鄉會”等。
第四條異地商會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提供相關服務、推動經貿合作發展為主要業務。
第五條天津市民政局是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各區審批局、各區民政局是區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各區審批局負責區級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各區民政局負責區級異地商會的日常管理。天津市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為異地商會行業管理部門,是異地商會的黨建領導機關,負責對發起人、負責人的資格審核和背景核查,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異地商會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異地商會的名稱由註冊地行政區劃名、原籍地名、商會三部分構成。例如:“天津市或天津市**區**(原籍地省名)商會”、“天津市或天津市**區**(原籍地省名)(地級市名)商會”、“天津市或天津市**區**(原籍地省名)(縣級市名)商會”。計畫單列市可不冠所在省名稱。如:天津市或天津市**區**(計畫單列市)商會。
異地商會的名稱需經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條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進行交流合作。支持異地商會,憑藉自身實力和公信力引導吸納同籍異地商會為單位會員,促進異地商會的資源整合、優勢互補和合作發展。
第二章成立與登記
第八條成立異地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記行政區域內投資、具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企業發起,經營記錄良好。發起企業不得少於6家;
(二)有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
(三)有規範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在津有獨立、固定的辦公場所,不得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會員單位合署辦公;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註冊資金為貨幣形式且不少於3萬元;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七)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第九條申請設立異地商會的辦理程式:
(一)諮詢、確認名稱階段
申請人提交:
(1)社會團體名稱諮詢資料;
(2)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津成立異地商會的函;
(3)發起單位登記表;
(4)擬入會會員名單;
(5)住所使用權證明;
(6)其他相關資料。
審批機關根據諮詢情況,對申請人提出的異地商會名稱進行確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異地商會名稱最長保留6個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及時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成立審批階段
申請人應在名稱保留期內,組織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登記申請書;
(2)章程及章程核准表;
(3)驗資報告;
(4)負責人備案表、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5)其他相關資料。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異地商會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
(二)加強黨的建設;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
(六)組織機構的產生程式、議事規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八)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九)章程的修改程式;
(十)終止程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十一)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異地商會變更名稱、業務範圍、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或者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章程核准。對需要徵詢意見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書面徵詢行業管理部門意見,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異地商會申請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算期間,異地商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異地商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決定註銷的會議紀要、清算報告書、銀行稅務銷戶憑證等材料。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檔案,收繳異地商會的登記證書、印章等材料。
第十三條異地商會應當遵循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辦會原則,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
第十四條異地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少於100個(含100個)的,最高權力機構應為會員大會。會員單位的代表由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法定代表人、理事、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屆期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屆期的,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理事會人數超過50人的,可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異地商會負責人包括會長或理事長(本辦法統稱會長)、副會長或副理事長(本辦法統稱副會長)、秘書長。
設立常務理事會的異地商會,副會長總數不得超過常務理事人數的1/3。
不設立常務理事會的異地商會,副會長總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異地商會設會長一名,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會長應具有公信力和影響力。負責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秘書長可以選舉、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
第十七條異地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選舉負責人以及制訂、修改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八條異地商會應當設立監事會(監事),監事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
異地商會的負責人、理事、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每屆屆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對異地商會的決策機構、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等實施監督,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異地商會應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包括會員管理、會費和財務管理、分支(代表)
機構管理、辦事機構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信息公開、重大事項報告、內部爭議處理等制度,由異地商會相關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表決通過,印發全體會員單位,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實現自治管理、自律服務、自主協調、自謀發展。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登記管理機關的職責:
(一)負責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以及章程核准;
(二)負責異地商會的年度檢查、規範化評估、行政檢查等;
(三)對異地商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查處;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異地商會的行業指導、服務、監管等;
(二)對本部門授權、委託、轉移事項和購買服務項目進行監管;
(三)協助做好異地商會成立審查、年檢評估、信用評價、違法查處等工作;
(四)監督異地商會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異地商會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異地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其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異地商會應定期向全體會員公布經費收支情況。異地商會在換屆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時,應當依照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異地商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異地商會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和資助、提供服務或者承擔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
第二十四條異地商會應按照要求履行重大活動和重大事項報告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異地商會應遵守法律、法規,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一)理事會不能履行職責,異地商會不能正常開展活動;
(二)違反本辦法和章程規定,造成嚴重影響;
(三)無法滿足法人登記成立最低要求;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進行整改的。
第二十六條異地商會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會同行業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我市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天津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天津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關於《天津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起草的背景情況
2016年8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2017年3月,天津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根據檔案精神,天津市民政局2017年6月印發了《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若干規定》(津民發〔2017〕44號),異地商會在促進兩地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被明確列為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一類,屬於國家支持大力發展的社會組織。
異地商會是由同一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津註冊設立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發起組建,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為基本特徵,以推動兩地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和本市以行業服務為主的商會有所區別。因此,需要專門制訂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辦法,規範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問題。為做好異地商會的登記工作,我局制定了《暫行辦法》。
二、《暫行辦法》需要明確的內容
(一)關於對異地商會登記的布局調整
根據《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若干規定》“允許成立地級市異地商會,…異地商會繼續堅持由市級民政部門負責審批的原則。”《暫行辦法》不再要求“地級市”(即縣級市也可以)異地商會的登記許可權也不再局限於只能市級民政部門負責。這將極大促進異地商會登記,從而促進天津市民營經濟的發展。
(二)關於異地商會的審批程式和意見徵詢
根據《意見》規定,本市對異地商會實行直接登記:即由登記管理機關直接受理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章程核准事項。
《暫行辦法》第二條明確,本辦法所稱的異地商會是指同一原籍地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津註冊設立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自願發起組建,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為基本特徵,以推動兩地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可見,異地商會不是“老鄉會”、“聯誼會”,而是兩地政府和企業之間合作交流的橋樑,必須依法、慎重審批。天津市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單位市區兩級不同,分別為市民政局和區審批局,行業管理部門為市區兩級工商聯,為此,《暫行辦法》第五、第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異地商會進行業務指導。同時,異地商會的名稱需經原籍地人民政府同意。此舉也有利於行業主管部門知曉異地商會發起單位的相關情況和登記信息,有利於兩地政府部門之間形成合力,為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打下基礎。
(三)關於異地商會的內部治理和監督管理
根據《中共天津市委辦公廳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社會組織法人治理結構準則》,《暫行辦法》對異地商會的內部治理問題和監督管理問題做出了規定,包括異地商會議事規則、自律管理、信息公開、重大事項報告等具體內容,旨在通過完善綜合監管體系,促進異地商會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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