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

《濮陽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已經濮陽市政府同意,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3月27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濮陽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7日
  • 發布單位:濮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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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豫辦發〔2017〕4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異地商會是指:由濮陽市行政區域外的同一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市、縣(市、區)為原籍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濮陽市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以原籍地行政地域名稱為基本特徵,以推動企業所在地與原籍地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異地商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通過搭建服務平台、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推動兩地經濟合作發展。
第四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市工商業聯合會是本市異地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章 成立登記
第五條 成立異地商會原則上堅持“一地一會”,同一行政區域只能成立一個由同一原籍地投資企業組建的異地商會。
第六條 異地商會名稱規範為“濮陽市”+“原籍行政區劃專名”+“商會”。
第七條 成立異地商會除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外,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由5家以上企業共同發起,發起單位為來自同一原籍地的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註冊登記的企業,經營記錄良好,信譽度較好,且規模和影響力較大;
(二)有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不得吸收個人會員;
(三)有規範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四)有獨立、固定的場所;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3萬元人民幣;
(六)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七)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八)有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檔案。
第八條 申請成立登記異地商會,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四)《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五)《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六)《社會團體監事備案表》;
(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
(八)會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會員企業(30家以上)名冊;
(九)黨建工作方案;
(十)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檔案;
(十一)其他材料。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
(一)發起成立的異地商會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豫辦發〔2017〕44號檔案要求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異地商會,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異地商會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異地商會應參照《河南省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商會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組織機構的類型、職權、任期、選舉和表決方式及程式;
(五)負責人的產生辦法、任職條件和職權;
(六)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七)黨的建設;
(八)章程的修改程式;
(九)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異地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重大事項由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向其負責,受其監督,執行其決議,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職能。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常務理事會。
第十三條 異地商會應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人數不少於3人,作為異地商會的監督機構。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按照法律法規、異地商會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對異地商會的決策機構、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等實施監督,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異地商會理事、秘書長和財務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 異地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應當根據章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不得來自同一會員企業。
第十五條 異地商會會長應具有公信力和影響力,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異地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且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異地商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七條 異地商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制,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
第十八條 異地商會應當建立健全會員管理、換屆選舉、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印章管理、重要信息披露等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各項事務有章可循,實現自治管理、自律服務、自主協調、自謀發展。
第十九條 制訂或修改商會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須由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須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四章 服務範圍
第二十條 異地商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部門間的關係,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諮詢服務;蒐集市場信息,編輯信息刊物,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增強管理能力;
(三)搭建服務平台,幫助會員提升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經貿合作領域的商務服務,促進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
(四)通過合法、公開的途徑,表達會員的意願和要求,向當地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制定自律公約,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規範發展,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推動會員企業主動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履行社會義務,為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異地商會依照章程開展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章程規定,強制入會或者阻礙退會,擅自擴大會員範圍,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吸納入會;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三)強制會員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及出國考察等;
(四)違法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開展不正當的經營活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在商會內部拉幫結派,影響商會規範運作;
(六)以擔任理事、負責人為名向會員單位收取費用;
(七)違反規定聘用在職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黨政領導幹部在商會中兼職;
(八)強制會員贊助、捐贈、訂購有關產品或者刊物;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具備條件的異地商會應當設立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異地商會,可按照“地域相鄰、業務相近”的原則,經上一級黨組織批准,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建立聯合黨組織,待條件成熟再單獨成立黨組織。對於沒有黨員或暫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異地商會,上一級黨組織應派駐黨建工作指導員或聯絡員。
第二十三條 異地商會黨組織負責人,應由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組織書記參加或列席理事會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可邀請非黨員會長參加。
第二十四條 異地商會黨組織應全面貫徹執行黨章規定的黨的基層組織的任務,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引導商會黨員做文明經營的帶頭人,保證商會發展的正確方向;
(二)支持異地商會及其負責人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三)積極動員和組織黨員、會員參與當地建設,切實發揮異地商會在加強兩地經貿合作交流、推進經濟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參與異地商會重大決策,推動異地商會健康發展;
(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六)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要問題應及時請示匯報。
第二十五條 異地商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黨組織意見;異地商會變更、註銷時,黨組織應及時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異地商會要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異地商會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和相關事項的備案;
(二)負責異地商會的年度檢查、等級評估等;
(三)對異地商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異地商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異地商會成立、變更、註銷登記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異地商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異地商會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異地商會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異地商會的清算事宜;
(六)領導和管理異地商會的黨建工作;
(七)業務主管單位負責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異地商會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異地商會制定或者修改會費標準,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異地商會的經費必須用於其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異地商會應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全體會員公告,並按要求在年檢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異地商會應當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落實信息披露和會務公開制度,完善民主監督機制,加強誠信建設,主動接受會員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異地商會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異地商會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接受整改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會同業務主管單位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和河南省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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