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

《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是為了深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規範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海南省實際,由海南省民政廳制定的管理辦法,於2021年11月25日公布並開始施行。

《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共分為四章二十二條,主要包括總則,設立、變更和註銷,監督管理,附則等四個主要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2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
修訂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修訂信息

2020年11月11日,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精神,進一步規範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海南省民政廳印發了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的《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瓊民規〔2020〕3號) ,辦法於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瓊民發〔2019〕3號)和《海南省民政廳關於規範異地商會登記管理的通知》(瓊民通〔2015〕34號)同時廢止。
2021年11月25日,海南省民政廳印發了《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瓊民規〔2021〕5號)的通知,辦法於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瓊民規〔2020〕3號)同時廢止。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規範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四類社會組織,是指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和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同業人員,或者同地域的經濟組織,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而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依照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團體。
科技類社會組織,是指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是指以特定公益為目的,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領域提供物資、資金支持以及從事相關幫扶工作的社會組織。
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是指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生活需求,促進社區和諧發展,以開展社區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 加強中國共產黨對四類社會組織的領導。設立四類社會組織,應當把黨建工作要求寫入章程;申請成立省級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必須同時具備成立黨組織條件,同步申請成立黨組織,擬任黨組織書記應當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第五條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級四類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由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行業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四類社會組織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協助本級民政部門實施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註銷
第六條 四類社會組織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登記,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同意,由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徵詢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登記後抄報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設立四類社會組織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必須有業務主管單位的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四類社會組織中涉及政治、宗教、法律、軍事、外交、民族、特殊群體等領域的,繼續實行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申請設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行業協會所申請的行業名稱必須是國民經濟領域內,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的行業、品種和工種等,行業必須具有聚焦性。
行業協會商會中的商會是指異地商會。異地商會名稱由“註冊地行政區劃名+原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商會”三部分構成。判斷異地商會層級為省級、地級市或縣級(縣級市、區),以原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為界定標準。省級異地商會的名稱為“海南省某某(省名)商會”,地級市異地商會的名稱為“海口市某某(地級市名)商會”,縣(縣級市、區)異地商會的名稱為“瓊中縣某某(縣名、縣級市名、區名)商會”。
(二)成立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發起人所從事行業應當和其申請行業協會商會行業相一致,發起人應當是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持有營業執照,誠信守法,並具有行業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三)成立全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發起人和會員應當以企業會員為主,應當有30個以上的本省行政區域內同行業或者同地域的經濟組織會員,會員具有較高的影響力、代表性和廣泛性,單位會員開展活動行政區域應當覆蓋全省不少於8個市縣(不含區)。
(四)成立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其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五)省民政部門登記省級、地級市異地商會,市縣民政部門登記地級市、縣(縣級市、區)異地商會。
(六)符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設立科技類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必須是在國家部委頒布的相關目錄規定的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
(二)必須是在前款業務範圍內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三)發起人必須是在本科技領域內工作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者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過相關學術論文;
(四)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原則上由市縣(區)民政部門登記。確有必要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開辦資金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專職科研人員不得少於5人;以“研究院”為組織形式的省級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辦公場地面積不少於500㎡,研究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專職研究人員不少於6人,專職人員中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以上的不少於2人;
(五)符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設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應當有明確的公益目的,其名稱體現在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等9項公益事業中,聚焦1項至2項主業,與業務範圍相一致。
(二)公益慈善類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原則上由市縣(區)級民政部門登記;省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註冊資金不得低於50萬元人民幣;
(三)符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及公益慈善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設立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設立宗旨符合有關城鄉社區服務領域的法律法規、國家基本公共服務規劃、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以及省政府的相關決定和規定。
(二)主要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文體娛樂、社會救助、環境保護、社區矯正、科普諮詢、應急救援、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
(三)符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四類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認定,必要時可徵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專家意見,也可委託專業機構提出評估意見,其徵詢意見或評估時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十二條 省級四類社會組織申請直接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發起申請。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可行性徵詢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收到材料後,判斷其是否符合直接登記條件的標準。對於符合直接登記條件和標準的,為其出具《關於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通知》。
(二)準備工作。發起人憑藉《關於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通知》到銀行開立臨時賬戶,將註冊資金存入臨時賬戶,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確保註冊資金為到賬貨幣資金並著手準備成立登記的全部有效材料。
(三)成立登記。在完成相關準備工作後,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並提交有關材料,登記管理機關進行材料審核,依法作出準予登記成立或者不予成立的決定。準予成立的,發給社會組織行政許可決定書,頒發《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書》;不予成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各市縣(區)可參照以上登記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直接登記四類社會組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驗資憑證;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意見;
(六)其他應當依法提供的材料。
成立社會組織需要行業資質許可的,發起人應當在取得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許可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 四類社會組織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名稱、業務範圍、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註冊資金等事項需要變更時,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變更事項涉及相關部門行政許可的,應當在取得許可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四類社會組織需要註銷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四類社會組織因已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開展活動、自行解散、分立、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等情形需要註銷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二)四類社會組織在註銷登記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機關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完成清算工作,出具清算報告;在清算期內,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四類社會組織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檔案,收繳社會組織的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不予註銷登記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四類社會組織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信息,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向社會公告。
本辦法出台前已直接登記成立的社會組織,在辦理變更、註銷、年度報告審核(年度檢查)等事項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實施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後,各級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各地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社會組織監督管理體系。
(一)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登記、年度報告審核、年度檢查、等級評估、“雙隨機一公開”等日常管理職能;採取信用管理手段,建立負責人不良行為記錄檔案、“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在社會組織登記成立後,一經發現其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依法撤銷登記。
(二)四類社會組織應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主動進行重大事項報告和信息披露,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三)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引入專業化、社會化的第三方監督機構,對四類社會組織年度資金進行審核,對法定代表人離任和註銷財產清算進行審計,加強對四類社會組織資金的監管;
(四)行業管理部門要將四類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對社會組織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履行監管職責;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四類社會組織內部治理、業務活動、對外交往的管理,協助登記管理機關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 四類社會組織擬任負責人人選由歸口管理的黨建工作機構審核把關。在登記成立前,歸口管理的黨建工作機構,對擬任負責人進行資格審查;在換屆選舉前,對按程式提出的負責人人選進行審核把關;在年度檢查或者年度報告審核時,歸口管理的黨建工作機構應當對四類社會組織的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作出初審意見。
第十九條 四類社會組織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瓊民規〔2020〕3號)廢止。

內容解讀

一、《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出台背景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以下簡稱中辦46號文),要求重點培育、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四類社會組織),成立時依法直接申請登記。2018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以下簡稱中央12號文)賦予海南探索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任務。為貫徹落實中央12文和中辦46號文精神,2019年3月23日,海南省民政廳在習近平總書記“4·13”講話一周年之際,制定出台《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試行)》。2020年11月11日,在總結工作經驗及聽取相關單位和社會組織建議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出台《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在一年的實施過程,雖得到一些民眾的肯定,但也有民眾反映研究院類社會組織登記門檻設定過高、地級市異地商會登記難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海南省民政廳再次對《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通過座談交流、向省直各部門、各市縣民政部門、省級社會組織等徵求意見建設,在反覆研究的基礎上,2021年11月,《海南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辦法》(瓊民規〔2021〕5號)(以下簡稱《辦法》)正式修訂出台。
二、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
主要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50號)、《基金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00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5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等。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和亮點
本次修訂聚焦解決《辦法》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主要修訂完善共3條共5款。修訂主要內容為:
(一)清晰界定異地商會層級,規範異地商會名稱構成
《辦法》第七條第一款增加了“行業協會商會中的商會是指異地商會。異地商會名稱由“註冊地行政區劃名+原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商會”三部分構成。判斷異地商會層級為省級、地級市或縣級(縣級市、區),以原籍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為界定標準。省級異地商會的名稱為“海南省某某(省名)商會”,地級市異地商會的名稱為“海口市某某(地級市名)商會”,縣(縣級市、區)異地商會的名稱為“瓊中縣某某(縣名、縣級市名、區名)商會”,明確行業協會商會中的異地商會層級界定和名稱構成,進一步規範我省異地商會的登記工作。
(二)適當降低登記條件,放寬登記準入門檻
1.《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成立全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發起人和會員應當以企業會員為主,應當有30個以上的本省行政區域內同行業或者同地域的經濟組織會員,會員具有較高的影響力、代表性和廣泛性,單位會員開展活動行政區域應當覆蓋全省不少於8個市縣(不含區)”,會員覆蓋從原來的11個市縣(不含區)以上修訂為現在的不少於8個市縣(不含區),接近全省19個市縣的二分之一,符合全省行業協會商會“廣泛性”要求。
2.《辦法》第八條第四款將“......以“研究院”為組織形式的全省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辦公場地面積不少於1000㎡,專職科研人員不得少於10人”修訂為“......以“研究院”為組織形式的省級民辦非企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辦公場地面積不少於500㎡,研究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專職研究人員不少於6人,專職人員中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以上的不少於2人”,解決了直接登記科技類研究院登記門檻設定過高問題,支持和鼓勵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
(三)結合海南省情,解決登記堵點
修訂前,民眾多方反映地級市異地商會登記難問題,省民政部門不再登記地級市異地商會,市縣雖有地級市異地商會的登記許可權,但僅靠本市縣的會員數量又達不到要求(30個以上單位會員)而無法登記,實際上等於關閉了地級市異地商會的登記大門,因此辦事民眾反映強烈。為解決此問題,《辦法》第七條第五款將“省級異地商會,由省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其他異地商會由市縣民政部門登記管理。”修訂為“省民政部門登記省級、地級市異地商會,市縣民政部門登記地級市、縣(縣級市、區)異地商會”,修訂後,地級市異地商會可以申請在省級民政部門登記,會員來源可以擴大到全省範圍,切合海南省情,解決了我省地級市異地商會登記難問題。
(四)最佳化流程,簡化程式
《辦法》第十四條取消了登記管理機關章程預核准環節,進一步最佳化流程,簡化程式,方便辦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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