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山西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深化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制度改革,規範本省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工作,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四類社會組織的直接登記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四類社會組織是指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
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是指從事相同性質經濟活動的法人單位自願組成,在國民經濟各領域內從事行業自律、行業服務、行業培訓等活動的社會團體。
科技類社會組織是指以促進科技發展和進步為目的,專門從事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傳播與普及、諮詢與服務、成果轉讓與評估等業務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是指為特定公益目的設立的,為社會公眾和社會發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會服務,具有保障性、非營利性、志願性特點的基金會、公益性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公益性社會團體。
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是指面向社區,為滿足城鄉社區居民需求、促進社區和諧發展,以開展社區服務為主要內容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級四類社會組織的直接登記管理工作。
公募基金會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非公墓基金會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
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原則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第五條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堅持積極引導、依法申請、依法審查、有序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成立四類社會組織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直接提交登記申請材料,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需要徵詢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意見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出具徵詢函。取消社會團體籌備審批環節。
四類社會組織中涉及政治、法律、宗教、外事的,仍實行雙重管理。
第七條直接登記成立四類社會組織,在符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放寬條件:
(一)允許“一業多會”。在發起人、會員組成不重疊的前提下,可以成立相似業務領域、地域的行業協會商會(含異地商會),名稱應當用字號進行區分。
(二)鼓勵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註冊服務商標,採用直營連鎖、加盟連鎖等特許連鎖經營模式,開展集團化服務,其各個服務點可以使用同一字號、商標及服務集團標識,形成品牌連鎖服務;採用直營連鎖模式的,其各個服務點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無須註冊登記。
第八條申請四類社會組織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四類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範圍;
(二)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
(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辦公場所)、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成立全省性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團體,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發起單位不少於7家企業法人,會員不少於30家法人組織,且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較高的代表性和影響力。會員單位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原則上分布在7個(分布比例為60%以上,縣、市、區可參照)以上設區的市。
第十條成立全省性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註冊資金不得低於100萬元且從業人員不得少於25人,其中具有副高以上職稱人員不得少於20人,並在該學科領域內具備一定的影響力和代表性。涉醫藥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除依照上述規定外,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機構或省級製藥企業發起,且研究方向屬於發起單位重點學科或主攻領域。
第十一條成立公募基金會,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外,其發起人應在其業務領域內有社會認知的代表性,擬任理事應具有3年以上參與公益事業或相關工作的經歷。公募基金會註冊資金不得低於400萬元,非公募基金會註冊資金不得低於200萬元。
第十二條四類社會組織申請直接登記,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應當符合《基金會名稱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名稱可以使用字號,應當包含主要業務範圍和組織形式名稱。
社會團體字號應由漢字組成,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組織形式名稱,包括“協會”、“商會”、“促進會”、“聯合會”、“研究會”、“學會”等。
第十三條四類社會組織申請直接登記,發起人(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社會組織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社會組織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或銀行資金憑證;
(四)住所證明;
(五)發起人(舉辦者)、擬任理事、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相關證明;社會團體還需提供擬發展會員名單和會員同意入會的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申請直接登記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根據其開展工作的領域提交相應情況報告和《踐行公益承諾書》。
申請直接登記公募基金會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根據其開展工作的領域提交相應情況報告和擬任理事中具有關聯關係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的承諾書。
申請直接登記非公募基金會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擬任理事中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的承諾書。
公募基金會、非公墓基金會原始基金的捐贈者均需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捐贈承諾書。
第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有關檔案齊備後,受理申請。自受理申請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批過程中,可向有關部門或專家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登記會員,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確定理事,召開理事會,通過章程,產生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社會組織應在成立工作完成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申領證書:
(一)社會組織成立會議情況;
(二)社會組織的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情況;
(三)社會組織章程;
社會團體還需提交會員的基本情況。
第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發放相應證書,並予以公告。
社會組織可憑相關證書依照有關規定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將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印章式樣、銀行帳戶等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登記事項、備案事項或需要變更的,應自履行內部合法程式後,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備案或章程核准。
變更內容涉及行業資質許可的,應當在取得行業資質許可後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直接登記的社會組織辦理註銷登記,應在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組織不得對外開展清算以外的工作。
社會組織應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檔案,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出台前已成立且屬於直接登記範疇的社會組織,在辦理變更、註銷等事項時,參照本辦法執行;在辦理年度檢查時,無需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查。
第二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登記檔案過程中,發現申請人有弄虛作假等情況,將其納入不誠信名單,並向相關登記管理機關、部門通報。
第二十三條實施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後,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履行登記、年檢、評估等日常管理職能,加強對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在法律法規範圍內履行相應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四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四類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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