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海南省救災捐贈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3日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瓊府辦〔2012〕28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組織捐贈與募捐、接受捐贈、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法律責任、附則6章34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救災捐贈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2年2月23日
- 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型:管理辦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捐贈與募捐,第三章 接受捐贈,第四章 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2〕2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救災捐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救災捐贈活動,加強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保護捐贈人、救災捐贈受贈人和災區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民政部《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救災募捐組織開展募捐活動,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救災捐贈受贈人捐贈款物,用於支援災區、幫助災民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救災募捐組織是指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登記、具有救災宗旨的慈善會、紅十字會和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救災捐贈受贈人包括:?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其委託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組織。?
第四條 救災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
第五條 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範圍:?
(一)解決災民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
(二)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災民;?
(三)災民倒塌房屋的恢復重建;?
(四)災區學校恢復重建; ?
(五)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用途;?
(六)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於救災方面的必要開支。?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全省救災捐贈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工作。
第二章 組織捐贈與募捐
第七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災情組織開展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部署組織實施。?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救災捐贈活動,但不得跨區域開展。?
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開展的救災捐贈活動中,同級人民政府轄區內的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在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內組織實施。 ?
第八條 具有救災宗旨的慈善會、紅十字會和公募基金會,可以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但在發生自然災害時所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增加原始基金。?
沒有救災宗旨的社會組織(含公募基金會),不得以救災名義單獨開展募捐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及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聯合救災募捐組織共同開展募捐,並以救災募捐組織的賬戶接受募捐資金,募捐物資由救災募捐組織統一接收。?
第九條 救災募捐組織或不具備救災宗旨的單位和個人聯合救災募捐組織開展義演、義賽、義賣、義拍和其他募捐活動,應當制定募捐方案,明確募捐的目的、時間、地域、募捐和接受捐贈的方式、受贈人或者資助的公益項目名稱及使用計畫、工作經費提取比例等內容,並按規定報文體、公安等有關部門批准,同時應在活動結束後30日內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發起人、救災募捐組織、活動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第三章 接受捐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會捐助接收機構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受縣(縣級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委託,可以組織代收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居民及駐在單位的救災捐贈款物。代收的捐贈款物應當及時轉交救災捐贈受贈人。?
第十一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名稱、地址、聯繫人、聯繫電話、銀行賬號等。?
第十二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確認銀行票據,當面清點現金,驗收物資。?
捐贈人捐贈的食品、藥品、生物化學製品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衛生行政等政府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捐贈款物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符合國家財務、稅收管理規定的接收捐贈憑證。?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接受省外或者境外對地方政府的救災捐贈。?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接受省外或者境外救災捐贈,應當報當地民政部門備案。其中,受贈人接受境外華僑、港澳同胞、海外人士、社會團體、企業的救災捐贈還應在活動結束後30日內報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接受的外匯救災捐贈款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境外救災捐贈物資的檢驗、檢疫、免稅和入境,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境外華僑、港澳同胞、海外人士及社會團體、企業向省內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幫助。?
對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在救災捐贈活動中有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表彰。對捐贈人進行公開表彰,應當事先徵求捐贈人的意見。捐贈人要求對捐贈情況給予保密的,受贈人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 對符合稅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規定的救災捐贈,捐贈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救災捐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應當對救災捐贈款指定賬戶,專項管理;對救災捐贈物資建立分類登記表冊。?
第二十條 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當地政府提供的災區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災捐贈款物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開展的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所接受款物,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安排用於自然災害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撥的救災捐贈物資,運輸、臨時倉儲等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級人民政府成立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根據災情和災區實際需求,可以統籌平衡和統一調撥分配救災捐贈款物(定向捐贈除外),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計。對捐贈人指定救災捐贈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區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在捐贈款物過於集中同一地方的情況下,經捐贈人書面同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調劑分配。?
發放救災捐贈款物時,應當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等程式,做到制度健全、賬目清楚、手續完備,並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對災區不適用的救災捐贈物資,經捐贈人書面同意,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後可以變賣。?
變賣救災捐贈物資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一般應當採取公開拍賣方式。?
變賣救災捐贈物資所得款必須作為救災捐贈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可重複使用的救災捐贈物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回收、妥善保管,作為地方救災物資儲備。?
第二十五條 接受的救災捐贈款物,受贈人應當嚴格按照使用範圍,在本年度內分配使用,不得滯留。如確需跨年度使用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況應當按照民政部門規定的統計標準進行統計,主動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民政部門在組織救災捐贈工作中,不得從捐贈款中列支費用。經民政部門授權的社會捐助接收機構、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組織章程,在捐贈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經費,捐贈人與救災受贈人另有協定的除外。救災募捐組織應當將救災捐贈財務報表或財務收支情況報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定,按照捐贈協定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款物轉給受贈人。對不能按時履約的,應當及時向救災捐贈受贈人說明情況,簽訂補充履約協定。捐贈人不履行捐贈協定的,救災捐贈受贈人有權依法向協定捐贈人追要捐贈款物,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說明。?
第二十九條 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救災捐贈款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退還所用、所得款物;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繳的款物,應當用於救災目的和用途。?
第三十條 救災捐贈受贈人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贈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在省外或境外發生特大自然災害,需要組織對外援助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社會捐贈,統一協調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開展援助活動。?
第三十二條 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需要組織開展捐贈活動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