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督管理辦法

《海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是海南省民政廳於2023年11月14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民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民規〔2023〕5號
各市、縣、自治縣民政局,各社會組織:
為了規範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我廳制定了《海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民政廳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海南省內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非營利法人。
第三條 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原則上實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雙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配合。
符合國家關於直接登記分類標準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以及已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統稱“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第四條社會組織審批、執法等工作職能劃轉至其他部門的,承接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相關責任,並與同級民政部門建立信息互通機制,協同做好社會組織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社會組織執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社會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協助有關部門對社會組織違反其他領域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依法依規開展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年度報告)、抽查審計等工作,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推送有關情況;
(四)依法查處和取締非法社會組織;
(五)建立並落實社會組織信用管理制度,會同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健全社會組織信用記錄;
(六)負責社會組織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業務主管單位對其主管的社會組織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組織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
(二)指導、監督社會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章程開展各項活動;
(三)根據本單位職能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反本領域法律法規的行為,協助登記管理機關查處社會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
(四)負責社會組織年度檢查(年度報告)的初審;
(五)指導社會組織制定落實內部資產財務管理制度,每年組織專項監督抽查,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社會組織進行整改;
(六)對社會組織舉辦重大會議、開展重要活動、開展研討、對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贈資助等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社會組織依法依規承接本單位職能或購買服務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行業管理部門對同級無業務主管單位,業務範圍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社會組織,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對社會組織開展涉及本部門職能的活動進行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回應有關諮詢或質詢;
(二)根據本部門職能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反本行業法律法規的行為,協助登記管理機關查處社會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
(三)對社會組織依法依規承接本部門職能或購買服務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相關各方應當嚴格依法依規承擔社會組織的管理職責,無法律依據不得轉移、下放或取消自身的法定身份和管理責任。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建立完善社會組織信用管理制度,對社會組織進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依法發布社會組織信用信息。
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將社會組織信用信息作為實施監督管理、提供政策扶持、開展購買服務的重要依據,進行激勵和聯合懲戒。
第十條引導推動社會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獨立自主、權責明確、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內部治理機制,實現自我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鼓勵公眾、媒體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輿論和社會監督作用。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進行投訴舉報。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履行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職責,協同強化對社會組織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
(一)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並收取會費,利用法定職責和行政機關委託、授權事項違法違規收費,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職業資格認定等違規收費的;
(二)違規使用、分配社會組織財產,違反財務收支規定,違背社會公益宗旨等違反非營利性規定的;
(三)參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會組織,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動或為其活動提供賬戶使用、虛假宣傳等便利,接收非法社會組織作為分支或下屬機構的;
(四)違規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利用境外捐款或者參與、資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活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利用境外資金捐助或資助宗教性活動等危害國家安全的;
(五)非法放貸、集資,涉嫌洗錢、恐怖融資,在新聞媒介發表各類違法違規言論,印製、刊發涉黃、涉教等非法出版物的;
(六)違規使用票據,偷逃稅款的。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監督管理相關各方在查處社會組織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社會組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一、背景及意義
以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為主體的社會組織,是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各類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繁榮社會事業、協同社會治理、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進一步規範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省民政廳在學習研究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近年來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家各部委印發的有關政策檔案要求,參考、借鑑相關省份社會組織監管經驗基礎上,結合海南省社會組織監管工作實際,制定出台了《海南省社會組織綜合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構建了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社會組織綜合監管體系,對於釐清相關各方的職責邊界,強化社會組織的事中事後監管具有重要意義。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重點內容
《辦法》共16條,重點在以下3個方面:
(一)明確了社會組織監管的基本原則。《辦法》第三條:“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原則上實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雙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配合。符合國家關於直接登記分類標準的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以及已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二)細化了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等社會組織監管相關各方的職責。
《辦法》第五至第七條明確:
登記管理機關主要負責“對社會組織執行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業務主管單位主要負責“指導、監督社會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章程開展各項活動”“根據本單位職能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反本領域法律法規的行為,協助登記管理機關查處社會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行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將社會組織納入行業管理,對社會組織開展涉及本部門職能的活動進行政策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回應有關諮詢或質詢”“根據本部門職能依法查處社會組織違反本行業法律法規的行為,協助登記管理機關查處社會組織違反登記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和非法社會組織”。
(三)建立了社會組織監管重點事項清單。《辦法》第十二條明晰了6個方面的社會組織監管重點事項、違法違規行為:“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並收取會費”“違規使用、分配社會組織財產”“參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會組織”“違規與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合作”“非法放貸、集資”“非法放貸、集資”“違規使用票據,偷逃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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