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海南省行業協會商會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瓊發改規〔2021〕1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洋浦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
《海南省行業協會商會監管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海南省民政廳
中共海南省委組織部
中共海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
海南省財政廳
2021年1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行業協會商會監管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的要求,按照《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海南省進一步深化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試點工作方案》的部署,明確各部門監管責任,落實各項監管制度,創新監管方式,規範直接登記和已脫鉤行業協會商會行為,依據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海南省有關檔案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黨對行業協會商會的領導。建立行業協會商會分類監管體制,健全協調工作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加強對負責人、資產財稅、活動行為、信用建設等的監督管理。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能對行業協會商會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推動事中事後監管更加規範、全面、嚴格、有效。
第二章 加強黨的領導
第三條 省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各行業管理部門黨委(黨組)領導所屬綜合(行業)黨委開展黨建工作,指導推動符合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成立黨組織。
第四條 推動行業協會商會將黨建工作與要求寫入章程,明確黨組織的設定形式、職責任務、黨建工作經費保障等內容。落實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活動經費稅前列支、黨費全額返還、留存黨費支持等規定,通過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黨建項目支持等方式,拓寬經費來源。
第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登記成立時,民政部門要同步採集黨員信息,黨建工作機構指導符合條件的及時建立黨的組織;檢查時,同步檢查黨組織組建和開展工作情況;評估時,同步將黨建工作作為重要指標。
第六條 有3名(含)以上正式黨員的行業協會商會,單獨建立黨組織;黨員不足3名的,應就近與其他行業協會商會建立聯合黨組織。對暫時不具備組建黨組織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行業管理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要選派黨建指導員或聯絡員開展黨建工作,並會同民政部門和工商聯在行業協會商會做好黨員發展工作。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軍隊的退(離)休領導幹部在行業協會商會出任黨組織書記或黨建工作指導員的,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由其組織關係所在黨組織批准,不得在行業協會商會獲得薪酬和其他額外利益,開展黨建工作需要的交通費、通訊費、誤餐費、圖書資料費等工作經費,可在規定標準內從行業協會商會管理費中列支。
第七條 對脫鉤中的行業協會商會,原業務主管單位應當及時理清和移交黨建工作檔案資料,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開展組織生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單位應先期了解情況、制定工作措施,明確黨的組織關係,選優配強黨組織書記,移交後3個月內按照新的管理體制開展黨建工作。
已脫鉤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由省委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指導,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各級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監管機構黨委(黨組)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在各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的指導下,結合行業特徵和實際情況,依託較大的行業協會商會,整合組建綜合(行業)黨委,配備專職黨務工作者,領導群團工作,推動行業協會商會黨的組織和黨建工作全覆蓋。行業協會商會每年向行業管理部門黨委(黨組)或綜合(行業)黨委報告一次工作情況。
第八條 開展對行業協會商會評估,要加大黨建工作權重比例;深化評估結果運用,將評估結果作為信用評級、政府購買服務、享受行業扶持政策等的重要依據。行業協會商會不重視黨建工作、黨組織應建未建或常年不開展活動、不發揮作用的,評估時不得評為4A以上等級。
第九條 推薦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作為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範等先進人物人選,要把支持黨建工作作為重要條件,要徵求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以及所屬基層黨委意見。
第三章 加強負責人監管
第十條 新註冊、新提名或變更的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為主體的行業協會商會法定代表人、理事長(會長)、監事長候選人,須由黨委統戰部門進行綜合評價,秘書長候選人須由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審核,經綜合評價審核通過後,分別依照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任職管理辦法執行。經批准擔任行業協會商會發起人但不履行責任的,由批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問責。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和軍隊退(離)休領導幹部在行業協會商會兼職,必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經批准的,兼職期間不得領取報酬和獲得其他額外利益,確屬需要的工作經費,從嚴控制,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和實際支出。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二條 工商聯負責對所屬商會登記前發起人、擬任負責人資格審查,在年報中對所屬商會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作出初審意見,配合登記管理機關開展執法檢查。
第十三條 建立行業協會商會會長(理事長)工作報告制度,按年度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接受內部質詢和監督。鼓勵選舉企業家擔任理事長(會長),探索實行理事長(會長)輪值制,推行秘書長聘任制和專職化。
第四章 加強資產財稅監管
第十四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該遵照《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脫鉤後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資〔2017〕86 號)和《海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瓊財資〔2020〕210 號)等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國有資產,承擔相應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商會脫鉤時,根據《海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瓊財資〔2020〕210 號),由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脫鉤範圍的行業協會商會資產情況進行全面摸底,並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業協會商會開展資產清查,核對賬實,釐清產權歸屬,並將清查結果和權屬界定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財政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會同民政等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資產配置、使用、對外投資、處置、收益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業協會商會接受、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應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行業協會商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必須經過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接受內部監事會(監事)監督。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印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7號),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每年底,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行業協會商會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按規定進行公開。
第十六條 稅務部門負責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涉稅行為進行徵收管理和稽查,對行業協會商會逃稅等稅收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取得非營利性組織免稅條件的行業協會商會應按照規定向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部門報告。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行業協會商會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提請核准該行業協會商會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進行覆核。
第十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行業協會商會使用的行政辦公用房進行管理。
第五章 加強行為監管
第十八條 民政部門應聯合有關部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輿論監督,依法監督行業協會商會活動開展情況,依法查處和曝光未經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及行業協會商會的非法活動。
第十九條 各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領域法律法規和政策,對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的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對本部門授權、委託、轉移事項和購買服務項目建立清單並加強監管,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查處行業協會商會違法行為。
工商聯履行異地商會行業管理部門職責,加強對所屬商會的指導、引導和服務,建立省、市縣兩級領導幹部直接聯繫商會制度,定期開展走訪和組織商會負責人座談,推薦會長列席“兩會”等重要會議,暢通有序參與政治生活、經濟社會事務和反映意見訴求渠道,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條 行業協會商會外事及涉港澳台僑事務,由其住所地外事和黨委統戰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行業協會商會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委託在境內開展統計調查活動,或者將已有調查統計資料、統計數據向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民政、市場監管、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涉費行為的督促指導與監督檢查。行業協會商會禁止開展下列收費行為:
(一)嚴禁強制入會和強制收費。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入會並收取會費,不得阻礙會員退會。行業協會商會不得依託行政機關或利用行業影響力,強制市場主體參加會議、培訓、考試、展覽、出國考察等各類收費活動或接受第三方機構有償服務,不得強制市場主體付費訂購有關產品、刊物,不得強制市場主體為行業協會商會贊助、捐贈。
(二)嚴禁利用法定職責和行政機關委託、授權事項違規收費。未經批准,行業協會商會不得利用法定職責增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行業協會商會不得繼續實施或變相實施已經取消的行政許可,未與行政機關脫鉤的行業協會商會不得開展與業務主管單位所負責行政審批相關的中介服務。行政機關委託行業協會商會開展相關工作,將行業協會商會服務事項作為行政行為前置條件,以及賦予行業協會商會推薦權、建議權、監督權等,均應實施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同時應合理安排支出,保障相關工作正常開展。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行政機關委託或授權的事項,以及相關辦事流程、審查標準、辦理時限、行政機關撥付經費情況等,嚴禁向市場主體違規收取費用。
(三)嚴禁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費。行業協會商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動地域和業務範圍,做到獎項設定合理、評選範圍和規模適當、評選條件和程式嚴格、評選過程透明,嚴禁向評選對象收取或變相收取任何費用。未經批准,不得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全國”“中華”“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
(四)嚴禁通過職業資格認定違規收費。行業協會商會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和行業需求,自行開展職業能力水平評價,但不得以此為由變相開展職業資格認定,頒發的證書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全國”“中華”“國家”“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旗、國徽標誌。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要求承擔相關職業資格認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試費、鑑定費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收費行為。
第六章 加強信用監管
第二十二條 強化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將誠信建設內容納入行業協會商會章程,建立自律公約和內部激勵懲戒機制,加強會員誠信宣傳教育和培訓。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對會員的信用狀況進行動態追溯評估,建立會員誠信檔案,完善會員信用評價機制。
第二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加強信用記錄和共享,將行業協會商會註冊登記、信用承諾、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記入信用記錄,納入海南自由貿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過“信用中國(海南)”網站公開;開展大數據風險預警和信用等級評價,依據風險等級和評價結果對行業協會商會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複製度。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要將行業管理部門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的行業協會商會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依法依規清理整頓,聯合採取限制從事相關行業服務、不給予資金支持、不購買服務、不授予相關稱號,不推薦作為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範人選等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
第七章 加強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建立入口網站,定期公布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接受捐贈、財務年報、與公益相關的其他信息以及涉及重大資產變化的所有事項等信息,增加行業協會商會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對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適時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等形式及時主動回應會員和社會關切。對社會影響重大的事件,行業管理部門可要求行業協會商會作出臨時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行業協會商會信息公開進行監管。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措施,方便和鼓勵公眾依法了解行業協會商會信息,暢通投訴、舉報非法行業協會商會和行業協會商會違法行為的渠道。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與行政機關脫鉤和直接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實際情況出台本市縣行業協會商會監管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海南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1.本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為深入貫徹《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要求,明確各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的分類監管責任,落實各項監管制度,規範行業協會商會行為,依據《行業協會商會綜合監管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的通知》《海南省進一步深化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試點工作方案》和《省級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參考國內部分省市的做法,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發展需求和我省行業協會商會的現狀,經省政府同意,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委統戰部、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本辦法。
2.本辦法主要有哪些特點?
(1)突出黨的領導。在總則中專門提出“堅持黨對行業協會商會的領導”,將“加強黨的領導”部分作為第二章。持續加強行業協會黨建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確保脫鉤行業協會黨建工作不斷檔,黨建管理關係調整無縫對接,推動黨組織和黨的工作從“有形覆蓋”向“有效覆蓋”轉化。新增了黨委統戰部門開展綜合評價的要求。
(2)加強分類監管。構建了組織、民政、財政、稅務、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信息共享、協同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行業協會商會分類監管體系。切實推動各級黨建工作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認真履行自身監管職責,協同配合,加強日常考核、評估管理和社會監督,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信用監管,共享監管信息,把部門協同監管網織得更密。
(3)強化誠信自律。積極推動行業協會商會主動“強身健體”,加強自身黨組織建設,健全負責人治理結構,規範財務管理,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加強行為規範,通過誠信承諾和自律公約等措施,提升專業化、法治化和現代化自治水平。
3.本辦法的結構框架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實施辦法(試行)》共八章三十條,分為總則、加強黨的領導、加強負責人監管、加強資產財稅監管、加強行為監管、加強信用監管、加強社會監督、附則。
(1)總則明確了目的、依據和原則。強調了各部門按職責分工形成黨建引領、專業監管、行業管理、社會監督、自律自治相結合的行業協會商會分類監管體制。
(2)加強黨的領導:對黨的工作機關的職能、黨建工作內容、經費保障機制、評價推薦人選等具體工作內容作出明確要求。
(3)加強負責人監管:規範了對行業協會商會主要負責人的產生過程、兼職要求、工作制度等。
(4)加強資產財稅監管:對財政、稅務、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的監管職責進行明確,對行業協會商會使用和管理資產情況進行規範。
(5)加強行為監管: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對行業協會商會行為活動的監管職責,詳細列明行業協會商會禁止開展的涉費行為。
(6)加強信用監管:強化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立機制,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要求各部門依法依規對失信的行業協會商會採取聯合懲戒措施。
(7)加強社會監督:規定了行業協會商會應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明確了公開的方式及內容,要求各有關部門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8)附則:明確了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實施時間、解釋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