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醫藥保健品行業協會

海南省醫藥行業協會(原海南省醫藥保健品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1997年,是海南省醫藥行業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海南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瓊編辦〔2001〕8號檔案及省政府辦公廳瓊府辦〔2004〕108號檔案,協會還代行省政府對省醫藥行業的管理職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醫藥行業協會
  • 地區:海南省
  • 行業:醫藥保健品
  • 團體會員:800餘個
協會簡介,專業委員會,生物技術委員會,法律諮詢委員會,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採取團體會員制。現有團體會員800餘個,他們是在海南省境內從事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藥用包裝材料及容器、滋補保健品生產、經營、科研和教育的有規模、有影響的知名企事業單位。
協會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在省委省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領導下,貫徹《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協助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好協調服務工作;接受海南省政府委託代行本省醫藥行業發展規劃、計畫和綜合管理等醫藥行業管理職能;促進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政府和醫藥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遵照“行業自律樹品牌,海南寶島出好藥”的行業宗旨,爭取早日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海南省建成醫藥大省的宏偉目標。

專業委員會

生物技術委員會

一、宗旨目標
貫徹國家醫藥生物技術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結合我省醫藥生物技術工作特點和重點,制定出與我省生物技術所處階段相適應的工作計畫;促進醫藥生物技術進步,推動生物技術企業向規範化的方向發展;加快科研成果向生產轉化,提高市場競爭能力;逐步成為溝通企業與研究機構,省內與省外生物製藥信息平台和諮詢服務的中心機構。
二、專家委員會組成
一主任委員
郝新保海南醫學院血液/腫瘤科主任,兼輸血科主任,醫學博士,教授,主任醫師,清華大學博士後,中華醫學會會員血液分會會員,中國生物工程雜誌審稿專家,曾參與國家重大醫藥技術課題項目研究,在國內外醫學刊物上發表近四十篇論文。
二委員會成員
白玉傑現任職于海南醫學院,第四軍醫大學博士,第四軍醫大學全軍基因診斷技術研究所副所長/副教授,美國農業部牧草與放牧研究所博士後,美國塔夫茨大學醫學院腫瘤生物學研究所博士後,曾主持、參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項目研究,在國內外醫學刊物上發表近八十篇論文。
劉平懷海南省醫藥保健品行業協會副秘書長、海南大學生物工程綜合實驗室主任,藥學研究員、教授,製藥高級工程師,碩士生導師。
張艷秋海南省藥物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海南省流通藥品檢測中心副主任,執業藥師。
三、服務內容與業務範圍
一宣傳。以電子郵件、網站、刊物(協會《醫藥產業動態》)、研討會、對外交流或其它有效渠道和方式宣傳、普及生物製藥及生物技術知識;以快速、準確的方式收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國內外最先進的醫藥生物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方面的信息,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提供項目資料查詢、論證、評估及諮詢等信息服務服務。
二協調。積極協調科研院所與企業協作攻關,在科研和生產方面出成果,為高校和科研機構科研成果提供轉化渠道;為企業引進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提供論證和諮詢;積極引進和推廣最新的醫藥生物技術及相關產品。
三培訓。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醫藥生物技術研討會或專題培訓班,交流學術、培訓人才,大力普及醫藥生物技術知識,不斷提高學術會議水平,以適應科技發展的需要。
四論證。開展行業基礎情況的調查研究,對基礎資料進行研究分析,掌握醫藥生物技術及其產業發展動態,向政府有關部門就行業發展、醫藥生物技術政策、行業技術標準和行業物價等提供技術諮詢和合理建議;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相關項目論證和評估。
五交流合作。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擴大技術合作範圍,積極引進人才,引進技術及產品;組織會員和會員單位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各種活動;推動會員單位之間的技術合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我省醫藥生物技術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六維權。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諮詢,依法維護會員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法律諮詢委員會

一、目標宗旨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藥品管理法、經濟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組織和推動我省醫藥保健品行業法律理論和實務問題的研究和業務交流,提高依法辦事的意識和水平;對我省醫藥保健品行業法規、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開展調查研究,從專業的角度提出制定相關政策的諮詢意見和修改建議;引導會員了解中國的仲裁制度及新出台的相關的法律制度,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逐步成為我省醫藥行保健品行業信賴的法律諮詢服務中心。
二、工作機構
協會法律諮詢委員會是協會的下設法律諮詢服務機構。按其工作任務和實際工作需要,諮詢委員會下設:
一委員會主任
王欣海口仲裁委員會主任
二委員會副主任
史琴姣北京集佳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海口辦事處主任律師、商標代理人,曾擔任南風華工、恒基偉業、聯想集團等公司的常年智慧財產權法律顧問,為我省多家醫藥企業提供了全方位的智慧財產權服務,並成功代理了多個品牌的馳名商標認定。
三委員會成員
盧水水海南信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鐘友廷海南省醫藥保健品行業協會。
三、工作內容及業務範圍
一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決策活動提供法律諮詢,就智慧財產權保護及企業決策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提供法律建議。
二協助會員單位起草、完善有關契約,幫助企業健全契約管理制度,以提高決策、經營和管理水平。
三協助會員單位進行職工普法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防止糾紛及勞動爭議發生。
四協助會員單位進行有關的企業資信調查,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債權債務糾紛。
五參與協會的重大會議,為協會的經營管理決策提供法律幫助。
六會員單位如遇到法律問題反映給協會秘書處,委員會要及時提出建議方案,避免因錯過法律時效而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事件的發生。
七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定期(具體由協會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進行專題研討,並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講座及最新法律知識、相關法律知識的講解。
八及時整理藥品、保健品行業的智慧財產權新聞、動態信息、經典案例等。
九及時通報有關部門對藥品、保健品行業商標、專利的最新審查動態。
十及時通報國家藥品、保健品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最新規定。
(十一)為會員企業的重點商標、關注商標進行完整的商標監測。
(十二)為會員企業建立完整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提供法律意見。
(十三)為會員企業的商標註冊免費提供查詢。
(十四)為會員企業提供商標、專利技術交易平台。
(十五)積極配合會員企業,逐步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檔案。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海南省醫藥保健品行業協會,簡稱省醫藥保健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稱:Hainan ProvincialPharmaceutical and Health Care Products Trad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藥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藥用包裝材料及容器、滋補保健品生產、流通、科研、教育的企事業等單位自願組成,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協助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企業深化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政府和醫藥保健品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大力倡導“行業自律樹品牌,海南寶島出好藥”的行業自律口號,在醫藥保健品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作用,實現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把海南建成醫藥強省的目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促進本省醫藥保健品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經濟效益,保證藥品保健品質量,為廣大人民民眾防病、治病、計畫生育和衛生保健服務。
二、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各主管廳局的要求,協助推進海口藥谷建設,引導增強南藥、黎藥、海洋藥物等特色資源的自主研發能力,大力培植名牌產品,打造海南醫藥保健品行業整體品牌,為建設國際旅遊島作貢獻。
三、根據行業管理職能,做好本省醫藥保健品行業管理工作。
四、組織企業之間開展交流活動,學習國內外先進生產技術和經營理念,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活動,提高本省醫藥保健品企業的知名度。
五、開展產業發展、資源開發利用、產品結構、新產品研究開發等方面的調查研究。
六、發揮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積極為政府和企業之間做好協調服務工作,並建立相應的專家庫,促進本省醫藥保健品行業的發展。
七、收集、整理國內外醫藥保健品經濟信息、先進技術,編輯出版海南醫藥保健品經濟信息刊物,宣傳國家醫藥保健品經濟政策、方針,介紹省內外、國內外醫藥保健品動態和先進經驗。
八、組織與產業發展相關的各類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行業各類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業務水平。
九、開展醫藥保健品經濟理論研究,為建設醫藥強省當好參謀。
十、協助各主管部門開展新產品、新技術鑑定會,新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論證會,配合做好項目申報評審等工作。
十一、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本省醫藥保健品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
十二、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諮詢,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十三、推行行業自律,建立誠信行業,樹立良好行風行規。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秘書處確認會員單位和會員單位代表資格;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牌匾或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 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或牌匾。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具有相關的專業技能。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最長不能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負責落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部署的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 確認會員資格,報常務理事會審查;
(七) 督促相關人員做好行業信息統計,並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做好協會各項會議的原始記錄,並形成紀要後審定、簽發;
(八) 配合主管部門進行招商引資、行業交流及各項組織活動;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兩人,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監事會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領導。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一) 監事會應當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二)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督工作情況;
(三)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 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七) 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八) 其他合法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29日本會第五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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