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規範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管理,促進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民政部關於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民發〔2017〕191號)、《海南省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21—2023年)》(瓊民通〔2021〕3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社區居民發起成立,以鄉鎮(街道)或社區為活動範圍,不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滿足社區居民不同需求的,具有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組織。
下列情況不列入社區社會組織範圍:
(一)社區居(村)委會及其工作機構;
(二)不具備組織形式或以營利為目的組織;
(三)業主委員會。
第三條 對符合登記管理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辦理成立、變更或註銷登記。對尚不具備成立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備案管理,經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以依法開展活動,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條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工作應當堅持自願自治、公開透明、居民認同、簡便易行、規範有序的原則。在全省縣、縣級市、區範圍內,對社區社會組織進行備案管理時,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社區社會組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違反憲法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社會穩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的管理機關,負責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的備案、變更、註銷工作;社區居(村)委會負責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的日常管理和備案的指導、服務工作;縣、縣級市、區級民政局負責本區範圍內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綜合協調。
第二章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
第七條 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社區社會組織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申請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要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合法的活動資金和經費來源。
(一)有規範的名稱,社區社會團體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社區(村)名稱+業務範圍+社團類型組成(例如:海口市龍華區大同街道大同里社區志願者協會);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社區(村)名稱+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組織形式組成(例如:海口市龍華區大同街道大同里社區暖心志願服務中心)。備案類社區社會組織編號由街道(鄉鎮)名稱+年份+3位數字流水號組成。如龍華區大同街道2021年首個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編號為:大同街道2021001。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準予“一址多社”,能夠提供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村(居)委會場所使用證明的,社區活動場所可以作為備案辦公場所 ;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其中社區社會團體的發起人不少於2個、會員不少於10個);
(四)有規範的章程 參照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社區社會組織章程示範文本(試行)》。
第九條 申請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的,由發起人或舉辦者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備案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申請表》;
(二)會員名冊(從業人員名冊);
(三)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章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不予備案:
(一)有依據材料證明擬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
(二)在同一社區區域內已有名稱相同的同類組織;
(三)備案時弄虛作假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社區社會組織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請材料後,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辦理,並說明理由;備案機關應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經發展壯大後,符合登記條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登記註冊。
第十二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填寫《社區社會組織變更備案申請表》,到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需要解散、終止的,應按章程規定的程式解散、終止,主要負責人應於組織解散、終止之日起15日內填寫《社區社會組織註銷備案申請表》,到備案機關辦理申請註銷備案手續。
社區社會組織註銷的,剩餘財產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村)委會的指導下進行財產清算,剩餘財產用於本鄉鎮(街道)或社區相關的公益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四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日常開展活動,應及時向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報告,重大活動還應提前5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每年年底前分別向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
第十五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章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轄區內社區社會組織備案情況統計報表按季度定期報送市縣(區)民政局,由市縣(區)民政局匯總,按規定報送上級民政部門。
第十七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財物和資金主要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成員之間分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可以為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資金代管服務;慈善組織可以設立社區社會組織專項基金,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支持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活動。財物和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節約的原則,其中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備案社會組織的財產。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社區社會組織的性質、規模、業務範圍和類別的不同,加強分類指導與管理,形成橫向分類負責、縱向按級負責、條塊職責清晰的社區社會組織服務與監督管理體系。
第十九條 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村)委會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撤銷備案,並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從事非法活動或者不按章程開展活動的;
(二)連續2年(含)以上未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四)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社區社會組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管理的;
(六)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七)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內容解讀
《辦法》所稱的社區社會組織,是指社區居民發起成立,以鄉鎮(街道)或社區為活動範圍,不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為民服務、公益慈善、鄰里互助、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滿足社區居民不同需求的,具有社會團體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組織。
《辦法》明確了社區社會組織備案,明確備案申請的條件、程式,備案變更和備案註銷等內容。包括申請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要有規範的名稱、章程、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合法的活動資金和經費來源。
《辦法》降低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的準入門檻,提出準予“一址多社”;社區活動場所可以作為備案辦公場所;社區社會團體的發起人不少於2個、會員不少於10個等支持措施;明確了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的解散、終止程式。主要由其負責人於規定時間內填寫《社區社會組織註銷備案申請表》,到備案機關辦理申請註銷備案手續,並在鄉鎮(街道)或社區的指導下進行財產清算。
《辦法》還提出了解決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無獨立賬戶問題的措施。一是針對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財產管理不規範的問題,明確了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財物和資金主要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成員之間分配。財物和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公開透明,其中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有關管理部門和社會公眾監督。二是針對其不具備法人資格,無法開設獨立賬戶的問題,提出了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可以為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提供資金代管服務;慈善組織可以設立社區社會組織專項基金,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支持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