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海南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暫行管理辦法》是海南省政府大數據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於2021年9月15日印發的辦法。

《海南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暫行管理辦法》全文共8章36條,聚焦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形成數據產品、數據服務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全流程這一個角度進行編制。重點規範數據產品開發過程中的核心環節,包括什麼數據可以開發利用,數據資源如何申請、誰來授權、怎么定價,對開發平台,開發過程中安全如何保障,形成產品後如何定價、如何購買等依據上位法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落地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5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政府大數據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海南省政府大數據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印發《海南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海南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暫行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政府大數據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9月15日

辦法全文

海南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根據《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試點方案》,創新數據產品的開發與數據服務方式,按照“需求導向、創新發展、安全可控”的原則,搭建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建立本省統一的數據產品超市,通過有序開放公共數據資源和電子政務平台能力資源,引進具有技術服務能力和研究分析能力的大數據企業和機構,進行公共數據產品開發與服務,滿足我省各級政務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對數據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第二條 為了規範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與數據產品交易行為,維護數據產品服務提供方和數據產品服務購買方的合法權益,建立合法、合規、互信、安全的數據資源與數據產品開發交易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海南省公共信息資源管理辦法》《海南省公共信息資源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海南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共數據產品是指對公共數據資源或融合社會數據資源進行加工處理、分析研究所形成的,能發揮數據價值的產品,包括數據模型、數據分析報告、數據可視化、數據指數、數據引擎、數據服務等。
公共數據資源是指由政務部門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依法履職或生產活動中生成和管理,以一定形式記錄、存儲和傳輸的文字、圖像、音頻、視頻等各類可機器讀取的數據,法律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的數據除外。
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包括公共數據資源開放,以及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的有關行為。
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是指建立在本省大數據能力支撐底座和大數據資源建設成果上並具有豐富的數據模型、算法組件和開發工具,能滿足對數據進行監管及挖掘、加工開發並提供數據服務的開放環境平台。
數據產品超市是指進行數據產品供需對接的服務平台。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內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數據產品開發和服務的有關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服務商是指參與本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和數據產品交易活動的依法成立的企業、社會組織(不含由財政撥款保障的群團組織)、法定機構、公益二類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涉及政府採購的數據產品開發與交易活動的服務商還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購買方是指購買數據產品的政務部門、社會組織、法定機構及企事業單位。
數據資源提供方是指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的公共機構,負責公共數據資源使用申請的審核授權及供給。
管理方是指省大數據管理機構、省委網信部門、省公安機關、省發展改革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市縣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建設、運營和維護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和全省統一的數據產品超市,對數據產品開發與購買需求進行審核、統籌、發布和監督管理,牽頭制訂相關標準、制度、規則和購買需求指導目錄。
省委網信部門、省公安機關負責對公共數據資源安全使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省發展改革部門、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全省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工作。省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結合財力,按照預算編制規程將省本級預算單位購買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相關資金需求納入預算安排。市縣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縣使用財政資金購買數據產品的需求進行計畫統籌、需求發布、監督管理和預算安排。
第二章  數據資源的供給
第六條 用於數據產品開發利用的資源包括公共數據資源和社會數據資源。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動公共數據資源匯聚、治理,分類分級登記管理,形成可用數據資源池。推進同企業積累的社會數據進行平台對接,形成政企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推動社會數據匯聚融合、互聯互通、開發利用。
第七條 各公共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地公開公共數據。
凡是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都應當納入開放範圍。非涉密但敏感的數據應當進行脫敏加工後開放。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統一發布、集中管理。各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數據資源目錄中的共享、開放數據向全省統一的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和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進行匯聚。
第八條 社會數據資源包括行業數據資源和網際網路數據資源。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通過政府採購、服務外包、合作等方式,按相關數據標準規範要求向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接入合法獲得的社會數據資源,通過市場機制滿足數據產品開發利用與服務的需求。
鼓勵服務商和其他企業、行業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將依法收集、存儲的合法數據資源接入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用於數據產品的開發利用。
支持利用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新技術充分利用外部平台資源和數據資源,促進數據協同、共享開放、數據融合、產品創新。
第三章  數據資源的使用
第九條 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服務商可以通過省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免費獲取。
有條件開放類的本人、本機構數據,定向有條件開放類的本行業、本領域數據以及按規定應當免費開放的數據,服務商可通過省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線上向數據資源提供方提出使用申請,經授權後使用。
申請使用其他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數據資源提供方應當按照其編制的公共數據開放清單所明確的開放條件、使用要求並結合套用場景,根據相關政策對數據資源定價後授權使用。
數據資源提供方應當自接到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開放數據。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條 公共機構因履職或委託服務商使用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數據產品開發利用的,應遵循《海南省公共信息資源管理辦法》共享套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依法獲取的各類數據經處理無法識別特定數據提供者且不能復原的,或經特定數據提供者明確授權的,可以交易、交換或者以其他方式開發套用。
鼓勵公共機構按照“數據可用不可見”、“數據可算不可識”等不同類型的互動方式經安全技術手段處理加密後,向授權的服務商提供使用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市場化開發套用。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通過共享獲得、在線上驗證等方式使用公共數據資源。
各公共機構應創新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套用模式,大力支持和推動公共數據資源的套用場景創新,促進公共數據資源在各領域與社會數據資源的融合開發利用。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接入的社會數據資源,服務商申請使用按市場化原則有償使用;各公共機構因履職需要可向省大數據管理機構申請使用。
第十三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建立數據資源提供方賬戶,實時記錄數據產品開發套用的數據資源數量及價值,並定期公告。對價值貢獻突出的數據資源提供方,在信息化建設及大數據套用方面予以優先支持。
第四章  數據產品開發利用
第十四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會同省發展改革部門及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制訂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的標準,聯合各有關部門按照開放、有序原則引進技術服務能力和研究分析能力較強的服務商進入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和數據產品超市平台,進行數據產品的開發和服務。
第十五條 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的開發席位、開發環境、開發工具、雲計算等相關資源和增值服務有償使用。
服務商進入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進行數據產品開發,應與省大數據管理機構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省公共服務需求編制數據產品購買指導性目錄,在數據產品超市上動態發布。
利用財政資金購買數據產品的需求,應按照《海南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年度計畫申報。年度計畫審核通過、立項批覆及預算下達後的購買需求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統一在數據產品超市上發布,推進數據產品購買行為的公開透明。年度計畫外利用財政資金的數據產品購買需求,應按《海南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規定補充納入年度計畫後再行發布。
非財政資金購買數據產品的購買需求可由購買方在數據產品超市上直接發布。
第十七條服務商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數據產品開發:
(一)通過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提供的能力資源,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挖掘分析。
(二)將自有合法數據資源與公共數據資源進行融合開發。
(三)利用社會數據資源及自有合法數據資源,通過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或自有數據開發平台進行開發。
(四)將自有數據開發平台與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對接,開發出具有行業特點的數據產品。
第十八條 進入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的服務商可按照數據產品超市發布的數據產品需求自主選擇進行數據產品開發,允許一項需求多個服務商同時開發。
屬於使用財政資金購買的數據產品開發需求,在數據產品開發前服務商應將開發方案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備案,開發方案的內容包括資源需求、產品功能、套用效益、產品預算等。數據產品價格金額達到當年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服務商應提供具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數據產品開發方案的論證評估檔案。數據產品有明確需求購買方的,開發方案還應徵詢購買方的意見。
第十九條 鼓勵服務商根據公共服務套用場景和市場需求,自主利用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的能力與數據資源及自有數據資源開發更多的數據產品,在數據產品超市上架展示,供購買方擇優選購。
鼓勵各公共機構通過合作等方式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的市場化開發套用。
第二十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數據資源提供方對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場景及數據服務等進行合規性審查,並進行數據產品確權。數據產品確權及合規性審查規則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制定。權益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用於全省大數據業務發展。
第二十一條 進入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和數據產品超市平台的服務商,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進行數據產品開發與服務,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將其退出平台,下架數據產品。服務商可自行申請退出平台或下架數據產品。
在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上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的數據產品或運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新數據,數據資源權歸平台管理方所有。
第二十二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構建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和數據產品超市平台智慧型服務體系,建立政府監督評價、企業規範運作、供需方共同參與的機制,保障數據產品開發、數據服務和數據產品超市安全穩定運行。
第五章  數據產品開發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要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落實數據產品開發安全管理責任。
服務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進入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進行數據產品開發應遵守“數據不離席、邊界不可越”的開發原則,按照授權的期限、目的、方式、範圍使用數據和規定的邊界開發數據產品。未經授權不得變更公共數據資源原始目的、方式、範圍和使用期限;未經授權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改變數據形式等方式轉給第三方,也不得用於或變相用於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所獲取的公共數據資源,不得直接或通過與其他數據附加等形式變相轉接相關服務,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所使用數據。
第二十四條數據資源提供方在授權使用時應明確數據銷毀的條件、流程和技術等要求,以不可逆方式銷毀數據。服務商使用完成公共數據資源後,應當按照數據銷毀規程對需要銷毀的數據實施有效銷毀,並對數據銷毀過程的相關操作予以記錄。平台管理方應監督落實銷毀工作,加強數據安全審計,並向數據資源提供方反饋數據銷毀情況。
第二十五條 進入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的服務商及其服務人員應與平台管理方簽訂數據安全保密協定,履行數據安全保密責任。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服務商信用檔案,記錄數據產品生產、交易、套用、管理、安全等方面的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二十六條 公共數據資源安全使用涉及的監管方、平台管理方、數據提供方、數據使用方應按照《海南省公共信息資源安全使用管理辦法》履行數據監管、數據平台管理、數據提供和數據使用的數據安全責任。
第六章  數據產品與服務購買機制
第二十七條 服務商提交的數據產品在數據產品超市上架前,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組織對其業務需求的滿足性、目標的明確性、內容的合法性、數據架構的合理性進行審查,滿足要求的數據產品方可上架交易。
服務商申請在數據產品超市上架的數據產品原則上應提供具備測評能力及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書和測試報告等相關檔案,服務商應對其開發的數據產品及服務質量承擔責任。
企業合法持有的數據資源也可在數據產品超市上架供其他服務商有償使用。
不涉及公共數據的成熟數據產品和服務,服務商可按照相關流程規範在數據產品超市上架發布展示,供購買方擇優購買。
第二十八條 鼓勵利用本省財政資金通過數據產品超市購買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本省利用財政資金在數據產品超市購買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開展購買活動。
鼓勵各單位利用單位預算內自有資金購買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購買預算金額在當年政府採購標準限額以內的可在數據產品超市直接擇優購買,金額限度變化按省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購買方使用非財政預算資金購買數據產品的可直接在數據產品超市擇優購買。
鼓勵數據產品先試後用,以增強互動體驗和創新發展,實現效率最大化和效能最最佳化。
第二十九條 數據產品交易定價應以市場化為原則。服務商和購買方在進行數據產品交易時可採用協定定價、競爭定價或委託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價格評估機構對其交易價格進行評估。
第三十條 購買方確定所購數據產品後應與產品服務商簽訂數據產品購買契約,由購買方按照契約約定與產品服務商進行支付結算。
數據產品服務商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數據產品及其服務,購買方按契約約定使用數據產品。
第三十一條 數據產品購買方和服務商自主協商建立嚴格的運行維護機制和安全保障措施,保證數據產品功能的穩定性、適用性、安全性。
使用財政資金購買並用於公共服務的數據產品,公共機構免費使用,原則上面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七章  風險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聯合各公共機構建立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加強對重要數據的保護。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機制和數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制定數據安全應急預案。加強數據安全風險信息的獲取、分析、研判、預警工作,強化公共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數據產品超市的管理,制訂數據產品超市的管理和交易規則,建立和完善數據產品開發與交易服務管理體系,建立合規、互信、共贏的數據產品開發與交易秩序。
服務商應當對所提供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潛在各種風險進行必要的識別、評估及分析,包括政策風險、合規性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履行相關的風險控制職責。
購買方所購買的數據產品與服務應合規使用,不得用於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倫理的活動。
數據產品交易活動中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信息等受法律保護的數據和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商業秘密等權利的數據(取得權利人明確許可授權的除外)禁止交易。
第三十四條 涉及財政資金購買活動的購買方和服務商應當自覺接受財政監督、社會監督,審計機關依法對涉及財政資金收支的交易各方進行審計監督。
平台管理方、數據監管方、提供方和服務商、購買方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和數據產品購買交易服務活動中,存在違反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海南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暫行管理辦法》解讀
1.問:《海南省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出台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2020年5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試點方案》明確,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包括公共數據資源開放,以及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兩部分內容。我省已建成海南省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出台《海南省大數據開發套用條例》《海南省公共信息資源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海南省公共信息資源管理辦法》,明確了公共數據資源歸集、目錄管理、共享管理、開放管理責任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但是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公共數據資源開放後,如何開發利用形成數據產品,以數據產品的形式面向社會提供服務並沒有明確的管理要求。
本次出台的《管理辦法》是全國首個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管理制度性檔案。將為海南省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對促進我省數據資源最佳化配置、最佳化政府採購流程與營商環境,激發市場創新活力和數據產品的開發、交易以及數據要素市場的建立具有指導性和規範性作用。
2.問:《管理辦法》核心解決了什麼問題,主要包括哪些主要內容呢?
答:《管理辦法》全文共8章36條,聚焦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形成數據產品、數據服務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全流程這一個角度進行編制。重點規範數據產品開發過程中的核心環節,包括什麼數據可以開發利用,數據資源如何申請、誰來授權、怎么定價,對開發平台,開發過程中安全如何保障,形成產品後如何定價、如何購買等依據上位法都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落地性。《管理辦法》提出了強化公共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管理,界定了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邊界、開發過程、授權流程、交易過程等,使數據管理責任更清晰、數據產品開發行為更規範、數據運營有法可依、數據安全管控有章可循,確保開發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安全可控。
3.問:《管理辦法》最大創新點是什麼?
答:《管理辦法》提出了建設全省統一的數據產品超市這個創新的業務模式。一是創新數據產品與數據服務的方式,通過原始數據的產品化和服務化,避開原始數據權屬方面的爭議,聚焦數據開發過程的合規和安全,使數據要素得到充分的開發利用,幫助解決目前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破局難的問題,並通過制定規範,解決數據產品購買中存在的服務低水平、同質化、標準不一致等問題;二是通過數據產品超市平台激發數據市場活力,豐富數據產品和服務,並促進信息化採購方式從“先採購後建設”逐步向“先開發再試用後採購”轉變,從單一的“項目採購”逐步向“服務採購”等多方式轉變,逐步改變傳統項目採購是以開發商項目驗收通過為目標的方式,驅動以信息化服務結果為導向,著力解決目前信息化項目建設中手續複雜、流程多、周期長、成本高、績效差的堵點、痛點、難點,適應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同時,《管理辦法》的出台,也將為我省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開發利用與數據要素市場的建立以及數據安全有序流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4.問:《管理辦法》中提出了建設全省統一的“數據產品超市”這個業務模式創新,那么“數據產品超市”到底是什麼?
答:數據產品超市是一個開放性的交易平台,主要面對一級市場進行供需對接,交易的不是原始數據,而是對數據進行加工處理後的結果。數據產品超市將充分發揮我省已經形成的政務大數據能力底座,以“大中台,微服務”方式提高信息系統和數據服務開發效率,靈活快速滿足各項業務管理和改革需要。基於我省政務信息化建設“五集中”機制,省大數據管理局在省政務雲上構建了統一的政務中台,歸集和共享各類數據資源,打造集“開發、測試、驗證、交易服務”於一體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體系,面向需求方和開發商建設“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形成“數據產品超市”,可以根據各行業部門發布的業務管理需求,以及社會數位化套用場景各種需求,靈活快速部署提供切合實際管理和套用需要的數據產品和業務套用。此種模式改變傳統的項目“立項、建設、安裝”模式,實時根據業務需求,隨時動態回響開發,測試驗證通過後即可啟用滿足管理需要,大幅度提升項目效率,也能保障產品質量。
5.數據產品超市如何使服務商第一時間獲悉政府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的相關需求,推動政府開發需求更加公開透明呢?
答:《管理辦法》對數據產品按需開發及市場化開發等機制進行了明確,要求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省公共服務需求編制數據產品購買指導性目錄,引導購買方編制數據產品購買需求計畫。明確利用財政資金購買數據產品的需求在年度計畫審核通過、立項批覆及預算下達後均由省大數據管理機構統一在數據產品超市上發布,推進政府數據產品購買行為的公開透明。
在數據產品開發方式上,進入“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的服務商可按照數據產品超市發布的數據產品需求自主選擇進行數據產品開發。鼓勵服務商根據公共服務套用場景和市場需求,自主利用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的能力與數據資源及自有數據資源開發更多的數據產品。
6.問:企業如有數據資源需求,如何申請使用公共數據?
答:在數據資源的供給上,《管理辦法》明確省大數據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動公共數據資源匯聚、治理,分類分級登記管理,形成可用數據資源池,統一發布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同時,推進同企業積累的社會數據進行平台對接,形成政企一體化數據資源體系。鼓勵服務商和其他企業、行業組織、社會服務機構將依法收集、存儲的合法數據資源接入公共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平台。支持利用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新技術充分利用外部平台資源和數據資源,滿足數據產品開發利用的需要。
在數據資源的使用上,重點對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的使用規程進行具體明確,即有條件開放類的本人、本機構數據,定向有條件開放類的本行業、本領域數據以及按規定應當免費開放的數據,服務商可通過省政府數據統一開放平台線上向數據資源提供方提出使用申請,經授權後使用。對申請使用其他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管理辦法》提出數據資源提供方根據相關政策對數據資源定價後授權使用。同時,明確了公共機構因履職或委託服務商使用公共數據資源進行數據產品開發利用的,應遵循共享套用的原則使用公共數據。
7.問:《管理辦法》如何激發各公共機構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積極性?
在激勵機制上,《管理辦法》提出為數據資源提供方建立數據賬戶,實時記錄提供數據產品開發套用的數據資源數量及價值,對價值貢獻突出的數據資源提供方給予獎勵,以調動各公共機構參與數據產品開發利用的積極性。
在技術套用上,鼓勵公共機構按照“數據可用不可見”、“數據可算不可識”等不同類型的互動方式使用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資源。
8.問:《管理辦法》中對產品定價如何考慮?
答:《管理辦法》明確數據產品交易定價應以市場化為原則。服務商和購買方在進行數據產品交易時可採用協定定價、競爭定價或委託有相關資質的第三方價格評估機構對其交易價格進行評估。
9.問:數據安全問題如何把控?
答:《管理辦法》堅持安全底線原則,明確數據的安全使用責任,確保開發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安全可控。要求服務商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進行數據產品開發應遵守“數據不離席、邊界不可越”的開發原則,按照授權的期限、目的、方式、範圍使用數據和按規定的邊界開發數據產品。要求管理方要建立健全數據產品開發利用安全防護體系,充分利用可信交換、隱私計算等技術保障公共數據資源在開發和產品套用各環節的安全可控,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可用不可得”,要求監管方、平台管理方、數據提供方、數據使用方應履行數據監管、數據管理、數據提供和數據使用的數據安全責任;建立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場景審查制度,確保開發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數據服務安全可控,使數據開發利用來源可溯、去向可查、行為留痕、責任可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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