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橋樑紐帶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異地商會登記的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民政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異地商會是指:由珠海市行政區劃外境內同一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地級市、縣(市、區)戶籍(原籍)人士在珠海市內投資興辦,經珠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律師事務所自願發起組成,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為基本特徵,以推動企業所在地與原籍地經濟合作交流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異地商會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應當通過聯合組建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條異地商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推動兩地經貿合作發展為主要宗旨和業務範圍。
  第五條成立異地商會應堅持“一地一會”的原則,同一行政區域只能在珠海發起成立一個由同一原籍地在珠海投資企業組建的異地商會。
  第六條 珠海市民政局是本市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
  (二)負責組織指導監督異地商會年度工作報告工作,監督、指導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異地商會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條 珠海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八條 異地商會的名稱規範為“珠海市某某(省名)商會”、“珠海市某某(省名)某某(地級市名)商會”、“珠海市某某(省名)某某(縣(市、區)名)商會”。
  第九條 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團法人,相互間不存在隸屬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鼓勵各異地商會為在珠海務工的原籍地人員提供服務。
  第二章 成立、變更和註銷
  第十條 設立異地商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記行政區域內投資、具有較大影響力和代表性的企業發起,經營記錄良好。發起企業不得少於8家;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珠成立商會並確認發起單位資質;
  (三)有30家以上的單位申請入會;
  (四)有規範的名稱、相應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五)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註冊資金不少於3萬元人民幣;
  (六)異地商會應當具有獨立的辦公場所,不得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發起單位或負責人所在單位合署辦公;
  (七)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
  (八)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一條 申請發起成立異地商會,發起人應當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進行名稱核准:
  (一)8家以上發起單位填寫的《社會團體發起單位登記表》,各發起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簡介及其近兩年資產負債表及納稅證明或審計報告;
  (二)原籍地人民政府支持在珠海成立商會的檔案;
  (三)《社會組織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
  (四)章程草案。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經初審、複審、審定,準予名稱核准的,籌備負責人應當在1個月內,召開發起人會議,明確發起人相關責任和義務,根據《關於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通知》辦理提交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材料,並通過報紙向社會發布公告,接受相關企業的入會申請。不準予名稱核准的,應當向籌備負責人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準予名稱核准: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發起成立的異地商會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及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異地商會,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發起申請相關材料不真實,使用假材料、假證明的;
  (五)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準予名稱核准的異地商會主要負責人人選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核程式,未經審核或者未通過審核的負責人人選,不得進行民主選舉、聘任等程式。
  第十四條 申請成立的異地商會,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關於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商會章程、會費標準、選舉產生商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全體成員,並表決通過商會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在會員大會結束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商會章程及《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社會團體理事會成員備案表》、《社會團體監事備案表》、《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情況表》;
  (四)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的《社會團體會議紀要填報表》;
  (五)辦公場所一年以上的使用權材料;
  (六)《社會團體會員名冊》並附單位會員的入會申請表;
  (七)發起公告;
  (八)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九)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未擔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聲明;
  (十)《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承諾書》(取證時提交);
  (十一)《社會組織黨員情況調查表》(取證時提交)。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異地商會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異地商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十六條異地商會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註冊資金)需要變更的,按章程的規定進行變更後,於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異地商會修改章程的,應當自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七條 異地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異地商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進行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異地商會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撤銷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商會監事會及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委託審計機構依法進行清算。
  第十九條異地商會的成立、變更、註銷、撤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異地商會的章程應參照《珠海市異地商會章程示範文本》制定,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商會名稱、住所;
  (二)商會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加強黨的建設;
  (四)會員入會條件及其權利義務、會費繳納標準;
  (五)組織機構的設定;
  (六)組織管理制度,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選舉和罷免方式、程式、任期、職責和義務等;
  (七)商會負責人候選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的產生辦法;
  (八)內部協商和矛盾調解制度;
  (九)財務預算、決算、清算等資產管理和使用辦法;
  (十)章程的修改程式;
  (十一)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異地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重大事項由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會長是商會的法定代表人。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商會設立執行會長的,其職責相當於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直接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務運作的決策機構,執行會員大會各項決議,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職能。理事會人數較多的,可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章程規定的職責。
  異地商會須設立監事會,作為商會的監督機構,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依照法規和章程履行職責,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等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有效性,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秘書處是商會的執行機構,異地商會秘書長實行選任或聘任制。
  第二十二條 異地商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運作機制,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全體會員平等,充分享有選舉權、參與權、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等各項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三條 異地商會應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包括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理事會制度、監事會制度、秘書處制度、換屆選舉、民主監督、會員管理、會費和財務管理、分支(代表)機構管理、印章管理、公文檔案管理、信息公開、重大活動備案報告、內部爭端裁決等制度,由商會全體理事會表決通過。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實現自治管理、自律服務、自主協調、自謀發展。
  第四章 職 能
  第二十四條 異地商會應當發揮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職能作用,根據需要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協調在珠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經貿合作領域的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交流;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異地商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章程規定,擅自擴大會員範圍,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企業或個人吸納入會;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三)未經政府依法授權或者委託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四)利用商會開展不正當的經營活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在商會內部拉幫結派,影響商會規範運作;
  (六)違反規定發展地域性分會或濫設分支機構、辦事機構;
  (七)限制或排斥符合條件的企業自願加入異地商會;
  (八)異地商會間存在互相詆毀行為;
  (九)利用商會非法為個人、個別企業牟利;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條 異地商會的機構、人事、資產、財務必須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分開。
  第二十七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異地商會自主辦會,不得對異地商會的機構、人事、資產、財務進行干預。
  第二十八條 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異地商會中兼職。國家機關退休人員在異地商會任職,只能聘任為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以下職務,並簽訂正式聘用契約,不得接受企業委託出任企業代表擔任商會秘書長以上職務(包括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等),國家機關退休人員擔任商會名譽職務應嚴格控制,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商會應當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根據章程規定和業務範圍使用其財產,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異地商會應當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有業務主管單位的異地商會,應當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度工作報告。
  第三十一條 異地商會開展重大活動如換屆選舉、修改章程和會費標準,屆內涉及會長、秘書長等重要負責人變更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舉辦大型招商、展覽、論壇等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開展各類服務收費、發牌認證、評比表彰、頒獎命名等,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履行內部民主議事程式,依照情形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等討論表決,形成書面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開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指導)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成立的異地商會,其管理和指導的隸屬關係保持不變,由市相關業務指導部門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珠海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19日珠海市民政局印發的《珠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珠民〔2013〕169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橫琴新區社會事業局、各區民政局、各功能區社會事業(社會發展、社會事務、社區工作、社會保障)局:
  為適應我市異地商會管理髮展實際,進一步規範珠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我局對《珠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後的《珠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民政局
2020 年9月17日

政策解讀

 為規範珠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民政廳關於異地商會登記的管理辦法》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珠辦發〔2018〕19號),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對《珠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進行修訂。現將修訂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必要性
  2013年11月19日我局印發了《珠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珠民[2013]169號),規範了我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隨著經濟社會的改革和發展,社會團體管理政策和一些制度的變化、我市異地商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原《實施辦法》的部分條款已經不適應我市異地商會管理髮展實際。比如:《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範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已取消《社會團體會費備案表》;《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粵府〔2014〕8號)和《廣東省民政廳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民函〔2014〕380號)等檔案已取消社會團設立分支機構備案有關規定。為深化“放管服”,規範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我局有必要對《實施辦法》進行修訂,以更好促進異地商會健康發展。
  二、修訂依據
  根據《民政部關於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號)、《民政部關於社會組織成立登記時同步開展黨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16〕257號)、《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取消社會團體會費標準備案規範會費管理的通知》(民發〔2014〕166號)、《廣東省民政廳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取消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備案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粵民函〔2014〕380號)、《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珠辦發〔2018〕19號)等檔案。
  三、主要修訂內容
  原《實施辦法》總計6章35條,本次擬修訂為6章34條。現就幾個主要修訂內容說明如下:
(一)擴大異地商會發起人的範圍
  將異地商會發起人的範圍由經珠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擴大到經珠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司法行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律師事務所。
  (二)增加關於加強黨建的內容
  《民政部關於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號)、《中共珠海市委辦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珠辦發〔2018〕19號)均明確社會組織黨建要求,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在總則和異地商會章程內容中增加了黨建內容。
  (三)明確了異地商會的辦會宗旨
  明確異地商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推動兩地經貿合作發展為主要宗旨和業務範圍。
  (四)簡化異地商會成立登記材料
  簡化成立異地商會的名稱預先核准環節需提交的資料,將原來需提交的六項材料,簡化為五項材料;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全面清理涉企辦事證明檔案,簡化成立登記申請資料,不再要求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須加蓋鄉鎮(街道)派出所印章或證明材料),取消《名稱核准通知書》《社會團體會費備案表》等資料。
  五)最佳化異地商會管理
  轉變監管方式,將異地商會年度檢查改為年度報告,加強年報信息公示。同時,為減輕我市異地商會負擔,不再要求異地商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六)其他說明
  明確《實施辦法》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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