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

天津市人民政府下發的津政發〔2015〕7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
  • 文號:津政發〔2015〕7號
  • 發布時間:2015年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
津政發〔2015〕7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市委十屆六次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規範和制約行政權力,加強政府系統監督,落實"一套制度管廉政"的要求,形成完善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充分認識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重要意義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關鍵環節,是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依法行政體制的重要保障,是保證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主要形式,是強化政府系統監督的重要內容。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對於防止權力的濫用和任性,及時糾正違法和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創造穩定、有序的法治環境。
實現行政執法監督全覆蓋
在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實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把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補償、行政獎勵等行政執法行為納入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做到哪裡有執法、哪裡就有監督,執法到哪裡、監督就到哪裡,確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無盲區、無禁區、無軟肋、無死角。要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落實到每一個執法部門,覆蓋到每一個執法領域,監督到每一個執法行為,實現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全覆蓋。
規範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和要求
堅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程式,對行政執法行為實施閉合式監督,形成事前報告審核、事中嚴格規範、事後評議考核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體系。加快推進各項監督制度的落實,要在重要節點和關鍵制度方面取得新突破。全面落實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一律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制度,實現行政執法人員學習培訓的常態化;嚴格執行行政裁量基準制度和行政執法標準化制度,減少行政執法隨意性;堅持執法信息公示制度和投訴舉報制度,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落實重大執法案件事前審核和報告制度,重大執法決定必須事前報告和進行合法性審核;嚴格遵守罰繳分離的相關規定,嚴禁攤派執法指標和執法為利行為;加強事後監督,健全行政執法案卷管理和評查制度、零執法說明制度和執法質量評議考核制度。
建設行政執法監督平台
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制度加科技"的方法,建立市和區縣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歸集全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將執法依據、執法事項、執法程式、執法結果等行政執法信息向社會公開,受理各類行政執法舉報、投訴,做到行政執法活動可投訴、可追溯、可監督。增強行政執法監督平台數據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建立行政執法大數據統計分析報告制度,為政府決策、管理創新、職能調整提供參考。發揮行政執法監督平台信息共享作用,實現對行政執法的無縫隙監督。
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嚴格執行《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天津市行政執法違法責任追究辦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等規定,切實提高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規範化水平,形成監督程式嚴密、監督措施有力、監督結果共享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明確行政執法監督範圍和標準;嚴格行政執法監督程式,規範受理、調查、決定、執行等重點環節,規範對行政執法的統計分析、評議和專項調查,行政執法爭議的協調和違法執法行為的聯合處理等機制;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形成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與司法、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實現優勢互補、信息互通、資源互享,加快形成行政執法層級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與專門監督相銜接的網路化監督格局。嚴格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完善監督結果運用機制,增強監督結果的有效性;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問題的收集、處理、反饋機制和監督結果的抄送機制,實行行政執法監督建議書制度,推行執法監督結果和執法整改落實情況公布制度,把監督結果作為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
按照執法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分離的要求,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實現機構專職化和人員專業化。要充分發揮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在市和區縣政府法制機構加掛行政執法監督局牌子,代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區縣人民政府在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原有編制基礎上調劑增加1至2名行政編制,專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要在現有法制機構的基礎上,配備與本部門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專職人員。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國土房管局、市市場監管委、市商務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安全監管局、市市容園林委、市農委等行政執法數量大、任務重、執法事項敏感的部門應當把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從本部門法制機構職能中剝離,成立專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並配備與其執法任務相適應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和領導職數。已經成立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的部門,要進一步界定行政執法監督職能,禁止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現有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規格較低的,應當提高規格並相應增加人員編制。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切實履行好行政執法監督職能。實行行政執法監督證制度,沒有取得行政執法監督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全市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強化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學習、培訓、考核、任用、評議和獎懲制度的落實,不斷提高行政執法監督人員隊伍素質。
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區縣、各部門應當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作為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與水平的重要內容,並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提出任務書、時間表、路線圖。全市各級政府法制機構和各部門法制機構要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進行組織推動、指導協調、考核評價。審計、監察、財政、編制、工業和信息化、審批管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保障和配合工作,確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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