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公告
各監管企業:
《天津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主責主業動態管理辦法》已經市國資委2023年第27次黨委(擴大)會、第2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8月16日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國企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的重要論述,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推動監管企業聚焦主責主業,加快提升核心競爭力、增強核心功能,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天津國資國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企業,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本辦法所稱主責,是指監管企業的戰略定位、重要使命和重大責任。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監管企業按照主責要求開展,並經市國資委核定的主要經營業務。
第三條 經核定的主責主業是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發展規劃、考核評價、改革重組、重大投資等事項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依據。
第四條 市國資委根據國資監管機構職能定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監管企業主責主業動態管理辦法,明確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規範,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釐清主責功能和主業標準,組織核定監管企業主責主業,對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發展情況實施監管及動態調整。
(三)引導監管企業圍繞主責主業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在監管企業間、監管企業內部開展專業化重組整合,放大產業協同發展優勢,積極培育“鏈主”企業,打造產業鏈與生態圈。
(四)與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發展相關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五條 監管企業應當聚焦主責主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並根據國資監管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出主責建議,制訂主業目錄,以書面形式報送市國資委核定。對於監管企業股權注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的,仍由監管企業履行主責主業管理職責,不列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主責主業管理範圍。
(二)建立健全監管企業內部主業管理制度,對所屬企業實施全面有效的主業管理,堅持突出主業、聚焦實業,嚴控非主業投資,提升主業集中度、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三)有序推動所屬企業實施專業化重組整合與協同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向主業領域、優勢企業集中,增強集約化管理,避免業務重合和無序競爭,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
(四)國資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基本原則和核定標準
第六條 監管企業主責主業核定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天津市戰略發展導向。監管企業主責主業應遵照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戰略決策部署,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服務國家戰略、服務城市發展、服務民計民生,切實發揮國有企業在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新發展格局中的科技創新、產業控制、安全支撐作用。
(二)符合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方向。監管企業主責主業應符合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方向,致力於壯大實體經濟,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務、應急能力建設和公益性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堅守主責、做強主業。
(三)有利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監管企業應以主責為依據,立足現有產業基礎和未來轉型升級需要,優選具備資源優勢和基礎條件、具有較強行業競爭力和發展潛力、能有效引領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業務作為主業。
(四)有利於增強企業核心功能。監管企業主業應與主責聯動銜接,能夠有效支撐企業重要使命和重大責任,與戰略目標和發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業布局的重點領域和發展方向,堅決遏制過度負債堆積與主業無關的資產。
第七條 監管企業主責主業核定的標準。
(一)主責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市國資委及行業發展要求核定,是監管企業布局主業的基本遵循。
(二)主業名稱原則上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戰略新興產業分類(2018)》及相關行業分類標準確認,關聯度高、協同性強的業務可適當歸類。
(三)主業可分為核心主業和培育主業兩類。其中,核心主業原則上不超過3個,培育主業原則上不超過2個。鼓勵監管企業聚焦優勢業務和擅長領域,實施專業化發展。
核心主業是指單項業務板塊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等主要經營指標,原則上至少有一項近三年平均值占企業總量不低於20%,或已形成較大資產規模、具有持續穩定盈利能力、體現企業核心競爭力、反映企業行業地位、能支撐企業未來長遠發展的業務。
培育主業是指與企業所處行業有相關性,適應轉型升級、培育新增長點、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需要,有一定發展基礎,但有關經營指標未達到核心主業標準的業務。優先將戰略性新興產業列為培育主業,培育主業原則上不得重複布局其他監管企業的核心主業。
第三章 核定程式和材料要件
第八條 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的核定程式。
(一)預溝通。監管企業在充分研究論證基礎上,提出主責主業建議,與市國資委預溝通。
(二)正式申報。監管企業根據預溝通情況形成核定主責主業的請示,並在履行董事會決策程式後,書面報送市國資委。
(三)審議確認。監管企業主責主業經市國資委黨委(擴大)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後確認。
第九條 監管企業需報送的材料要件。
(一)關於核定主責主業的請示。提出主責建議、制訂主業目錄並說明理由,包括但不限於主責主業發展現狀及前景、行業對標情況及競爭優劣勢分析、發展目標及任務舉措,其他業務相關情況等。
(二)經營業務基本情況(包括監管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各項主業對應情況及占比等)。
(三)董事會決議等監管企業內部決策檔案。
(四)市國資委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主責主業動態調整。
(一)監管企業主責體現企業戰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長期發展方向,經核定後應保持相對穩定。市國資委可根據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監管企業對主責進行調整。
(二)對監管企業主業和發展規劃實施聯動管理,監管企業主業核定後,原則上在五年規劃期內不作調整。因主責調整變動或涉及併購重組、重大資產(股權)劃轉、重要資源整合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監管企業應在3個月內,開展主業調整的研究論證工作;對確需調整主業的,應在重大事項發生後的6個月內,由監管企業研究後向市國資委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履行主業核定程式。市國資委根據國有資本布局安排和監管企業經營發展情況,可要求監管企業調整主業。
(三)培育主業應明確培育目標,經培育達到核心主業要求的,按程式核定為核心主業;經培育未達到培育目標的,監管企業應及時研究提出處置意見。
第十一條 對於新組建的監管企業,應在組建方案中明確主責主業、戰略目標及發展舉措,作為市國資委開展主責主業管理的依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監管企業要加強主責主業管理,結合內外部環境變化和發展規劃評估,深入研究核心主業和培育主業發展情況,及時最佳化完善。
第十三條 市國資委將主責主業發展情況納入監管企業考核範圍,對聚焦主責主業發展取得突出成效或未達預期的,視情況在考核中予以激勵或扣分。
第十四條 市國資委發揮發展規劃、綜合改革、法律合規、財務預決算、產權管理、考核分配、監督追責等相關監管職能,推動監管企業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聚焦主責主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第十五條 監管企業違反本辦法及國資監管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主責主業管理職責,在經營活動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天津市國資委監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監管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涉及金融企業、上市公司的主責主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各區國資委可參照本辦法開展監管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