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2年8月5日,《河南省省管企業主業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出台。
內容解讀
就主業管理出台規範性檔案,在河南省政府
國資委成立以來尚屬首次。據介紹,
國企改革三年行動要求建立主業動態調整機制,引導企業做強做精主業。河南省政府國資委全面梳理省管企業國有資本布局和產業發展現狀,認真領會新時代國有企業的戰略定位和歷史使命,徵集省管企業意見並多次溝通後形成《辦法》。
《辦法》提出省管企業構建主業、培育業務“2+2”框架,培育業務設立5年培育期,培育期內視同主業管理。同時,結合《國務院關於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等精神,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主業管理作出專門規定。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主業不超過3個,培育業務不超過2個;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實現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不核定主業和培育業務。
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企業集團主業核定,集團負責權屬企業主業核定。省管企業主業一經核定,原則上不予調整。五年規劃期末,如原定培育業務達到主業標準,按程式調整。五年規劃期內,省管企業確需調整主業的,應於6個月內重新履行申報程式。
《辦法》還指出,培育業務實行“一引導兩嚴控”,引導企業將戰略性新興產業作為培育業務;嚴控資產規模較小、盈利能力較弱的企業盲目選育無資本實力、人才儲備和管理經驗的業務;嚴控建築業、房地產業以外的企業將“房地產開發經營”作為培育業務。同時,樹立“一業一企、一企一業”導向。強調省管企業在子企業層面推動一類業務主要由一個子企業專門運營,一個子企業主要經營一類業務,打造專業化子企業。
檔案內容
河南省省管企業主業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聚焦主責主業,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核心競爭力,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國資國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管企業,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國資委)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本辦法所稱權屬企業,指省管企業各級獨資、控股以及其他實際控制企業。本辦法所稱主業,指有一定資產規模和持續盈利能力,在同行業中具有比較優勢,體現企業核心競爭力,持續發展能力較強,能夠支撐企業未來長遠發展的業務。本辦法所稱培育業務,指有一定發展基礎並作為主業培育,但有關經營指標未達到主業標準的業務。本辦法所稱非主業,指主業、培育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三條 經核定的主業和培育業務是企業編制發展規劃、經營計畫、投資計畫的重要依據,是省政府國資委對省管企業規劃管理、投資監管、考核評價、改革重組等事項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主業的申報、核定及調整
第四條 原則上省管企業主業不超過2個,培育業務不超過2個,培育業務設立5年培育期,培育期內視同主業管理。主業和培育業務合計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和利潤總額等主要經營指標,至少有一項指標占企業總量的比重不低於80%。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主業、培育業務核定,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實行一企一策。
第五條 主業申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新時代國有企業的戰略定位、歷史使命及國有經濟布局最佳化和結構調整方向,契合國家和我省重大戰略、行業政策及產業發展規劃。
(二)長期作為企業支柱產業,在國內外同行業具有較強競爭力,具備品牌、技術、人才、資金、管理等資源優勢和基礎條件,能夠支撐企業高質量發展。
(三)可持續盈利能力較強,原則上主業申報之前五個年度,至少有三個年度貢獻主要利潤。承擔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專項任務的相關業務,盈利能力不作要求。
(四)如符合上述要求的主業數量超過2個,未定為主業的一般應納入培育業務。
第六條 培育業務申報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主業關聯度較高,能夠發揮協同效應。
(二)有一定的發展基礎和盈利能力,預期可發展為企業新的主業,一般應為戰略性新興產業。
(三)嚴控資產規模較小、盈利能力較弱的企業盲目選育無資本實力、人才儲備和管理經驗的業務。
(四)嚴控建築業、房地產業以外的企業將“房地產開發經營”作為培育業務。
(五)如符合上述要求的培育業務超過2個,由企業按照淨資產、淨利潤或發展潛力大小酌定。
第七條 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主業、培育業務申報遵循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一)國有資本投資公司。主要以服務國家戰略、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提升產業競爭力為目標,以對戰略性核心業務控股為主,主業不超過3個,培育業務不超過2個。主業、培育業務的主要經營指標占企業總量的比重不作要求,主業從現有重點產業板塊、戰略性新興產業或部分優勢產業中選定。
(二)國有資本運營公司。主要以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提高國有資本回報為目標,以財務性持股為主,實現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不核定主業和培育業務。企業應在發展規劃中明確發展方向、重點產業、重大項目,以及省委、省政府交辦的重點任務。
第八條 省政府國資委負責企業集團主業核定,集團負責權屬企業主業核定。集團主業申報按照以下程式:
(一)預申報。省政府國資委根據工作需要印發核定主業通知,組織省管企業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擬定主業、培育業務,報省政府國資委初審。
(二)初審。省政府國資委組織對企業主業、培育業務進行委內會審,向企業書面反饋初審意見。
(三)正式申報。企業根據省政府國資委意見研究確定主業、培育業務,經董事會審議決策後正式報省政府國資委。
(四)審核確定。符合省政府國資委初審意見的,予以批覆;不符合初審意見的,責成企業
重新研究並履行申報程式。
第九條 省管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包括:
(一)關於核定主業、培育業務的請示。業務名稱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大類或中類,戰略性新興產業參照《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如國家發布新的行業分類標準則從其規定。關聯度高、協同性強的業務可適當歸類,或沿用企業約定俗成的產業名稱。
(二)主業、培育業務基本情況。包括:擬定主業、培育業務的依據,主業、培育業務發展現狀及前景,行業對標及競爭力分析,發展目標及任務舉措,培育業務的培育期,非主業概況等。
(三)經營業務基礎數據表。包括:主業、培育業務、非主業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淨資產、淨利潤、在崗職工等指標,以及占企業總量的比重。
(四)審議決策材料。正式申報時提交董事會決策材料。
(五)企業認為必要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司章程、省政府批覆的組建方案等。
第十條 主業一經核定,原則上不予調整。五年規劃期末,如原定培育業務達到主業標準,按程式調整。五年規劃期內,省管企業有下列情形確需調整主業的,應於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重新履行申報程式:
(一)功能定位或發展戰略出現重大調整。
(二)發生重大戰略重組和專業化整合。
(三)因資產(股權)劃轉導致原產業板塊發生較大變化。
(四)批覆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
(五)企業經論證認為確需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業核定後的監督執行、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省政府國資委統籌監管職能,加強對省管企業主業發展情況的全程監督,主業核定後重點發揮以下作用:
(一)界定非主業投資的主要依據。主業、培育業務以外的投資為非主業投資,原則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公益類企業的非主業投資規模占年度投資計畫比例分別不超過15%、10%、8%、5%,並根據國資監管有關規定動態調整。
(二)經營業績考核的主要依據。省政府國資委堅持分類考核,引導企業聚焦主業做強實業,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積極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於培育周期長,有利於做強做優主業的投入,在考核中降低或豁免短期投資回報要求。
(三)董事會履職評價的重要依據。省政府國資委加強省管企業董事會及董事管理監督,定
期掌握企業聚焦主責主業、制定並執行企業戰略規劃情況,將其作為評價董事會和董事履職情況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省政府國資委依託河南省智慧型化國資監管平台,建立國有資本布局統計分析系統,分產業板塊統計省管企業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等主要經營指標,對企業主業發展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和預警。
第十三條 5年規劃期內,省政府國資委每年組織省管企業分析總結上年度主業和培育業務發展情況,報送主業自評報告。5年規劃期末,省政府國資委對企業主業發展情況開展總結評估,根據評估結果作出主業調整安排。
第十四條 突出主業管理的權威性、嚴肅性,將主業管理納入省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體系。省管企業在主業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形的,省政府國資委通過約談、通報、發提示函等方式責令企業整改。
(一)未執行主業申報程式,或對省政府國資委反饋的責成企業重新研究的初審意見拒不執行、拖延執行,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主業管理情況以及權屬企業主業核定結果,發提示函直至通報。
(二)在主業申報中把關不嚴,提交失實的申報材料,尤其是經營業務基礎數據表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約談企業集團分管負責同志。
(三)不執行本辦法規定的主業、培育業務控制數量,增量國有資本無序進入非主業領域,造成非主業數量過多、非主業資產規模過大,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等產生重大影響,約談企業集團主要負責同志。
(四)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主業管理職責,對省政府國資委核定的主業、培育業務執行不力,偏離主業開展經營投資活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按照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有關規定追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企業集團內部的主業管理
第十五條 省管企業應建立健全內部主業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後報省政府國資委備案。主業管理制度應與其他管理制度銜接統一,主要內容包括:
(一)核定主業的原則依據、工作程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二)根據主業,對權屬企業的主要經營活動建立授權、監督與管理制度。
(三)主業發展情況統計分析評估的工作程式、責任部門以及相應的數位化管理體系。
(四)其他應納入主業管理制度的內容。
第十六條 省管企業負責對權屬企業實施全面有效的主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及省政府國資委核定的主業對權屬企業開展主業核定,二級企業、三級企業的主業核定結果抄送省政府國資委。
第十七條 省管企業應突出主業開展專業化整合,在子企業層面推動一類業務主要由一個子企業專門運營,一個子企業主要經營一類業務,打造專業化子企業。控制非主業資產規模,清理退出不具備競爭優勢、缺乏發展潛力的非主業、非優勢業務和低效無效資產。
第十八條 省管企業應建立內部主業管理數位化監測體系,強化主業經營日常管控,加強主業發展指標動態分析,提高對經營環境變化、行業發展趨勢的研判能力,及時最佳化調整主業發展策略,防控偏離主業發展的風險。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