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強和規範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推動省屬企業增強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省屬企業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字〔2024〕3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24〕32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各大企業:
《山東省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4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加強和規範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推動省屬企業增強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省屬企業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指山東省人民政府授權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本辦法所稱權屬企業,指省屬企業各級獨資、控股以及實際控制企業。
第三條 省屬企業應圍繞功能定位明確主責,並根據主責確定主業、擬培育主業。
主責是指省屬企業的戰略定位、核心功能、重要使命和重大責任。
主業是指省屬企業圍繞主責開展的,能夠增強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競爭力、支撐未來高質量發展的核心業務。
擬培育主業是指省屬企業適應轉型升級、探索新增長點、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需要,具備一定發展基礎、納入企業發展規划進行培育,但有關經營指標未達到主業標準的業務。
第四條 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聚焦核心功能。立足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屬企業功能定位,全面踐行使命擔當,在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構建新發展格局中發揮科技創新、產業控制、安全支撐作用,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
(二)堅持高質量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向產業鏈價值鏈中高端集中,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著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聚焦核心業務和資源優勢,著力發展實體經濟,突出質量效益和價值創造導向,不斷提高核心競爭力。
(三)加強科學管理。立足產業發展規律與趨勢,著眼產業鏈、生態圈建設,結合企業歷史沿革和發展現狀,合理確定主責主業定性定量標準,科學核定主責主業,加強動態管理,建立監測評價、調整、最佳化的全流程閉環管控體系,健全完善管理長效機制。
(四)強化責任落實。突出主責主業管理的嚴肅性、規範性,發揮企業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作用,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嚴格規範企業主責主業決策、申報、調整程式,加強制度執行與日常監管。
第五條 省國資委履行省屬企業的主責主業監管責任,主要包括:
(一)擬定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辦法,指導省屬企業建設主責主業管理制度體系,推動形成主責主業管理長效機制;
(二)組織開展省屬企業主責主業核定和調整,對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進行監測評價;
(三)引導省屬企業圍繞主責主業最佳化內部資源要素配置,指導推動省屬企業資產重組和業務協同,積極培育行業領先企業;
(四)加強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的日常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嚴肅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責任;
(五)與省屬企業主責管理和主業發展相關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六條 省屬企業履行主責主業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包括:
(一)在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提出主責主業核定和調整申請;
(二)建立健全主責主業管理制度,負責權屬企業主責主業核定、調整和日常監管;
(三)聚焦主責主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定期監測評估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並向省國資委報告;
(四)建立主責主業與發展規劃、投資計畫等聯動機制,堅持突出主業、聚焦實業,對存量業務實施專業化整合與協同發展,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提升發展質量和核心競爭力。
第二章 核定標準
第七條 省屬企業主責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批覆的組建方案,省國資委落實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對企業提出的要求以及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等確定。
第八條 省屬企業主業根據主責確定,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服務國家重大戰略和全省發展戰略,助力推動我省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符合國資國企改革發展要求,服務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最佳化調整,加快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推動產業數位化、智慧型化、綠色化轉型,發揮國有龍頭企業產業鏈支撐帶動作用;符合企業發展戰略,服務企業提高核心競爭力,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
第九條 省屬企業主業按照主業名稱、主業目錄、企業名錄相結合的方式實施配套管理。
第十條 省屬企業主業名稱,應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及相關行業分類的名稱,結合企業實際經營發展情況,考慮產業組織形態、產業規模等因素,經總結概括後予以確定,或採用約定俗成的產業名稱。
擬培育主業名稱,應同時參照《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5+5”十強產業統計分類(試行)》的名稱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主業和擬培育主業的名稱確定後,將涉及的業務按照產業鏈進行梳理,各層級企業對應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的門類、大類、中類、小類,形成主業目錄和企業名錄,進行精準管理。強關聯、高協同的業務,可以按照不同產業鏈在同一主業名稱下進行統一管理,分別形成主業目錄和企業名錄。
第十二條 省屬企業主業數量一般為1-3個,承擔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務,或產業帶動力強、資產規模大、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高的企業可增加1個。申請核定為主業的業務,營業收入利潤率原則上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並符合以下標準:
(一)申請核定1個主業的,該業務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占企業全部業務總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於70%;
(二)申請核定2個及以上主業的,合併計算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占企業全部業務總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於80%;單個業務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占企業全部業務總量的比重,近三年平均不低於30%。
第十三條 省屬企業可以選取具備相應資源優勢和產業鏈培育基礎的1個業務作為擬培育主業,並在發展規劃中明確培育期(一般為5年)和任務目標。擬培育主業主要包括:結合主業發展能力確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結合主責確定的“十強”產業,以及助力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構建我省現代化產業體系的優勢產業。
第十四條 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屬於承擔全省重大戰略布局任務、標誌性產業鏈和生態圈建設的重點項目和業務,但未納入省屬企業主業目錄的,列入特別項目任務清單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省屬企業應嚴格限定主業、擬培育主業的內涵和範圍,嚴禁泛化主業、偏離主業發展;嚴格區分產業投資布局與業務場景套用邊界,嚴禁無關多元、過度延伸低端產業鏈;嚴格把握主業與生產經營輔助性業務的關係,堅持獨立經營核算,嚴禁違規轉移利潤。
省屬企業不得盲目選擇無技術能力、人才儲備和管理經驗的業務作為擬培育主業;不得將持牌金融機構的業務、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商業性房地產業務作為擬培育主業;不得開展與主業產品、原材料無關的大宗貿易業務;不得在集團業務範圍外開展地方金融組織的相關業務。
第三章 核定程式
第十六條 已設立的省屬企業主責,由省屬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省國資委提出核定建議申請,由省國資委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等進行初核後,上報省政府研究決定。
新組建或重組的省屬企業主責,應在其組建或重組方案中予以明確,經省政府批覆後,省屬企業按照批覆方案落實主責、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省屬企業主業及擬培育主業按以下程式核定:
(一)申報。省屬企業根據主責要求,結合功能定位、發展規劃、內外部環境和發展實際,在認真研究論證、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內部決策後提出主業、擬培育主業建議申請,報省國資委。
(二)審核。省國資委組織行業專家研究論證,與省屬企業充分溝通,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省屬企業。
(三)核定。省屬企業根據省國資委的反饋意見對主業進行修改完善,經董事會決策後,向省國資委報送書面請示,省國資委予以正式批覆。涉及多個股東的,還應履行股東會決策程式。
第十八條 省屬企業申報材料應包括:
(一)申請核定主責、主業及擬培育主業的請示,主要內容包括:擬定主責、主業及擬培育主業的依據,經營情況、業務發展現狀及前景,行業對標及競爭力分析,產業發展目標及任務舉措等。
(二)省委、省政府批覆的公司組建方案和相關決策部署、行業監管部門關於本企業戰略定位、重要使命、重大責任以及改革發展等檔案資料。
(三)省屬企業內部決策檔案。
(四)主業目錄、企業名錄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主責主業載入公司章程,作為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依據。省屬企業應將本企業主責主業有關內容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對於列入特別項目任務清單的項目和業務,省屬企業將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相關依據報送省國資委後,省國資委對其實施清單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省屬企業主責經核定後保持穩定。省委、省政府作出重大決策部署,或企業經營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由省國資委按程式對省屬企業主責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省屬企業主業、擬培育主業核定後,一般在5年規劃期內保持相對穩定。根據主業發展監測評價結果和權屬企業增減變動情況,企業申請後,對主業目錄、企業名錄和特別項目任務清單按程式適時調整。
省屬企業因主責調整或發生重大產業變革、重組整合、資產(股權)劃轉等情況,確需調整主業、擬培育主業的,按核定程式申請調整。
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最佳化需要,省國資委可按程式對省屬企業主業、擬培育主業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省屬企業擬培育主業在培育期內實現預期發展目標、達到主業核定標準的,可調整為主業;培育期滿未達到預期發展目標、培育能力不足或不再具備培育條件的,企業應重新進行論證研究,提出繼續培育或調整退出的建議,報省國資委。
第二十四條 省國資委以信息化手段加強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監管,將主責主業管理納入國資監管信息系統,建立主責主業動態監測、跟蹤管理和統計分析機制。
第二十五條 省國資委每年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和發展情況進行監測評價。省屬企業應及時對主業及擬培育主業的管理和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分析論證,涉及的資產、經營、投入、產出等情況,要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充分披露,並於每年4月末向省國資委報送主業發展專項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按照確定的主責主業,總結形成可複製推廣的主業管理模式,圍繞提升主業競爭優勢,不斷創新最佳化,打造特色企業文化,形成“心無旁騖攻主業”的氛圍。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健全本企業主責主業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履行主責,對權屬企業實施全面有效的主業管理,確定權屬企業主業並抄報省國資委。每戶權屬企業原則上聚焦集團的1個主業方向,避免行業同質化無序競爭。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對現有存量資產進行全面梳理,組織實施專業化整合,制定最佳化整合方案,明確整合的目標、措施和完成時限(原則上兩年完成),推動技術、人才、資本等要素向主業集中,不斷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第二十九條 省屬企業按下列情形對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的業務進行分類管理:
(一)淨資產收益率連續三年低於5年期國債利率的,應明確清理目標,限期清理整合退出;
(二)盈利水平較高,有人才、技術等資源優勢,對主業有輔助作用的,應轉型升級、融入主業產業鏈,助力主業強鏈、補鏈、延鏈;
(三)因歷史原因形成的、短期無法退出的,應加強對標挖潛、實行獨立核算,實現自我造血、自我生存;
(四)符合專業化整合要求、與其他省屬企業業務能夠產生協同效應的,應統籌最佳化整合到其他優勢企業。
第三十條 省屬企業主業管理和投資管理應加強聯動。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業務投資金額占年度投資計畫總額的比例,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公益類企業應分別不超過5%、3%、2%,並且在項目實施前逐項報省國資委覆核。未經省國資委覆核同意的,不得實施投資。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省國資委研究決定的投資事項按有關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三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嚴格落實國有企業參股管理和基金業務管理有關規定,不得違反規定以參股或基金形式投資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的業務。
第三十二條 省國資委建立健全主責主業監督管理體系,發揮巡察監督、戰略規劃、法律合規、產權管理、考核分配、財務評價、審計監督等相關職能作用,加強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問題並督促省屬企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發揮公司法人治理機制的制衡作用,將主責主業年度監測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董事會和董事評價的重要依據。發揮巡視、審計等外部監督作用,將主責主業年度監測評價結果報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
第三十四條 對於落實主責有力、聚焦主業發展有效,及時對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的業務進行科學分類管理的,在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加分獎勵。主責主業年度監測評價結果為優秀的企業予以通報表揚。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省國資委建立健全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工作責任追究機制,對省屬企業主責主業管理中存在問題的,根據職責許可權,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履行主責主業申報核定程式,或提交失實申報材料的,下發提示函責令整改;
(二)對集團本部和權屬企業主責主業日常監管不力,存在瞞報、漏報問題的,約談省屬企業負責人;
(三)未經批准新增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業務的,在省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時,該項業務形成的營業收入、利潤等相關指標值從考核中扣除;
(四)未經批准新增主業、擬培育主業之外業務投資的,省國資委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所涉及的國有股權(資產)無償劃轉至其他省屬企業或責令限期退出,同時取消該企業和負責人評先評優資格。
第三十六條 省屬企業在主責主業管理中存在問題逾期未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再次發生同類問題的,按照職責許可權依規依紀依法對企業相關責任人給予處理、處分。
第三十七條 省屬企業違反本辦法及國資監管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主責主業管理職責,在經營活動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和規定,嚴肅追究企業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省屬企業內部應建立健全主責主業管理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規範主責主業申報、調整的內部決策和管理程式,強化主業經營日常管控,防範偏離主責主業經營投資風險。對於權屬企業違反主責主業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相應的職責許可權對相關企業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省屬企業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企業的主責主業管理制度。各市國資監管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市相關制度。
第四十條 省屬國有文化企業、金融企業主責主業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主業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字〔2019〕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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