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建築保護和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23日,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文物局發布《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浙江省文物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市、縣(市)財政局、建委(建設局)、文物局(寧波不發):
為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和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浙江省文物局
2023年4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建築保護和管理工作,根據《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落實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歷史建築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所需資金,主要由其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自行籌措,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條 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市縣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資金原則上實施期限為三年,到期後,省建設廳應對專項資金三年實施總體情況開展績效自評,省財政廳可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條 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講求績效”的原則分配,圍繞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點,並適當向工作成效顯著地區傾斜。
第五條 省財政廳牽頭制定資金管理辦法,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指導地方預算管理等。
省建設廳負責研究制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專項工作計畫,研究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下達年度工作任務,對資金使用情況組織監督檢查,開展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並指導地方做好相關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省文物局負責配合省建設廳研究制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工作計畫和專項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各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文物等部門具體負責專項資金的項目儲備、任務申報、資金分配、項目管理、資金監管、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我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保護規劃,經批准保護規劃範圍內的項目和經地方政府公布的歷史建築保護利用等方面,主要包括:
(一)市縣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項規劃及實施方案編制;
(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
(三)經批准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範圍內市政、防災等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改善類項目;
(四)經地方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歷史建築保護利用;
(五)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及歷史文化名城體檢評估。
第七條 專項資金分配採取因素法,以年度重點工作任務為主因素,再綜合考慮資源數量、財力狀況等子因數進行分配。
(一)主因素。
工作任務:結合住房城鄉建設部下達工作任務、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部署、年度全省城鄉建設工作要點等,每年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
(二)子因素。
承擔重點工作任務地區的資金數額結合以下子因素計算確定:
1.資源數量。歷史文化名城按照名城中的歷史文化街區數量分10處、5處、2處三檔折算資源數量,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名城外的歷史文化街區按實際數量計算資源數量;歷史建築按照經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實際數量折算資源數量。
2.財力狀況。綜合考慮各市縣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等因素,按照省級轉移支付二類設定係數,其中,加快發展地區係數為1.5,一般地區係數為1.0。
第八條 省建設廳牽頭根據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及時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分解方案報省財政廳,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各項工作任務下達給市縣。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進行審核後,會同省建設廳、省文物局在11月底前,按不低於當年專項資金預計執行數的70%提前下達下一年度專項資金;剩餘資金待省人代會批准預算後60日內下達。績效目標隨同資金檔案一併分解下達。
第九條 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文物部門組織本地區項目申報和審核工作,做好項目儲備。每年從儲備項目中擇優確定補助項目作為專項資金分配依據。
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文物部門及時按要求將專項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資金分配結果於每年6月底前報省建設廳備案。
第十條 市縣應明確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按規定範圍統籌安排,對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擠占、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文物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省建設廳應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績效指標體系,根據績效目標及時開展績效監控,確保績效目標按時完成,並每年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自評。省財政廳可視情開展項目抽評及重點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各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是績效管理的責任主體,對違規使用補助資金的,應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按照相應規定執行,專項結餘結轉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盤活使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文物局共同負責解釋。原《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建〔2019〕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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