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是嘉興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嘉興市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江南水鄉古鎮,是指被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中國歷史文化名鎮。
第四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應當遵循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和原則,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維護江南水鄉古鎮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負責組織編制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規劃,將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江南水鄉古鎮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江南水鄉古鎮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監督和管理。
市、縣(市、區)規劃、公安、財政、生態環境、建設、交通、水利、應急管理、市政園林、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可以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縣(市、區)、鎮財政資金;
(二)中央、省、市專項補助資金;
(三)保護利用收入;
(四)社會資金;
(五)國際援助、捐贈;
(六)其他資金。
第八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資金主要用於下列方面:
(一)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古建築、傳統民居;
(二)對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修繕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古建築、傳統民居進行補助;
(三)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四)治理河湖水系;
(五)收儲非國有歷史建築、古建築、傳統民居;
(六)研究和展示文化遺產;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保護行為。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江南水鄉古鎮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江南水鄉古鎮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相關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條 在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文化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保護
第十一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護原則、保護內容和保護範圍;
(二)保護措施、改造利用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
(三)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保護要求;
(四)核心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及其保護要求;
(五)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名錄及其保護措施;
(六)歷史建築名錄及其保護要求;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要求;
(八)保護規劃分期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措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照江南水鄉古鎮保護規劃,制定具體保護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開展文化遺產普查,提出並建立保護名錄;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修繕保護計畫;
(四)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整治環境風貌;
(五)負責安全和衛生管理,維護社會秩序;
(六)開展公眾教育,宣傳普及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七)組織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訓、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整體空間環境,包括街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以及與其相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二)歷史文化街區;
(三)文物保護單位;
(四)歷史建築、古建築、傳統民居;
(五)傳統橋樑、廊棚、駁岸、水埠、古井等建(構)築物;
(六)河湖水系;
(七)古樹名木;
(八)民風民俗、傳統戲曲、傳統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九)歷史地名、方言、老字號;
(十)其他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江南水鄉古鎮構成要素。
第十四條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保護範圍主要出入口設立示意圖,保護範圍分為遺產核心區和遺產緩衝區。
遺產核心區即核心保護範圍,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重要區域。
遺產緩衝區即建設控制地帶,指江南水鄉古鎮遺產保護的風貌協調區域。
第十五條 遺產核心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保持江南水鄉古鎮的傳統格局、街巷肌理、河湖水系、建築群體組合、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其他體現傳統風貌的各種構成要素;
(二)除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得新建、擴建建(構)築物;
(三)對影響江南水鄉古鎮格局風貌的障礙性建築、道路和其他基礎設施,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和保護規劃制定整治方案並逐步實施。
第十六條 遺產緩衝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保護:
(一)延續江南水鄉古鎮的傳統空間布局和整體肌理特徵;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其高度、體量、色彩、形式、空間尺度等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十七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道路、駁岸、碼頭和其他設施進行維護修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江南水鄉古鎮可以根據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經濟發展產業,防止無序和過度開發。
第十九條 鼓勵利用江南水鄉古鎮文化遺產資源進行旅遊產品的設計開發,充分展示江南水鄉古鎮獨特的遺產價值和文化內涵。
第二十條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開展下列經營項目和活動:
(一)設立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紀念館等;
(二)開辦傳統手工作坊,製作民間工藝產品;
(三)開展傳統娛樂業及民間藝術表演活動;
(四)民間工藝品收藏、交易、展示;
(五)地方傳統文化體育活動。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江南水鄉古鎮開展傳統文化藝術、民族風情、民間工藝的保護、挖掘、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採用出資、捐資、捐贈或者租用歷史建築、古建築、傳統民居等方式,參與江南水鄉古鎮的保護和利用,在保持建築原有格局和風貌的基礎上,提供生活體驗、特色手工、展示陳列等服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資源普查、非遺傳承、技術培訓、文化研究、修繕保護和宣傳教育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開展與國際、國內遺產保護組織等相關團體的文化交流和項目合作。
第二十三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範圍內設定店招、廣告、霓虹燈、道路標誌、旅遊標識等室外設施,應當與江南水鄉古鎮歷史風貌相協調。
第二十四條 傳統民居的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由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保護責任。所有權人可以與實際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約定保護責任,但不得以此為由免除各自的保護責任。
傳統民居的實際使用人應當配合所有權人對傳統民居進行安全檢查和修繕。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破壞傳統民居。傳統民居有損毀危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維護和修繕。保護責任人不具備維護和修繕能力的,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進行保護。
第二十六條 歷史建築、古建築的修繕應當使用原材料、原工藝。
無法使用原材料、原工藝,需要新材料、新工藝替換的,修繕部分應當進行標記,與原有部分有所區別。
第二十七條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歷史檔案、建築檔案、基礎設施檔案和經營管理檔案等檔案資料的管理,建築檔案和基礎設施檔案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縣(市、區)城建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江南水鄉古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河湖水系實行日常保潔,定期開展河湖清淤,改善河湖水質。
第二十九條 江南水鄉古鎮實行交通流量控制,優先發展公共運輸,提倡綠色出行,逐步恢復遺產核心區的慢行系統。
第三十條 江南水鄉古鎮的消防、防洪排澇、地震疏散等防災體系設計,應當符合自身特點和保護規劃,並充分尊重原有防災體系的歷史價值與實用價值。
江南水鄉古鎮的消防布局、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範設定。
第三十一條 江南水鄉古鎮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江南水鄉古鎮因保護管理不善,致使其原有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令所在地鎮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江南水鄉古鎮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