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是東莞市制定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暫行規定
- 實施地區:東莞市
《東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是東莞市制定的暫行規定。
《東莞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是東莞市制定的暫行規定。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東莞歷史文化的保護與管理,繼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
第九條 由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東莞市、鎮(街)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經專委會論證後,參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應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申報與...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歷史文化...
對於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消防設施的設定,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執行。 (三)文物部門加強行業監管。文物部門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將消防安全列入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督促指導文物建築管理、使用單位落實消防...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釋義》是全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必備的工具書,也是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所在地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等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事業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書,具有很強的...
革命遺址所在區域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申報條件的,應當依法組織申報。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列入保護名錄的革命遺址按照省確定的統一樣式設定保護標識。保護標識應當在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設定。保護標識具體樣式由省文化...
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遺產的保護,規範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修繕程式,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依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訂本法。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協調保護與建設發展,以確定保護原則、內容和重點,劃定保護範圍,提出保護措施為主要內容的城市規劃的專項規劃設計。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凡是老城的歷史分區,往往同時存在歷史環境保護、舊城...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①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②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③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利用工程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利用工程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十四五”重點項目規劃》中提出的重點項目。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議事協調機構,負責保護工作的統籌、指導、協調、監督,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中違反規劃建設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並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宗教、公安、消防、民政、財政、國土資源、旅遊、公用事業、園林、房產...
(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保護規劃 項目建設應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項目所在地的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的保護規劃。其中,屬於政府投資的項目,應符合《政府投資條例》等法規要求和相關投向要求。...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繼承和保護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鄉建設與社會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 定。全文 ...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文物保護利用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的。(二)未按規定認定公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街區和歷史地段、歷史建築等,或者未按規定核定或登記公布不可移動文物,並且達到一定數量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有權對損毀、破壞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研究和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北京舊城二十五片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北京皇城保護規劃》以及《北京市東城區總體發展戰略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
本書內容包括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檔案,編入了憲法、國家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有關技術規範、黨和國家相關檔案,以及關於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保護的領導講話等。 [2] 本書集歷史文化名城...
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林業園林、民政、水務、商務、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通過頒發榮譽證書、通報表揚、給予獎勵等...
為加強佗城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弘揚歷史文化,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結合佗城古城保護、開發和...
法律法規對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建築、古樹名木、傳統地名等的保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傳統村落的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謀劃、系統推進,價值導向、應保盡保,合理利用、傳承發展,多方參與、形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提供技術和志願服務等方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和管理,傳承和弘揚僑鄉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
第九條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保護規劃與名錄 第十條 名城保護應當編制名城保護規劃。隨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街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有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委員會成立專家委員會,由規劃、文物、文化、房產、交通、...
(七)財政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相關資金的保障及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八)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與土地、礦產資源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九)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負責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
(七)財政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相關資金的保障及資金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八)自然資源部門協助與土地、礦產、海洋資源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十一條 本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實行保護名錄製度。第十二條 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申報,依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執行。市級歷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