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規定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規定

《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主管部門: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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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範圍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 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劃定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設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說明,應當包括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等內容。民族自治地區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說明,應當同時用規範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書寫。

建設控制地帶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省級、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劃定並公布。

名城名鎮名村

文物保護法》規定,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由國務院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別豐富並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革命紀念意義的城鎮、街道、村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並報國務院備案。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進一步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1)保存文物特別豐富; (2)歷史建築集中成片;(3)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4)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築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保護範圍規定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1)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2)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規定。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①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②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③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④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3)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規定。
《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並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4)文物修繕保護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
《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規定,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國家文物局認為有必要由其審查批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畫和設計施工方案,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和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計畫和設計施工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文物修繕保護工程應當接受審批機關的監督和指導。工程竣工時,應當報審批機關驗收。

規定

施工發現文物報告和保護的規定
1.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工作的規定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範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有自然破壞危險,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並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2.施工發現文物的報告和保護
《文物保護法》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 h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3.水下文物的報告和保護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發現遺存於中國內水、領海內的一切起源於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於外國的文物,以及遺存於中國領海以外
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的起源於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應當及時報告國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已打撈出水的,應當及時上繳國家文物局或者地方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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