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佗城古城的保護和管理,弘揚歷史文化,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結合佗城古城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佗城古城保護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龍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佗城古城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科學管理的原則。核心保護區範圍為:東至宋代城牆基址(現為水泥路)、西至古代西濠水系(現為小溪)、南至東江河、北至宋代城牆基址(現為水泥路);建設規劃控制區範圍為: 東北面以佗城新建東江大橋至205國道連線路線為界、西南面以京九鐵路為界線(包括正相塔)、東南面以東江河岸(包括東壩島)為界、北面以現205國道為界圍合的範圍。
第三條 凡在佗城古城(以下簡稱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和控制區域內開展規劃、建設、文物保護與管理等各項工作及其他相關活動,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佗城古城街區內文物古蹟進行整體修繕和保護,應體現佗城的歷史文脈。核心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禁止拆除,進行房屋、設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調整時,外觀必須按修舊如舊的原則修繕;建設規劃控制區範圍內不得建設風貌與古城功能、性質無直接關係的設施,翻建、改建原建築須採用傳統工藝和傳統建築材料,其性質、體量、高度、色彩及形式應當與相鄰部位的風貌相一致,建築形式應體現各歷史時期嶺南客家建築風格。
第五條 佗城鎮要積極做好古城的保護和土地管控工作。縣文廣新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古城建築、傳統工藝、飲食文化、民風習俗等文化遺產的蒐集、整理、研究、保護和開發利用。縣住建、規劃、國土、旅遊、環保、工商、環衛、公安交警、經貿、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許可權和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古城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佗城鎮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均有保護古城的義務,應積極參與保護古城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投資、捐贈等形式,進行古城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第八條 古城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納入縣城建設規劃、領導責任制和財政預算。
第九條 古城保護應依據《龍川縣城總體規劃》和《龍川縣佗城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編制控制區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相關規劃在編制過程中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確保規劃的科學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條 編制古城保護相關規劃,應當突出保護古城的完整格局,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二)注重保護古城歷史風貌、空間環境,體現古城特色;
(三)嚴格控制建築物高度、色彩和風格;
(四)符合古城保護總體要求,適應古城周邊居民生活和工作環境。
第十一條 古城保護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按有關規定程式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需要作局部變更和調整的,應當按原批准程式報批並公布。
第十二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原則上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因特殊需要,在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的,經佗城鎮同意後,須報縣文廣新局批准,再辦理相關手續。經批准的建設項目,應先進行文物調查或勘探。勘探費用列入建設單位工程預算。對不符合古城保護規劃要求的,不予辦理規劃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單位不得施工建設。
第十三條 古城保護應當體現歷史風貌,保持原有路格線局、街巷特色和名稱。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保護古城的環境。提倡使用液化氣、天然氣等清潔燃料,減少大氣污染。
第十五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工程建設,應嚴格執行《龍川縣佗城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從嚴控制古城內的機關、單位和城市居民的用房建設。街、巷、門應當按照歷史狀況及功能原樣進行維護、修繕。
第十六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或遷建。
第十七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不符合《龍川縣佗城鎮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予遷建、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屬於歷史形成或者經批准建成的,由縣人民政府分期分批組織實施,並按規定予以安置和補償;屬於違法建設的,由相關部門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經佗城鎮同意後,須報縣文廣新局批准,再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傳統建築實施分類保護,對典型民居、商鋪,名勝古蹟建立檔案,掛標誌牌。維修、改建、翻建傳統建築物、構築物和傳統民居、商鋪、名勝古蹟,應當修舊如舊,保持原貌。
第二十條 加強古城園林、綠地、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嚴禁砍伐古樹。有計畫地新建、擴建綠地,增植行道樹木,增加綠地面積。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採取有效防護措施,做好古城的防火、防盜、防汛、防震等工作,保障古城安全。
第二十二條 文物保護單位和重點傳統建築的民居、商鋪、名勝古蹟,由產權所有者或使用者負責保養、維修。
第二十三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擺設攤點、堆放雜物和實施其他妨礙道路交通、遊覽參觀等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超高、超重、超大型機動車進入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嚴禁亂停亂放車輛。腳踏車和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輛,不得隨意停放。公安交警部門和當地派出所要維護好交通秩序,加強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條 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經審查批准確定的門額牌匾,應古樸典雅,與古城建築的整體風格相協調,不準設定落地牌匾。要逐步恢復古城店面門額牌匾。嚴禁張貼標語和懸掛廣告。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現有的地上通訊、架空線路應逐步轉入地下設定。
第二十六條 縣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古城核心保護範圍內經營活動的指導和監督,適時發布鼓勵或者禁止經營的項目目錄,保持古城的傳統文化特色;重點發展具有佗城特色的文化旅遊產業;合理安排古城內商品經營市場布局。古城經營的店鋪,其招牌、門面裝修、店內設施、照明燈具和光色應當與古城風貌、氛圍相協調。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古城保護與開發,積極挖掘民間傳統工藝,建設專題博物館、陳列館等文化旅遊項目。對在佗城古城保護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文廣新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住建局和文廣新局批准,對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改變文物原狀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己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造成文物破壞的;
(六)施工單位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的。
第二十九條 刻畫、塗污或者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依法設立的文物保護單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所在單位給予警告,可以按照規定並處罰款。
第三十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堆放物資和易燃、易爆物品,排放有害氣體污染環境,損壞消防設施、移動文物保護標誌、危害文物安全的,由文廣新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給予警告或罰款,並責令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文廣新、住建、規劃、國土、經貿、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實施古城規劃、保護、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拖延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古城保護對象受到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