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

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

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於2020年6月19日由杭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杭州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17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錢塘江及兩岸區域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全面提升杭州市經濟社會發展質量和生態環境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是指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的規劃、保護、發展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包括本市行政區域內錢塘江幹流、主要支流及沿岸一定範圍的區域,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准的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
第三條 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應當遵循保護優先、規劃引領、協調推進、統籌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的統一領導。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協調機制和執法協同機制,研究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的重大問題。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承擔下列工作職責:
(一)統籌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的綜合規劃和重大建設計畫的編制;
(二)組織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的起草;
(三)統籌推進錢塘江及兩岸區域重大建設項目、重要區域的建設;
(四)組織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的目標考核。
市和區、縣(市)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教育、生態環境、文化、旅遊、文物、城市綠化、林業、水利、農業農村、體育、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協調機制,研究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的綜合規劃、重要區域保護和利用方案、重要建設項目設計方案、重點產業發展引導目錄等事項,推進錢塘江綜合保護和發展戰略及行動計畫的實施。
第二章 規劃
第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編制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國土空間專項規劃。
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應當按照規定程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未經規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調整。
第八條 錢塘江及兩岸區域應當根據具體區域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劃分為核心區域、重點區域、一般區域,實施不同的規劃管理控制措施。
市區範圍的詳細規劃和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跨區、縣(市)的核心區域、重點區域、一般區域的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其他核心區域、重點區域、一般區域的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縣(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在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法定程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 編制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國土空間專項規劃、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國務院批准的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尊重自然規律、經濟規律、社會規律和城鄉發展規律,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的基礎上,科學有序統籌布局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落實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在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的要求,並與風景名勝區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河道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條 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建立規劃實施評估機制,定期對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各類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第三章 綜合保護
第十一條 參與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保護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內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保持地區特色和傳統風貌。
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內環境、水資源、濕地、島嶼、山體和林木、野生動物、野生珍稀植物及文物等保護工作,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水利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制定錢塘江及兩岸區域水、大氣、土壤、生態保育、生態品質等生態環境指標。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林業、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每年評估生態環境指標的落實情況,並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 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應當嚴格執行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等涉水規劃要求。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規劃建設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現雨水、污水分流,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各斷面水質滿足水功能要求,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錢塘江防洪、防潮湧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水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溝通協調機制,根據防洪、灌溉、航運、旅遊、供水、生態保護等水資源配置的需要,組織協調錢塘江幹流和主要支流水庫蓄水庫容。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生態環境聯保共治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目標、投入、成效和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區域協作等方式,建立公平公正、權責一致、獎懲和生態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相適應的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十五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山體、河口、濕地、沙洲的生態修復,對廢棄礦山、施工遺留場地、廢棄物堆放場地等影響生態環境的區域進行清理、復墾或者生態化改造。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組織開展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生態廊道建設、錢塘江幹流和主要支流(主要集水區)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加強水利工程管理,實施沿河坡耕地、林地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提升涵水保土功能,實施林相改造工程,做好天然林保護和撫育,最佳化森林生態品質。
第十六條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岸線。禁止破壞錢塘江及兩岸區域自然生態岸線。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進現有岸線的生態化修復。
第十七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部門和水利、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生態價值、自然條件、利用現狀和景觀特點,將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內的島嶼劃分為限制開發類、嚴格保護類和最佳化利用類,並向社會公布。
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內島嶼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市城市綠化、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錢塘江及兩岸區域鄉土物種、植物群落調查,對具有重要生態、觀賞價值的鄉土景觀植物群落、鄉土物種組成的生態系統進行保護和開發。
禁止在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內的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
第十九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認定、記錄、建檔、研究等基礎工作,採取措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和傳播。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綜合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建設,形成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布局合理、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播網路。
第二十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及區、縣(市)人民政府定期開展錢塘江及兩岸區域歷史文化遺存普查,對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河道、古海塘、橋樑、水閘、碼頭、驛道、圍墾遺蹟等建築物、構築物和歷史遺蹟編制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禁止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列入保護名錄的歷史文化遺存。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錢塘江及兩岸區域歷史文化村鎮、街區和歷史建築普查,對符合條件的村鎮、街區和歷史建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列入保護名錄。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應當保持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空間尺度等,不得改變其依存的自然景觀和環境。
第四章 綠色發展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錢塘江及兩岸區域交通發展,推進沿江、跨江和水上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運輸快速換乘體系。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依法批准的綜合交通運輸規劃落實過江通道、沿江交通設施和水上交通建設的綜合布局。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規劃要求組織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陸聯運基礎設施,完善交通樞紐建設和線網布局。
第二十二條 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部門應當推進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綠道建設和養護規範的制定,統籌綠道系統建設,實現綠道貫通。
市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江(河)堤、海塘管理單位按照綠道建設和養護規範進行綠道建設、養護和修復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調查和傳承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的特色歷史文化資源。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特色文化場景建設,展現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特色自然景觀和人文意境。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編制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公共文化設施專項規劃,推進博物館、藝術館、圖書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錢塘江及兩岸區域旅遊發展規劃。
市旅遊主管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錢塘江及兩岸區域旅遊發展規劃的實施,開展生態旅遊協作,依據規劃建設和完善相關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二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的需要,編制產業發展導向目錄和負面清單,按照法定程式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新興特色產業,建立市域產業平台合作機制或者利益共享機制,引導區、縣(市)根據地理區位和資源稟賦確定本行政區域的產業發展布局,實現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產業發展優勢互補、協作配套、協同發展。
第二十七條 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部門應當推進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規範的制定,統籌重大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管理規範要求,實施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的綠地、公共廣場建設,設定運動、休閒、觀景、親水等公共活動空間及相關輔助設施。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促進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相關規劃,落實旅遊鎮、產業鎮和公共服務鎮等特色鄉鎮建設,完善鄉鎮基礎設施、公共醫療衛生服務、公共文化服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等體系。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社會事業向農村覆蓋,培育現代農業,發展鄉村旅遊,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五章 保障與考核
第二十九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本市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方式籌集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建設項目資金,支持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建設。
第三十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時,應當依法落實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基礎設施和重點項目的建設用地。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建立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績效考核制度,對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進行年度考核。市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部門負責年度考核的具體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技術對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相關監測結果作為前款規定的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侵占、損毀列入保護名錄但是不屬於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或者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的歷史文化遺存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錢塘江綜合保護與發展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監督檢查的;
(三)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淳安特別生態功能區等錢塘江及兩岸區域內的特定區域另有專門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錢塘江及兩岸區域的具體範圍,在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准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已批准的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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