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度假區概況,管理機構,黨工委辦公室,機關黨工委,經濟發展局,財政局,建設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環境保護局,度假區條例,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工作職能
(一)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西湖區委、區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代表市委、西湖區委對之江度假區實施黨的領導和監督。
(二)負責之江度假區
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宣傳、統戰、群團等工作。
(三)編制之江度假區發展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畫,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四)依法制訂之江度假區的有關
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之江度假區建設工程,核發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七)負責之江度假區園林綠化規劃、建設管理,環境保護和監督工作;編制並報批區內環境保護規劃,審批區內項目的環保設計和工程,核發《環保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驗收合格證》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八)負責之江度假區房產開發、房屋產權、產籍以及房產交易市場和物業的管理,核發房屋權屬證書和《商品房預售證》。
(九)負責統一規劃和建設管理之江度假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十一)負責之江度假區統計、審計、物價、城市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報批之江度假區的投資建設項目。
(十三)管理之江度假區旅遊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和其他涉外活動,負責處理涉外事務。
(十四)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設在之江度假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六)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度假區概況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是1992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全國12個國家級旅遊度假開發區之一,南瀕
錢塘江,北依
五雲山,為“三江兩湖” (錢塘江、
富春江、
新安江、西湖、
千島湖)風景名勝區的最佳結合部,最初規劃面積9.88平方公里。2002年9月,為充分發揮
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政策和品牌優勢,與
西湖區優勢互補,帶動轉塘及周邊地區的發展,杭州市委、市政府決定之江度假區黨工委、管委會與西湖區委、區政府進行合署,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幹部兼職、職能分開”的管理體制調整,規劃面積擴大至25.43平方公里。2004年7月,市委、市政府對兩區的管理體制又作了進一步的理順,委託西湖區委、區政府對之江度假區實施管理,也將
轉塘鎮委託之江度假區管理,實行之江度假區帶鄉鎮的管理體制,規劃面積也進一步擴大至50.68平方公里。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建區16年來,主要建成了宋城,西湖國際高爾夫等主題旅遊項目和
華庭雲棲度假酒店,
玫瑰園度假酒店,希爾假日酒店等眾多度假單元,累計接待中外遊客超過2900萬人次.其中2008年共接待遊客284.33萬人次,門票收入15104.72萬元,同比分別增長2.12%和20.32 %。基礎設施建設投入30多億元資金,基礎配套日趨完善,生態環境改善明顯。旅遊接待量,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等各方面在全國12個
國家旅遊度假區中均名列前茅。
管理機構
黨工委辦公室
(管委會辦公室)
主要職責:
1、負責市委、區委、度假區
黨工委決議、決定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區委、度假區黨工委領導批示及上級有關指示和批示的轉達和催辦落實。
2、圍繞中心任務和工作重點,組織調查研究,及時收集情況,提出建議,為區
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3、根據區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組織有關協調工作。負責起草度假區領導的講話材料和其他重要檔案、綜合性檔案。
4、負責收集各類工作信息,並及時向區領導報告重要情況,協助處理重要事件、重大事故及各局、鎮街、所屬各單位反映的重要問題。
5、負責對外宣傳工作。
6、負責處理機關日常黨務和政務工作,承辦有關外事接待工作;負責檔案、信訪、保衛、
辦公室自動化、行政後勤等工作。
7、負責度假區各類會議的會務工作,組織安排區領導的重要活動。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綜合科 秘書科 組織人事科 信息督查科。
機關黨工委
(紀工委)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統戰、群團工作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落實區委、度假區
黨工委對度假區機關黨的工作的決定、指示,提出機關黨的建設規劃,領導各單位黨組織搞好黨的思想、整治、組織的作風建設,做好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
2、負責機關
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監督檢查機關黨組織和黨員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3、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乾部的培養、考察、任免和管理工作。
4、指導機關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負責各單位中層幹部的政治理論培訓。
5、參與部門黨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加強對部門領導班子情況的了解和監督,為區委、度假區黨工委考察幹部提供參考。
6、負責辦理黨員因私出國(境)保留保留黨籍的審批工作和幹部、職工因公出國(境)的政審工作;負責統戰聯絡和群團工作。
7、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與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
8、協助西湖區委組織部、
西湖區人事局做好度假區各局、
雙浦鎮、
轉塘街道和轉塘科技園區開發公司區管幹部、公務員、事業單位等人員的考核工作。承辦機關和各事業單位的人員調配、獎懲、培訓、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人事統計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人才引進、投資入戶的審核工作。
9、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經濟發展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經濟、科技、統計、物價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編制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社會發展計畫,經區委、區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制訂
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產業導向、市場開發工作。
三、編制年度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計畫。負責基本建設、技術改造項目的審核、審批或申報,辦理社會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級的核准;負責投資項目用地的收儲立項報批工作。
四、負責科技項目、科技發展基金
立項審批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報工作。
五、負責內、外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契約、章程的審批、變更審批或審核報批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
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核發和外資企業的年檢年審工作;負責制訂利用外資、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審批辦法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監督、檢查國家控制物品的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和日常管理;負責
進出口貿易管理,組織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七、根據招商引資年度計畫,制訂和下達招商引資年度考核目標;舉辦投資說明會、招商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等招商引資活動;負責招商項目的洽談、項目合作文本的簽定。
八、負責制訂之江度假區旅遊安全管理辦法,指導、監督、管理勞動安全保護工作。
九、負責旅遊項目建設方案審查
聯席會議的召集、重點旅遊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審批和旅遊業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負責旅遊行業管理和標準化推廣及專項旅遊經營業務的審批工作;組織和實施度假區的飯店星級評定及申報;負責轄區內
國內旅行社及外資控股或外資獨資旅行社的審核和報批工作;協調整治和改善度假區
旅遊環境,規範景區(點)旅遊經營服務活動和景區(點)等級評定報批工作;協調、指導度假區旅遊安全管理、緊急救援、保險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旅遊整體形象的宣傳、重大促銷活動的組織、旅遊促銷方案和宣傳資料的編制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轄區內旅遊市場秩序和
服務質量,受理
旅遊投訴,依法維護
旅遊消費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之江度假區及
轉塘鎮固定資產、服務業統計工作;綜合整理外經、外貿、外資和旅遊等統計數據
十三、根據國家普查任務,配合相關部門制訂普查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普查工作,對普查資料進行數據處理和開發利用。
十四、負責對市場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和引導經營者定價行為,制止
價格壟斷、
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清理整頓亂收費,查處各類
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制訂和調整價格審批許可權內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
十六、指導轉塘鎮經濟發展工作。
十七、完成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財政局
主要職責:
一、財政局主要職責:
貫徹國家和省、市政府有關財政、資金和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負責建設資金的支付;負責土地專項資金的
財務核算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審計局主要職責:
組織實施國家、省、市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接受西湖區政府同級審計。
向西湖區政府、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報告和向度假區管委會的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
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1、之江度假區各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使用效益。
2、之江度假區各部門及下屬單位預算外財政資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效益。
3、之江度假區所屬國有企業的財務收支極其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4、之江度假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使用情況和
投資效益,重點建設項目
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5、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
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
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6、對審計中發現巨觀管理問題進行
專題審計,對於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部門單位進行
專項審計調查,並向區政府、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和上級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承辦之江度假區管委會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承辦紀檢監察部門和
司法機關要求協助的
經濟案件審計事項。
內設機構: 預算(審價)科 基建(財務)科
建設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關於建設、環境保護、房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代收有關城市建設規費或審核其減免工作。
三、負責建築、安裝、裝飾等行業管理;負責進區施工(監理)企業資質的預審、考核、報批;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項目公司)的審核、報批;負責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和
竣工驗收工作;核發建設項目的《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四、負責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市政道路和公共管線的管理工作;負責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計畫、預決算、統計及建設管理工作;
五、負責制定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六、負責環境監測和環境管理工作,審核、報批建設項目環保設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核發《環保施工許可證》;依法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工作進行檢查,核發《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負責
排污申報登記,發放《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徵收
排污費。
八、負責環境衛生工作、綠化、市政實施的養護管理及地名管理工作。
十、完成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建設管理科 房產管理科 綠化管理科
規劃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關於規劃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總體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的編制、報批、實施,並對各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完成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綜合管理科 規劃管理科 工程管理科 監督檢查科
國土資源局分局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照規定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聽證和應訴事宜;
3、負責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來信、來訪、來電的受理、接待和辦理工作;
4、組織實施
集體土地的徵收徵用工作,管理集體土地
房屋拆遷工作;負責征地和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調處、裁決工作;協助做好留用地指標調劑和核拔拆復建用地指標前的土地、建築面積核查工作;
5、負責
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
土地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負責建設項目用地(經營性用地除外)覆核驗收工作;
6、負責各類用地的農轉用報批的前期工作,承擔具體建設項目用地(
經營性用地除外)審核、報批及批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轉塘鎮的
農村宅基地受理、審核、報批及批後管理工作;負責經營性用地的招標拍賣
掛牌出讓的前期工作;
7、負責
土地使用權交易(須通過土地有形市場交易的除外)的審核、報批和批後管理工作,收繳“
三資企業”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年租金,依法監督管理土地資產、
土地市場;
8、負責
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礦泉水、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9、組織實施
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負責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備案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組織保護地質遺蹟;
內設機構: 綜合科 土地利用科
地籍地產科
土地執法監察大隊 征地事務所 轉塘國土所 雙浦國土所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工作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
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活動。
(二)負責對各類企業和其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登記管理,核發營業執照;依法確認
企業法人資格和合法經營地位,監督檢查其登記註冊行為。
(三)負責城鄉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的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依法對其監督管理,規範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
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四)依法監督管理
生產資料市場、農貿市場、消費品市場;參與監督管理金融、勞動力、房地產、技術、信息等
生產要素市場;參與管轄範圍內市場的規劃、論證及發展;負責市場登記的初審。
(六)依法監督管理註冊商標,查處註冊商標假冒、
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
(八)依法監督管理
經濟契約,查處利用經濟契約進行的違法行為;負責對經濟契約、擔保進行鑑證,依法進行企業財產抵押物登記;實施
企業信譽公示工作。
(九)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的工作。
(十)承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區政府交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綜合科 註冊科 經檢大隊
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履行轄區環境保護統一監督管理職責。
二、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負責轄區
環境標準執行的功能區管理。
三、負責制定轄區環境保護、
生態建設的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轄區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輻射等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
五、負責轄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
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保“三同時”管理制度。
六、負責轄區
環境監察工作,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執行情況,調查處理
環境污染事故和各類環境違法行為。
七、組織實施轄區排污申報、污染物排放許可和
排污費收繳工作,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
八、負責生態區創建、環保模範城市鞏固、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環境綜合整治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實施
十、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合管理科 環境監察科
度假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加快旅遊設施建設,促進杭州觀光度假型旅遊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杭州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准,設立
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度假區位於
錢塘江畔,緊靠西湖風景名勝區,東起
五雲山療養院,西至龍塢鄉,北起五雲山麓,南至珊瑚沙。總面積為9?88平方公里。
第三條 度假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實行
國家旅遊度假區的特殊政策和新型管理體制,使度假區成為旅遊度假和觀光相結合,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以接待境外旅遊者為主的綜合性的國家旅遊度假區。
第四條 鼓勵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在度假區內投資開發建設旅遊設施(包括基礎設施)和經營旅遊項目。
第五條 合理開發利用並切實保護度假區內的旅遊資源。所有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度假區的總體規劃,切實保護好城市飲水水源和度假區的自然人文景觀與
旅遊環境。
第六條 度假區內的土地依法徵用為國家所有。度假區內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通過依法出讓或轉讓,境內外投資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權。
第七條 度假區應當為投資者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度假區內投資者的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保護。
第八條 度假區的企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 度假區設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 ,代表
杭州市人民政府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條 度假區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編制度假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畫,經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審批或審核報批度假區內的投資建設項目;
(四)負責度假區的規劃、建設管理以及土地的徵用、開發、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房地產管理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的園林綠化、環境保護工作;
(六)負責度假區的財政、稅務、審計、物價、統計、勞動、人事、治安和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託監管國有資產;
(七)管理度假區的旅遊業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其他涉外經濟活動;
(八)處理度假區涉外事務;
(九)統一規劃和管理度假區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
(十一)協調管理
有關部門設在度假區內的派出機構的工作;
第十一條 度假區管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機構。杭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度假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由度假區管委會與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以度假區管委會為主。
第十二條 度假區的金融、國稅、保險、外匯管理、海關、
進出口商品檢驗等業務工作,均由有關部門或其設在度假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度假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為度假區的建設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第三章
投資和經營第十四條度假區鼓勵開發建設和經營下列項目:
(一)度假村、賓館、別墅、餐飲、購物設施;
(二)遊樂、娛樂和文化、體育、健身設施;
(三)遊覽、交通旅遊服務項目及其他第三產業項目;
(四)與旅遊業直接有關的無污染的生產性項目;
(五)與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
第十五條度假區內經批准可開辦外匯商店、免稅商店和中外合資經營的商業企業。
第十六條度假區可興辦國家法律所允許的
涉外旅遊服務項目。
第十七條度假區內經批准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一類旅行社,經營海外旅遊業務,並可按規定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旅遊汽車公司。
第十八條在度假區內興辦企業,由投資者向度假區管委會提出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旅遊項目按生產性項目限額審批)後,依法辦理
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度假區所在地
中國銀行的分支機構或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允許經營
外匯業務的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開戶。
第二十一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並按有關規定向度假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和
統計報表,接受度假區管委會的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驗證。
第二十二條度假區內的企業歇業,應當依照法定程式辦理有關歇業註銷登記手續,並對其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債權債務清理完畢後資產可以轉讓,屬於境外投資者的資金可以按有關規定匯出境外。
第二十三條度假區內的企業職工實行勞動契約制和聘用制。度假區內企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用境內外職工。其中招(聘)用的外籍職員須報度假區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度假區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會,依法做好
勞動保護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度假區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實行社會保險制度。
第四章
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計征地方所得稅。其中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
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並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度假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繳納所得稅後,外商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
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
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在度假區內投資開辦其他建設和經營項目,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稅款的40%。再投資不足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還的所得稅稅款。
第二十七條度假區內為建設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本建設物資,免徵
進口關稅和增值稅。
第二十八條度假區內土地出讓金除按規定上繳造地專項基金外,在規定年限內全部留在區內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九條度假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在
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經營設備,常駐的境外客商和職員進口安家物品,在合理數量內,經海關核准,免徵進口關稅和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