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建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0月04日發布,自1992年10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旅遊度假區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建立杭州西湖之江旅遊開發區並列入國家第一批旅遊開發區的請示》(浙政發〔1992〕46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建立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位於杭州市區西南的五雲山與錢塘江之間,東起五雲山療養院,西至龍塢鄉長埭村,北起五雲山麓,南至珊瑚沙的北塘閘,規劃面積為九點八八平方公里,劃分為綜合服務區、度假別墅區、遊樂購物區、高爾夫球場、大型淡水沙灘浴場等功能小區。
二、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主要利用外資進行建設,實行《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46號)規定的各項政策。
三、杭州之江國家旅遊度假區要做到特色鮮明,建築風格和諧統一。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按規划進行。住宿接待設施的建設標準要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起步階段的建設規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間客房以內。
四、要對度假區的規劃實施、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度假區開發建設中的其他有關事宜,請商國家旅遊局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