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江蘇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建立江蘇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0月04日發布,自1992年10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旅遊度假區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建立蘇州太湖旅遊開發區的請示》(蘇政發〔1992〕46號)和《關於建立國家太湖旅遊度假區的請示》(蘇政發〔1992〕7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建立江蘇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分為蘇州胥口度假中心和無錫馬山度假中心。蘇州胥口度假中心位於蘇州市太湖景區內,東起胥口鎮西,西至漁洋山太湖邊,北以塘河、蔣墩一線為界,南至長沙島,規劃面積為十一點二平方公里,劃分為綜合服務區、度假別墅區、吳文化城、水上風情園、橋島風光區、高爾夫球場等功能小區。無錫馬山度假中心位於無錫市太湖景區內,東起峰影河、東大壩交點,西至大瀆河,北以峰影河、東大堤為界,南至仙鶴嘴,規劃面積十三點五平方公里,劃分為綜合服務區、度假別墅區、水上活動區、康復中心、高爾夫球場等功能小區。
二、江蘇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主要利用外資進行建設,實行《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46號)規定的各項政策。
三、江蘇太湖國家旅遊度假區要做到特色鮮明,建築風格和諧統一。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按規划進行。住宿接待設施的建設標準要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兩個度假中心起步階段的建設規模各控制在一千間客房以內。
四、要對度假區的規劃實施、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度假區開發建設中的其他有關事宜,請商國家旅遊局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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