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計畫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計畫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1年08月31日發布,自2001年08月3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1年08月31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8月3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人民政府,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科技部、財政部、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環保總局、林業局、旅遊局,國家開發銀行:
環保總局《關於申請批准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計畫的請示》(環發〔2001〕13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請你們認真組織實施,並在實踐中逐步完善。要確保2005年底前,太湖水質有所好轉,梅梁湖、五里湖水質明顯改善,湖體高錳酸鹽指數控制到5.0-7.5mg/L,總磷控制到0.1-0.2mg/L,主要出入湖河流及主要交界斷面高錳酸鹽指數應達到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總磷指標分別提高一類達到地表水Ⅳ類或Ⅴ類水質標準,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在2000年現狀基礎上削減10%-25%。
二、《計畫》是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據,太湖流域的經濟建設活動必須符合《計畫》的要求。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以下簡稱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計畫》,抓緊制定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計畫,按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審批程式列入地方、部門和國家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五”計畫,並分年度逐項落實,認真組織實施。
三、太湖水污染防治主要責任在三省市各級人民政府。三省市人民政府要將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和措施納入省、市、縣長目標責任制,切實加強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要適應防治水污染的需要,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大力推行清潔生產,有效控制入湖污染物總量,實施截污、減排、清淤、引水、節流等有效措施。要加強對《計畫》實施的領導和監督,做到資金到位,措施落實,任務具體,責任明確,確保《計畫》按期完成。三省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對《計畫》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總結,對逾期未能完成任務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能分工,加強對《計畫》實施的指導和支持。《計畫》中提出的一些需國家支持的項目,請國家計委加強指導和督促。有關太湖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推行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工作,請國家經貿委加強指導和檢查。有關太湖污染防治的科技攻關和示範工程的建設,請科技部予以支持。有關城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計畫的制定和實施,請建設部加強指導並監督。有關航道整治、水上運輸航船污染防治計畫的實施,請交通部等部門指導並監督。有關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及調水、清淤及工程的實施,請水利部加強指導和檢查。有關農業面源污染控制和生態農業等農村環保項目,請農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並監督實施。有關旅遊餐飲設施、住宿設施和旅遊景區污染防治計畫的實施,請旅遊局指導並監督。
五、加強對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執法檢查。環保總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督。進一步發揮太湖水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好《計畫》,對流域重大環境問題要加強組織協調,提出解決方案並監督落實。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六、要多方籌集水污染防治資金。“十五”期間,太湖水污染防治投資以地方投入為主,國家給予適當支持。三省市要建立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加大污水處理費收取力度,逐年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使污水處理企業實現保本微利運行;要逐步收取垃圾處置費;工業企業的治理資金應由企業自籌為主,並從地方技術改造資金中解決一部分。要加快《計畫》工程項目的實施,做到起步要加快,投入要保證,管理要加強,確保工程質量。
七、三省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都要顧全大局,密切協作,團結治污,確保“十五”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標的實現。
國務院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b4377--011122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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