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0月04日發布,自1992年10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旅遊度假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建立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請示》(桂政報〔1992〕17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建立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位於北海市東南銀灘景區內,東起大冠沙東端,西至僑港鎮漁港東岸,北以銀灘北路、龍潭路為界,南至海濱,規劃陸地面積為十二平方公里,劃分為綜合服務區、度假別墅區、海灘康復區、海上運動區、娛樂購物區、高爾夫球場、文化活動區等功能小區。
二、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主要利用外資進行建設,實行《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46號)規定的各項政策。
三、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要做到特色鮮明,建築風格和諧統一。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按規划進行。住宿接待設施的建設標準要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起步階段的建設規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間客房以內。
四、要對度假區的規劃實施、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度假區開發建設中的其他有關事宜,請商國家旅遊局等部門研究辦理。
你區《關於建立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的請示》(桂政報〔1992〕17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建立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位於北海市東南銀灘景區內,東起大冠沙東端,西至僑港鎮漁港東岸,北以銀灘北路、龍潭路為界,南至海濱,規劃陸地面積為十二平方公里,劃分為綜合服務區、度假別墅區、海灘康復區、海上運動區、娛樂購物區、高爾夫球場、文化活動區等功能小區。
二、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主要利用外資進行建設,實行《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46號)規定的各項政策。
三、北海銀灘國家旅遊度假區要做到特色鮮明,建築風格和諧統一。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按規划進行。住宿接待設施的建設標準要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起步階段的建設規模要控制在一千五百間客房以內。
四、要對度假區的規劃實施、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度假區開發建設中的其他有關事宜,請商國家旅遊局等部門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