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建立廣州南湖國家旅遊度假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0月04日發布,自1992年10月04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0月04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國家旅遊度假區
你省《關於建立廣州南湖旅遊開發區的請示》(粵府〔1992〕21號)、《關於建立廣州南湖旅遊開發區的補充請示》(粵府函〔1992〕86號)及《關於建立廣州南湖國家旅遊度假區的補充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建立廣州南湖國家旅遊度假區。廣州南湖國家旅遊度假區位於廣州市北郊,規劃總面積為十五平方公里(含配套開發的白雲山景區十平方公里)。南湖國家旅遊度假區東起廣州舊廣從公路,西至白雲機場至南湖專用車公路,北起紅路水庫以北三百米處,南至同和鎮,區內劃分為綜合服務區、度假別墅區、東方野生世界、高爾夫球場、娛樂購物區等功能小區。配套開發的白雲山景區,東起白雲山摩星嶺,西至白雲機場東緣,北起白雲機場至南湖專用路一線,南至下坑水庫,區內建設嶺南藝苑、世界噴泉景區、軍事娛樂城、珍禽異獸園、狩獵場、觀光梯(塔)、雕塑園及海底世界等項目。
二、廣州南湖國家旅遊度假區主要利用外資進行建設,實行《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2〕46號)規定的各項政策。
三、廣州南湖國家旅遊度假區要做到特色鮮明,建築風格和諧統一。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要嚴格按規划進行。住宿接待設施的建設標準要符合國際旅遊度假要求,起步階段的建設規模要控制在二千間客房以內。
四、要對度假區的規劃實施、土地開發、項目建設等方面加強管理。度假區開發建設中的其他有關事宜,請商國家旅遊局等有關部門研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