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重點
現狀調查
調查簡介
又稱土地數量調查,按行政範圍分為全國、省(市、自治區)、縣(自治州,自治縣) 3級。縣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一般以縣為單位進行。調查的基本方法是:利用大、中比例尺地形圖或航片、影像地圖,通過外業補測或調繪,將變化的地物界線轉繪到地形圖或影像地圖上,勾繪出土地所有單位和使用單位的界線,並以修繪後的地圖作為底圖,量算出各類土地面積。同時,將
土地面積量算的成果,以鄉(或村)為單位,由下而上逐級匯總出各級行政管轄單位的土地總面積及各類土地面積。
調查程式
調查一般按下列程式進行:①準備階段。包括圖紙資料的收集、儀器準備和人員組織等。其中準備底圖和弄清現有圖紙的利用價值是準備工作的關鍵。②外業階段。主要工作項目包括現場踏勘,航片判讀,調繪或地形圖補測,如標繪各級行政及土地使用單位以及各種土地類型的界線,修正變化的地物界線、實地丈量線狀地物(道路、渠道)的寬度,以及收集、了解近年來土地利用的動態變化等。調繪或補測工作應符合規程的精度要求。③內業階段。主要是將外業補測或航片調繪的內容轉繪到工作底圖上、根據底圖量算面積、編制土地利用現狀圖、編寫土地資源調查報告等。可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儀器法、交會法、輻射網路法、方格法等轉繪方法,按一定的技術要求把航片的調繪成果轉繪到地形圖上。量算面積的工作,在轉繪好的分幅底圖上進行。土地利用現狀圖按行政區編繪,要能正確反映開展土地調查地區的各類土地的數量和分布,以及行政區劃和主要土地使用單位的界線。各類用地要用相應規定的圖式、註記表示。縣級土地利用現狀圖的比例尺一般為1:25000~1:100000;鄉級土地利用現狀圖的比例尺,農區為1:10000,林區、牧區為1:25000~1:100000。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的主要成果有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面積統計表和土地調查報告等。
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徐紹史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土地調查的有效實施,根據《土地調查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調查是指對土地的地類、位置、面積、分布等自然屬性和土地權屬等社會屬性及其變化情況,以及基本農田狀況進行的調查、監測、統計、分析的活動。
第三條 土地調查包括全國土地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
全國土地調查,是指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全國城鄉各類土地進行的全面調查。
土地變更調查,是指在全國土地調查的基礎上,根據城鄉土地利用現狀及權屬變化情況,隨時進行城鎮和村莊地籍變更調查和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並定期進行匯總統計。
土地專項調查,是指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需要,在特定範圍、特定時間內對特定對象進行的專門調查,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和勘測定界等。
第四條 全國土地調查,由國務院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調查領導小組遵照要求實施。
土地變更調查,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實施。
土地專項調查,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契約級財政部門,根據條例規定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調查所需經費。必要時,可以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土地調查經費從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收入等土地收益中列支的管理辦法。
第六條 在土地調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土地調查機構及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專項調查等工作。
第八條 土地調查人員包括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關事業單位的人員以及承擔土地調查任務單位的人員。
第九條 土地調查人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通過全國統一的土地調查人員考核,領取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已取得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發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直接申請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
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發,按照規定統一編號管理。
第十條 承擔國家級土地調查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近三年內有累計契約額1000萬元以上,經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土地調查項目;
(二)有專門的質量檢驗機構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保證制度;
(三)近三年內無土地調查成果質量不良記錄;
(四)取得土地調查員工作證的技術人員不少於20名;
(五)國土資源部規章、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的單位,應當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例第十三條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部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並公布。
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的單位,可以在全國範圍內承擔土地調查任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確定並公布省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
質量調查
通過土壤普查,並利用水文、地質、氣象、
農業、
林業、水利等專業調查資料,查清土地資源的質量(見
土壤調查)。
土地評價根據土地的自然和經濟特點,對土地的性狀進行鑑定與估價。
土地監測
指對各種土地利用類型的數量、質量及其利用狀況進行定期、定點的觀測、分析和評價。它是取得土地利用狀況的動態變化信息,掌握土地變化規律,以保護土地資源、不斷提高土地生產力的有效措施。監測內容包括土地數量、質量變化(如土壤退化、
土壤污染等),土地利用率及經濟效果,以及土地權屬關係的穩定性等。土地監測的主要方法是建立土地資源的動態觀測網點,通過對樣點有關指標的定期、定位的測定和分析,按期提供信息。為了不斷提高監測工作的技術水平和精確度,可套用遙感技術、利用電子計算機進行信息儲存;運用數理統計方法,進行大面積土地利用動態測報等。此外,土地監測還可以通過建立健全的土地統計、登記制度來進行。
領導機構
2018年8月9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成立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的通知》稱,根據機構設定、人員變動情況和工作需要,國務院決定,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調整為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調整為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對領導小組組成單位和人員進行相應調整。
其中,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組長一職由韓正兼任。
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始於2017年,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組長由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兼任。
2017年10月16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宣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調查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自2017年起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
該《通知》稱,開展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目的是全面查清當前全國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準確的土地基礎數據,健全土地調查、監測和統計制度,強化土地資源信息社會化服務,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土資源管理工作需要。
除組長張高麗外,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副組長由時任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時任國務院副秘書長丁向陽兼任,該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時任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兼任。
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現調整為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後,副組長分別由國務院副秘書長丁學東、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兼任。
此外,國務院第三次全國國土調查領導小組是階段性工作機制,不屬於新設立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然資源部,辦公室主任由自然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