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檢驗

進出口商品檢驗

進出口商品檢驗是指由國家設立的檢驗機構或向政府註冊的獨立機構,對進出口貨物的質量、規格、衛生、安全、數量等進行檢驗、鑑定,並出具證書的工作。目的是經過第三者證明,保障對外貿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國家規定,重要進出口商品,非經檢驗發給證件的,不準輸入或輸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進出口商品檢驗
  • 外文名: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 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 簡稱:"商檢"
定義,內容,程式,檢驗分類,監督管理,報驗規定,基本程式,

定義

進出口商品檢驗(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確定進出口商品的品質、規格、重量、數量、包裝、安全性能、衛生方面的指標及裝運技術和裝運條件等項目實施檢驗和鑑定,以確定其是否與貿易契約、有關標準規定一致,是否符合進出口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簡稱"商檢"。

內容

國際貿易中對商品的品質和數量以及包裝所進行檢驗鑑定,以便確定是否合乎契約規定;有時還對裝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殘損、短缺、或裝運技術條件等進行檢驗和鑑定,以明確事故的起因和責任的歸屬。檢驗的內容包括:出口商品品質檢驗、出口商品包裝檢驗、進口商品品質檢驗、進口商品殘損檢驗、出口動物產品檢疫、進出口食品衛生檢疫、進出口商品重量鑑定、運輸工具檢驗以及其它國家或商品用戶要求實施的檢驗、檢疫。 檢驗檢疫的法律法規依據主要是“四法三條例” :
“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三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程式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係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 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鑑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契約,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鑑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契約(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準、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凡契約、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籤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放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於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

檢驗分類

根據進口商品登記規定,進口商品的檢驗分兩大類
一類是列入《種類表》和契約規定由我國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進口商品。進口商品到貨後,由收貨、用貨或其代理接運部門立即向口岸商檢機構報驗,填寫進口貨物檢驗申請書,並提供契約、發票、提單、裝箱單等有關資料和單證,檢驗機構接到報驗後,對該批貨物進行檢驗,合格後,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印章,海關據此放行。
另一類是不屬上一類的進口商品,由收貨、用貨或代理接運部門向所在地區的商檢機構申報進口商品檢驗,自行檢驗或由商檢機構檢驗,自行檢驗須在索賠期內將檢驗結果報送商檢機構,若檢驗不合格。應及時向商檢機構申請復驗並出證,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賠。

監督管理

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是對進出口商品執行檢驗把關和對收貨、用貨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和儲運單位,以及指定或認可的檢驗機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方式,是通過行政管理手段,推動和組織有關部門對進出口商品按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出口商品質量和防止次劣商品進口。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對其檢驗的進出口商品進行抽查檢驗。
(2)對其檢驗組織機構、檢驗人員和設備、檢驗制度、檢驗標準、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等進行監督檢查。
(3)對其他與進出口商品檢驗有關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進出口商品實施質量認證、質量許可制度,加貼檢驗檢疫標誌或封識以及指定、認可、批准檢驗機構等工作,也屬於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監督管理工作範圍。

報驗規定

第一條 報驗單位
一、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國內企業;
二、進口商品收貨人或其代理人;
三、出口商品生產企業;
四、對外貿易關係人;
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
六、國外企業、商社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等。
第二條 報驗範圍
一、《種類表》內的進出口商品;
二、出口食品衛生檢驗和檢疫,以及出口動物產品的檢疫;
三、出口危險品包裝容器的性能鑑定和使用鑑定;
四、裝運出口易腐爛變質食品的船艙、貨櫃等;
五、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商品;
六、我國與進口國主管部門協定必須憑我國商檢機構證書方準進口的商品;
七、對外貿易契約、信用證規定由商檢機構檢驗出證的商品;
八、對外貿易關係人申請的鑑定業務;
九、委託檢驗業務。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商檢機構一般不予受理報驗:
一、應施檢驗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已裝運出口的;
二、按分工規定,不屬商檢工作範圍的。
第三條 報驗時必須提供的單證
一、進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契約、國外發票、提單、裝箱單和進口貨物到貨通知單等有關單證;
申請進口商品品質檢驗的還應提供國外品質證書,使用說明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憑樣成交的,須加附成交樣品;
申請殘損鑑定的還應提供理貨殘損單、鐵路商務記錄、空運事故記錄或海事報告等證明貨損情況的有關單證;
申請重(數)量鑑定的還應提供重量明細單,理貨清單等;
進口商品經收、用貨部門驗收或其它單位檢驗的,應加附有關驗收記錄、重量明細單或檢驗結果報告單等。
二、出口商品報驗時,報驗人應提供外貿契約(確認書),信用證以及有關單證函電等。憑樣成交的應提供買賣雙方確認 的樣品。申請預驗的商品,應提供必要的檢驗依據;
經本地區預驗的商品需在本地區換證出口時,應加附由該局簽發的預驗結果單;
經其它商檢機構檢驗的商品,必須加附發運地商檢機構簽發的"出口商品檢驗換證憑單"正本。
凡必須向商檢機構辦理衛生註冊及出口質量許可證的商品,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註冊證書、廠檢合格單或出口質 量許可證。
冷凍、水產、畜產品和罐頭食品等須辦理衛生證時,必須交附商檢機構簽發的衛生註冊證書及廠檢合格單。

基本程式

申請進出口商品免驗、放行基本程式
一、提出申請。凡要求免驗符合上述(1)至(4)項條件的進出口商品,由申請人向國家商檢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
(2)經填寫的免驗申請表(表式由國家商檢部門提供);
(3)有關證件,包括獲獎證書、認證證書、合格率證明、用戶反映、生產工藝、內控質量標準、檢測方法及對產品最終質量有影響的有關檔案資料;
(4)所在地及產地商檢機構的初審意見(限免驗的出口商品)。
二、專家審查。國家商檢部門受理申請後,組織專家審查組對申請免驗的商品以及製造工廠的生產條件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查,並對產品進行抽樣測試。
三、批准發證。專家審查組在審查及對產品檢驗的基礎上,提出書面審查報告,經國家商檢部門批准,發給申請人免驗證書,並予公布。
四、辦理放行。獲準免驗進出口商品的申請人,憑有效的免驗證書、契約、 信用證 及該批產品的廠檢合格單和原始檢驗記錄等,到當地商檢機構辦理放行手續,並交納放行手續費。對需要出具商檢證書的免檢商品,商檢機構可憑申請人的檢驗結果,核發商檢證書。
對進出口一定數量限額內的非貿易性物品(註:指一定數量限額內的無償援助物品;國際合作、對外交流和對外承包工程所需的自用物品;外交人員自用物品;主要以出境旅客為銷售對象的免稅店商品;進出口展品、禮品和樣品),申請人可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件、證明及有關材料,直接向國家商檢部門申請核發免驗批件,並按上述規定到商檢機構辦理放行手續。其中,對進出口展品、禮品和樣品,可由當地商檢機構憑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批准免驗,並辦理放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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