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通常作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簡稱,由1999年原設定在各地的出入境衛生檢疫、
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合併,組建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並且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2002年與國家質量監督局合併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但總局的地方分支有所不同,CIQ(檢驗檢疫)在地方上為國家垂直管理機構,而質量監督局是地方的,基層分支局的行政級別在某些地方也有所不同,例如江蘇太倉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是省局直屬為正處級單位,而太倉質量監督局只是正科級單位,他們的公務員人員也是相區別,檢驗檢疫公務員在國家公務員考試中招考,質量監督公務員在地方公務員考試中招考。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細則、辦法及工作規程,負責所在行政區域內出入境檢驗檢疫、鑑定、監督管理等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實施出入境衛生檢疫、傳染病監測和衛生監督,負責口岸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出入境人員的預防接種和傳染病監測體檢的管理工作。
(三)負責實施出入境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它檢疫物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負責動植物疫情監測、調查等工作,實施動植物疫情的緊急預防措施。
(四)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
(五)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衛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出口安全質量許可和出口質量許可工作,負責實施進出口產品和實驗室認可、人員註冊等工作,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實施國家實行進口許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驗證,負責出口、轉口商品的有關出境驗證。
(七)負責實施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和貨櫃及容器的衛生監督、檢疫監督和有關的適載檢驗、鑑定,負責出入境交通運載工具、貨櫃、包裝物及鋪墊材料和貨物的衛生除害處理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執行國家、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署的有關檢疫、檢驗的國際協定、協定和議定書等,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和檢疫協定的實施工作。
(九)負責簽發出入境檢驗檢疫證單和標識、封識,並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出口商品普惠制原產地證和一般原產地證的簽證工作。
(十)負責出入境檢驗檢疫業務統計,調查和收集國外傳染病疫情、動植物疫情和國際貿易商品質量狀況,提供有關信息。
(十一)負責對各類涉外檢驗檢疫、鑑定和認證機構(包括中外合資、合作機構)以及衛生除害處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二)承辦上級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