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韓自由貿易協定)於2015年12月20 日起施行。自2015年12月20 日起,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和國家法律有關規定,申請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CIQ、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CCPIT及其各地方分會申請簽發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隨附上述證書的出口貨物依照中韓自由貿易協定規定在韓國享受優惠關稅待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
  • 外文名:CERTIFICATE OF ORIGINForm for Korea-China FTA
  • 簽發部門:商檢局和貿促會
  • 證書作用:減免關稅
中韓自由貿易協定原產地證書內容簡介
第1欄: 填寫中國或韓國出口商詳細的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2欄: 填寫生產商詳細的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包括國家)。如果證書包含一家以上生產商的商品,應列出其他生產商詳細的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包括國家)。如果出口商或生產商希望對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寫“應要求提供”。如果生產商和出口商相同,應填寫“同上”。
第3欄: 填寫常駐中國或韓國的收貨人詳細的依法登記的名稱、地址(包括國家)。
第4欄: 填寫運輸方式及路線,詳細說明離港日期、運輸工具的編號、裝貨口岸和到貨口岸。
第5欄: 如果發票是由非締約方經營者開具的,則應在此欄詳細註明非締約方經營者依法登記的名稱和所在國家 。如果原產地證書是後補發的,則應註明“補發”字樣。如果原產地證書是經核准的副本,則應註明“原產地證書正本(編號 日期 )經核准的真實副本”字樣。
第6欄: 填寫項目號,但不得超過20項。
第7欄: 若存在嘜頭和包裝號,填寫嘜頭及包裝號。如果嘜頭是圖形或者符號而非字母或者數字,應填寫“圖形或符號(I/S)”。如果沒有嘜頭及包裝號,應填寫“沒有嘜頭及包裝號”(N/M)。
第8欄: 詳細列明包裝數量及種類。詳列每種貨物的貨品名稱,以便於海關關員查驗時加以識別。貨品名稱應與發票上的描述及貨物的協調製度編碼相符。如果是散裝貨物,應註明“散裝”。
第9欄: 對應第8欄中的每種貨物填寫協調製度稅則歸類編碼,以六位數編碼為準。
第10欄: 出口商必須按照下表所示方式,在第10欄中標明其貨物申明享受優惠關稅待遇所依據的原產地標準:
原產地標準
該貨物根據第3.4條(完全獲得或生產的貨物)或者附屬檔案3-A(產品原產地特定規則)的規定,在一締約方完全獲得或生產;
WO
該貨物完全由符合第3章(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實施程式)規定的原產材料在一締約方生產;
WP
該貨物在一締約方生產,所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符合附屬檔案3-A(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所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區域價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
PSR
該貨物適用第3.3條(特定貨物處理)的規定。
OP
第11欄: 毛重應填寫“千克”。可依照慣例,採用其他計量單位(例如體積、件數等)來精確地反映數量。
第12欄: 應填寫發票號碼和發票日期。如果發票是由非締約方經營者開具且該商業發票號碼和發票日期均不知曉,則出口方簽發的原始商業發票的號碼和發票日期應在本欄註明。
第13欄: 本欄應由出口商填寫、簽字並填寫日期。
第14欄: 本欄應由授權機構的授權人員填寫、簽字、註明簽證日期並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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